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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影视名家陈道明为杂技版权发声说起

2017-05-10赵维宗原北京杂技家协会秘书长

杂技与魔术 2017年2期
关键词:陈道明家协会杂技团

◎ 文︱赵维宗(原北京杂技家协会秘书长)

从影视名家陈道明为杂技版权发声说起

◎ 文︱赵维宗(原北京杂技家协会秘书长)

去年北京卫视播出了一档名为《传承者·中国意象》的文化真人秀电视节目。编导将全国各地、各民族、近百项中华民族传统节目搬上电视荧屏。让观众从中欣赏中华民族传统艺术精华,感受到中华文化的博大精深,更体会到传承中华文化的深远意义。通过这样一档电视节目宣传和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重要讲话中提出的宏扬和传承中华民族文化的要求。

在这一档引人入胜的电视节目中,曾出现一件令人遗憾,但又叫人深受鼓舞的事。一位来自民间的杂技演员,登台演出了《高空杂技》节目。他的表演相当出色,无论是技巧的掌握、平衡力的控制、还是与道具的配合都非常到位。表演在观众的惊叹声、赞叹声、热烈的掌声中结束,全场沸腾了。观众领略到了杂技艺术的魅力。几位参加节目的文化观察员,八位参加评论的青年团成员,为演员的表演送上了一片赞扬之声。然而,电视节目主持人向演员提出了一个尖锐的问题:“恕我直言,我看过这个节目,是中国杂技团的,你看的那个晚会应该是央视春晚的,那是面对全国观众的一台晚会。我觉得相似之处有百分之九十以上,只有太空漫步是他加上去的。这是不是牵扯抄袭?”现场一片寂静。此时作为文化观察员的影视专家陈道明打破了场上沉闷的气氛,对演员说。

陈:我想问你,为什么不跟中国杂技的原创联系?

演员:……(无语)

陈:现在实话实说,没关系。

演员:我跟中国杂技团没有这方面的联系。

陈:但是,你想做这个事情,把它当做事业,你必须要走这条路。

主持人:他怕被拒绝吧!

陈:这不是你这样做的理由呀!你不要在这儿说不知道,因为一定有人跟你说过,这是牵扯到版权问题。在我们这个行业里是太严重了。小伙子,你很有才华,你目前没有自己的创作团队,你只是有模仿的能力,你甚至比原创者演得还好,这是第一。第二,从此你奋发图强,我创作我自己的东西,这更令人尊重啊!所以小伙子,我现在可以告诉你,我今天不给你加分,……不加分是因为你不尊重原创。中国意象不涵盖抄袭。

演员:陈老师,我在这个节目结束之后,我就向中国杂技团申请。

陈:好!好孩子……你是个正规演员,而且靠它糊口,靠它传播杂技文化,你就要把自己专业化,专业化第一要守护专业的规则。

一个侵权的杂技作品,堂而皇之地在电视传媒中出现,当然令人遗憾,但是当我们听到陈道明为杂技维权的正义之声,我们感到了他对杂技的尊重。向他致敬、向他学习。

就在这一幕发生的前些时候,在南方某个城市的一档电视真人秀节目中,发生了一件以魔术揭密为关注点,损害魔术艺术的事。一些演员将中国杂技团魔术师李宁曾在国际比赛中获得金奖的魔术节目《三变——移形幻影》进行了揭密。其中的一位评委还登上了舞台,与演员一唱一和,沆瀣一气。将节目中服装怎么“走托”,赤裸裸地暴露在观众面前,并通过电视传送给了千家万户的观众,导致魔术节目创作者、表演者的辛勤劳动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先后发生的两件事,同在电视播出中,同是真人秀的节目,却有本质的不同。一个是著作权法的捍卫者,一个是艺术尊严的蔑视者。体现了不同的人性品格,不同的道德标准。

早在上世纪90年代,一位美国魔术师,头遮黑色面罩,登上舞台,将当时流行在国际魔术舞台上极有影响力的十几个节目一一揭密、曝光。并录制了一盘录相带,在世界各地发行。这是对魔术著作权的亵渎。这一事件遭到了国际魔术师协会和众多魔术师的同声谴责。中央电视台当时也购买播出了这盘录相,引起了国内魔术师的不满。中国杂技家协会和北京杂技家协会,先后向中宣部呈送了意见书。最后中央电视台停播了这个录相。这个事件对推动我国魔术界提高维权意识,反对魔术揭密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近几年侵权魔术的事又在出现,在我与一些魔术师的交谈中,他们反映,目前在基层的一些魔术活动中,有些人或到处钻营,“掳叶子”,偷学别人的创作成果,据为己有。或哗众取宠,对同行发明的“门子”当众揭密。或偷制他们创造的道具贩卖,赚取经济利益。对于这些不良风气如不及时制止和纠正,必将侵害魔术艺术的纯洁性,伤害广大魔术工作者创作的积极性,也会让广大观失去了对魔术的神密感、惊奇感,魔幻的氛围将会荡然无存,魔术将失去它独特的艺术魅力。

当前杂技界也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侵权状况。有的杂技团,将兄弟团体创作的新节目、新技巧、新道具不是通过正当的手段学习、借鉴,而是抄袭、剽窃。一个新的节目刚刚诞生,很快就会在另一个城市的杂技团出现 。

早在上世纪90年代昆明军区战旗杂技团团长李西宁就公开呼吁杂技界应重视对著作权的保护。中国杂技团的艺术总监孙力力在多次接受记者的采访中也曾强烈要求杂技界应尊重别人的创作成果,她们都有自己作品被剽窃、抄袭的切身之痛。

对于著作权的保护,国际上及许多国家都已制定了法律条款。1991年世界各国在罗马召开的大会上达成共识,《罗马条约》成为国际社会保护表演者权益的第一个国际公约。1995年1月1日乌拉圭《国际多边谈判议定书》决定:正式成立“WTO协定”,作出多项对艺术表演者权益的保护条文。我国2001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对艺术版权权利、表演权的权利也作出了明确的界定。

在此,我呼吁:杂技界应更有效地担承起保护著作权、版权、表演权以及一切知识产权的重任。通过对维权的宣传、教育、培训,提高维权的知识和法律意识,改善侵权的不良风气,保证杂技、魔术艺术创作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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