论我国校园暴力防惩体系的完善
2017-05-10朱晨晨
朱晨晨
摘 要:近年来,我国校园暴力频发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在校园暴力的防治方面却缺乏有效的措施。中美校园暴力个案惩处过程中的“同案异判”——美国的零容忍和中国的惯文化反映了两国在防惩体系上不同的路径选择。本文在分析我国校园暴力防治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在我国现阶段防惩校园暴力的合理建议,促进校园暴力事件的有效预防和解决。
关键词:校园暴力;防惩措施;中美比较
一、校园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是学生自身原因。施暴者多是青少年人群,独立意识强但分析、判断和辨别能力较弱,认识问题直观片面,其认知结构、情感结构和理智等方面均不够成熟。
二是社会消极因素的影响。社会不良风气对校园暴力的产生和发展有着直接影响。特别是一些音像制品、网络游戏充斥着大量的凶杀械斗、淫秽色情,腐蚀着青少年的心灵,使得青少年不自觉地模仿,用以暴抗暴的方式来解决矛盾。
三是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法制教育不到位。校园暴力是反映学校教育和管理水平的一面镜子,学校和青少年暴力事件的发生呈现出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学校教育的失误表现在教育观念的偏颇、法制教育的滞后、惩戒功能的淡化以及安全管理的疏漏等多个方面。
二、中美校园暴力防惩体系的差异比较
(一)中国校园暴力的防惩体系
1.预防意识薄弱,难以形成有效的预防体系。学校过度重视教学质量和升学指标,在应试教育的观念下对学生的德育力度不够。学校安保系统落后,例如人员不足、技术落后、校园监控盲区等,不能及时制止校园暴力;在社会层面,我国欠缺专门针对未成年犯罪预防的组织,公检法等国家机关缺乏与学校的沟通交流,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制宣传不足;在法律层面,我国针对校园暴力预防的法律呈现出不全面、不细致的特点。现有法律诸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规定较原则化,缺乏可实施性,无法发挥法律的指引功能。
2.责任追究不严,惩罚力度不够。在责任追究上,一方面,校园暴力难以入罪。实践中校园暴力的施暴者呈低龄化发展趋势,多数施暴者小于十四周岁,而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任何犯罪均不承担责任。尽管《刑法》规定对不满十六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人,由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由政府收容教养。但是这一制度并无具体性规定,实践中难以落实。另一方面,学校对施暴者的惩罚也只限于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等,加上家长的干预,学校多抱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心态,在责任追究上明显不足。
(二)美国校园暴力的防惩体系
1.预防上多方参与、多维互动。在学校层面,学校高度重视道德教育,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和个性化培养。校园内外常规巡逻大大减少校园暴力的发生,一旦发生暴力事件,通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查处并联动警察协助管理。在法律层面,美国国会相继出台一系列有关学校安全的法案,这些法律法规为校园暴力的预防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
2.惩治必严、责任必究。在法律责任层面,一方面,美国立法降低校园暴力行为的认定标准,不仅包括殴打等传统暴力形式,还增加了言语谩骂和种族歧视等新规定。另一方面,对于后果严重或有前科的未成年施暴者完全可能按照成人刑事案件审理,并按成人标准定罪量刑。同时,美国建立父母连带责任制度,处涉案未成年学生外,其父母也一并进入司法程序,甚至面临被剥夺监护权的可能。在学校责任层面,建立了从通报、警告到开除一系列的处罚措施并予以细致化规定。
三、建设我国新型校园暴力防惩体系
一是建立完备的责任追究机制。美国对校园暴力的预防与处理对于建立我国校园暴力防惩体系的构建有诸多启示。我们应当合理借鉴、引进美国的应对经验,结合我国实践,建立完备的责任追究机制。具体来说,首先,将学校责任与法律责任相衔接,将学校责任落到实处,并降低校园暴力入罪门槛。其次,加强监护人、老师的法律责任,督促其尽职尽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对不尽监管义务的家长,要坚决追究法律责任。
二是建立多方参与的预防体系。家长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关注子女的身心健康,加强与子女沟通交流。学校要重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法制教育。各级教育部门应考虑给中小学设置心理辅导课和法制课,建立一套完善的心理教育、法制教育体系。社会组织应切实担起责来,尤其是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不能只做事后维权,更要从根本和源头上保护未成年人,积极参与校园暴力的预防。
参考文献:
[1]钱文杰:《从个案惩处看中美校园暴力惩防体系的差异——兼议中国新型校园暴力预防体系的构建》[J],青少年学刊,2015年第5期.
[2]宋嫻:美国校园暴力及其治理模式[J],外国中小学教育,2007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