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纸盒包装装潢的字体和编排设计
2017-05-10王可
摘 要:设计实践中的字体和编排设计的作品之形态风格各异,但万变不离其宗,在包装的装潢设计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有效地运用艺术字体设计元素和编排技法,在实践中理解编排、掌握和运用设计手段。笔者认为,在纸盒包装环境下的字体和编排设计,具有自身所与众不同的特点。设计者在创作和探寻时,当时刻联系纸盒包装这个媒介和载体,根据其结构特点合理运用,扬长避短,方可求得最佳效果。
关键词:纸盒;包装装潢;字体设计;编排设计
字体设计和编排设计是装潢艺术设计中的重要内容,在包装、书籍、平面广告、新媒体传播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应用价值。设计实践中的字体和编排设计的作品之形态风格各异,但万变不离其宗,在纸盒包装的装潢设计运用中,设计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而有效地运用艺术字体设计元素和编排技法,在具体实践中掌握和运用设计手段。笔者认为,在纸盒包装环境下的字体和编排设计,具有自身所与众不同的特点。设计者当时刻联系纸盒包装这个媒介和载体,理解和吃透其结构特点后方可合理运用,扬长避短。
一、纸盒包装装潢中的字体设计
商品包装可以没有图形,但不能没有文字。事实上很多简易包装的商品其外表就没有图案,但并不影响其销售传播;甚至有的商品包装上刻意不用任何图形和色彩,仅用经过精心选择和设计的标题文字和重要信息内容文字,同样可以合理而有效地促进销售、获得关注。由此可见,纸盒包装装潢的字体设计,有时甚至比图形创意更加有效和便利。在设计实践中,商品包装的许多信息内容,唯有通过文字才能准确传达,其名称、容量、批号、使用方法、生产日期等,信息必须准确无误,这时应用简洁有效地文字即可,无须任何多余修饰。文字在商品包装的装潢设计中具有两大作用,其一是解释说明商品的属性,二是标题字体等主要文字对商品形象的推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设计包装装潢时,文字内容字体的选择和标题造型的设计同等重要。
电脑及相关设计软件的普及是现代设计教育与传统设计教育的重要区别,在包装装潢设计中运用电脑来进行文字选择和编排设计能有效提高效率。包装装潢中重要和主体性的文字一般为品牌名称和商品名称,字数较少,也称标题文字。标题文字须围绕商品属性和整体形象来进行设计,如传统食品包装中的标题多采用书法字体、儿童用品包装的标题字体则采用活泼造型的文字。因为电脑中可以迅速检索各种字体,故在为说明文字的正文内容等字数较多的问题选择字体时可以大大提高效率,不过内容和说明一般采用规范印刷字体且种类宜少。在字体大小、位置、方向、疏密上进行协调处理当花费心思,以达到整体统一的效果。文字字体以视觉传达迅速、清晰、准确为基本原则,以采用标准的、可读性和可认性很强的字体为主,不要进行过多装饰变化。如果把文字当作设计的主体形象来运用则当进行适度的变体处理,强调形象的表现力,做到醒目、生动、有个性并成为塑造商品形象的重要元素之一;但如果把文字仅当作辅助图形来运用、起装饰作用时,这时文字实质上已转换为图形符号,其可读性和可认性大大降低,只须注重于艺术装饰效果,这另当别论。
二、纸盒包装装潢中的编排设计
编排是一种艺术形式,是运用图形,文字、色彩等元素,经过不同程度的整合而营造不同氛围、体现不同需求的装潢设计之重要表现形式。商品包装的装潢设计编排同普通平面设计之间的差别,在于商品包装是由多个面组成的立体形态,因而除了掌握一般的平面设计的编排原则和形式特点外,还需处理好各个面之间的主次和轻重程度关系。
从陈列方式来看,商品包装有立式与卧式之分。包装装潢设计中的编排,其基本任务是根据纸盒结构和展示要求,处理各个面和各形象要素之间的主次关系和轻重缓急程度等秩序。在包装纸盒的平面展开图中处理各形象要素之间的关系和层次秩序,一个比较有效的方法是以主面的主体形象和主体文字为基础向四面延伸辅助轴线到各个次面上,次面上各形象要素的位置安排在这些延伸的轴线上,确定各个形象要素的位置。通过这种辅助手段的造型方法来安排各个面的每个形象要素,它们之间便产生了一种互联,加上主次关系处理恰当,便可产生统一有序的秩序感和形式感。在包装装潢设计中,还有一种特殊的编排形式是跨面设计,即将装潢中的主体形象或装饰底纹、图片扩大到两个面或多个面上的一种编排形式,其目的在于商品陈列展示中起到扩大展示宣传效果,增加视觉冲击力和感染力。
三、结语
设计实践中的字体和编排设计的作品之形态风格各异,但万变不离其宗,在包装的装潢设计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有效地运用艺术字体设计元素和编排技法,在实践中理解编排、掌握和运用设计手段。本文所述是笔者在包装装潢设计中所总结的一点思路和经验,将随着今后教学活动的长期开展而逐步完善。
参考文献:
[1]周紅惠.现代纸盒造型与结构设计[M].湖南人民出版社,2010.
[2]王炳南.包装结构设计[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
[3]王可.编排设计课程的教学思路初探[J].大众文艺,201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