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论》中地租理论及对我国农地制度改革的启示
2017-05-10王伟娜韩瑛徐勇
王伟娜 韩瑛 徐勇
摘要: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全面地论述了地租问题,地租理论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当前我国农地制度改革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首先对马克思地租理论的基本观点进行了阐述,然后分析了我国当前农地制度存在的问题,最后论述了马克思地租理论对当前我国农地制度改革的启示。
关键词:地租理论;农地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18.063
1.《资本论》中的地租理论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六篇中用了十一章的篇幅系统论述了资本主义地租理论,他在导论一开始便先交代了他是在资本产生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属于土地所有人,研究土地所有制范围内的土地所有制问题,因此,他把地租看成是由超额利润转化而来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他批判地继承了古典经济学地租理论,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从生产关系的角度分析了地租的性质和几种形式的地租。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总结:
1.1地租的本质
马克思认为:“由于土地的工作条件与土地所有制和土地所有者完全分离,土地所有者只代表一种货币税,这是他由他的垄断,从工业资本家那里的租客那里来收集的”。1“无论是如何的特殊形式的租金,它都有一个共同点:占有土地租金是土地所有权,以实现经济形式,租金是对土地所有权和所有权的一些土地的个人作为前提”,2的基础上的土地租金是分离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土地租金是存在的前提,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以实现经济形态。
1.2地租的几种形式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系统地阐述了资本主义级差地租、绝对地租、建筑地段地租、矿山地租等,分析了其形成的根本原因及其变动的一般规律。下面主要论述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
1.2.1级差地租
据马克思思想,差分地租是一个农业资本主义优越的土地获得,并最终返回到土地所有者分享超额利润,其来源是个人之间的价格和社会生产价格的差异。马克思指出,超额利润可以按不同的途径形成3。他把差分地租分为两种形式:差地租的第一种形式(差租一)和差地租,第二种形式(差租二)。并分别论述了在生产价格不变、下降和上涨情况下的级差地租Ⅱ,即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无论耕种的土地质量优或劣,只要通过追加投资能够产生超额利润,都会转化为土地所有者手中级差地租Ⅱ。在租赁期内,农业资本家的额外投资和超额利润(差分租金Ⅱ)都将转化为农业资本家。在租约期满时,级差地租Ⅱ就会转归到土地所有者手中4。因此,这就会产生农业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之间争夺超额利润的矛盾。
1.2.2绝对地租
马克思认为:“简单的土地所有权法,业主不会创造任何土地租金。但这种所有权,使他有权不让别人使用他的土地,直到经济关系可以使土地使用,为他提供一个平衡,无论土地是真正的农业,或用于其他用途,如建设等。可以看出,绝对地租是由于土地私有制的垄断。马克思还指出:“如果一个生产部门在资本构成上低于社会资本的组成然后,他的产品的价值就必然会高于他的生产价格…从而生产出更多的利润。”即农业部门的有机组成比工业部门的实际情况的有机组成,农产品的价值将大于生产价格,和平均利润形成的差异,差异形成了绝对地租的来源。
2.我国现阶段农地制度存在的问题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大致经历了从土地所有权以集体所有制和以家族企业为基础,二元管理体制的整合。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推进以及农业比较收益较低,使得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和人口迁移,引起了农业劳动力老龄化、兼业化和农地撂荒现象;由于法律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与实际随着人口增减变动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权调整存在分歧,加之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不规范,影响了土地经营综合效率。农村土地所有权缺位、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等阻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规模经营的农业,现有的农村土地制度已逐渐不能适应中国经济的发展。
立足我国当前的历史条件,以马克思地租理论指导我国农地制度改革成为必然选择。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马克思的地租理论进行了研究和分析,但它揭示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地租理论的一般原理。中国的土地所有制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并有一个分离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因此,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的基本原理,对现阶段我们分析和研究我国社会主义地租问题依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尤其是农地制度改革等问题上,如今在我国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3.马克思地租理论的重要启示
3.1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有人认为土地私有化可以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土地流转效率,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其实不然,私有化与经济效率提高并没有必然的联系,相反,土地的私有化可能增加協调成本,妨碍土地流转,影响土地的集中统一调度,引起土地撂荒和土地非农化现象,而土地集体所有能够弥补私有化情况下的不足。在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显然已经成为农民财产的一部分,虽然大量农村劳动力外移,但是真正愿意放弃农村土地的农民并不多,针对当前农民稳定就业问题尚未解决,社会保障制度还未健全的背景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显然成为了农民退一步选择的最基本的保障。因此,必须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本原则,而在真正能够影响土地利用效率实质的土地使用权上进行制度创新,即在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前提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置为承包权和经营权,既有利于解决承包农户的后顾之忧,又有利于土地从事农业生产大家庭、管理大家庭的转移,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适度规模经营。
3.2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关系
根据马克思主义土地地租理论的基本理论,阐述了土地所有制的前提是建立土地所有制、土地所有制和土地管理权。因此,产权明晰不管是土地所有者还是土地管理者都能刺激他们主动去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中国目前的农村土地所有制是“除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由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外,都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制,但对于所有的集体土地,集体到底是指什么层次的集体不清楚,土地归属权的模糊使得在土地征收中,地方政府获得了相当于地价30%-40%的土地出让金增值部分,集体经济组织和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失地农民被排除在地价升值收益分配之外。产权的不明晰,还使得产权主体缺乏对农地的保护意识,同时,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性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使得农户对土地追加投资而形成的级差地租Ⅱ具有不完全性,导致农户追加投资的积极性降低。因此,明晰产权主体及其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稳定产权关系及其政策保障,做到规范运行,才能提高农村土地的使用效率。
3.3合理进行地租分配
根据马克思的级差地租理论,级差地租主要应归土地所有者所有。我国的农村土地的所有者为集体,承包经营者为农户,差异地租形成是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所以,要考虑这部分的价值分配,级差地租工主要土地所有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和级差地租II是由于集约化管理的实施,额外的投资而形成的,因此应该主要由土地所有者的收入。根据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提出,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原则下,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建立所有权、契约权、经营权三权平行分割农地权利制度。三权分置的提出有效地推进了我国的农地流转,根据农业部统计,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比率由2013年6月的23.9%上升到2015年年底的33.3%。随着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并行分置的农地权利体系的建立,必须统筹兼顾,处理好级差地租在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户、经营户之间合理分配的利益关系,使集体经济组织能够留存部分公共费用资金、承包户能够放心流转土地并能获得一定稳定收益、经营者能够获取经营土地和追加投资收益。只有处理好级差地租的分配,才能使得离土离乡农民较容易放弃对土地实物的占有权,从而盘活生产要素,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转,解决土地细碎化问题,提升农业综合经营规模效益和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