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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律的纠结

2017-05-10陈新宇

方圆 2017年3期
关键词:自力继母亲属

古代法律的纠结

对于该案,仍可追问的是:为何防年要自力复仇而不是诉诸官府

古籍《棠阴比事》记载了一个名为“汉武明经”的案例:汉景帝时,廷尉上:囚防年继母陈杀防年父,防年因杀陈,依律以杀母大逆论。帝疑之。武帝时年十二,为太子,在帝侧,遂问之。对曰:“夫继母如母,明不及母,缘父之故,比之于母。今继母无状,手杀其父,下手之日,母恩绝矣。宜与杀人同,不宜以大逆论。”

在以孝治天下的汉代,杀母是逆伦重罪,但为父复仇,同样符合孝义,这就造成了法律评价上的困难。面对包括汉景帝在内无解之局面,年幼的太子即后来的汉武帝通过一番辨析名分的经典说理,以普通杀人罪而不是杀母大逆罪定案,赢得了一千多年以后民国时期著名法学家吴经熊“富有法律头脑”之赞。

对于该案,仍可追问的是:为何防年要自力复仇而不是诉诸官府?除却“杀父之仇,不共戴天”伦理之急的因素,法律上的问题更值得深入讨论,这涉及贯穿古今中西在亲属犯罪情况下的应对困境:告与不告,是一个问题!

案例中防年的做法,很可能是因为当时的法律机械地禁止卑幼告发尊长,张家山汉墓竹简的《二年律令·告律》即有规定:“子告父母,妇告威公,奴婢告主、主父母妻子,勿听而弃告者市。”据此,防年如果告母,会马上被处以极刑,奢谈为父复仇了。如果说出土文物可能因为残损等问题,有不周全之处,对此仍需谨慎的话,借用王国维先生提倡的“二重证据法”,不妨看看史籍中的记载。《魏书·窦瑗传》便记录了《麟趾新制》的规定:“母杀其父,子不得告,告者死”。从而引发了良吏窦瑗对其合理性的质疑,并在经历与尚书的一番精彩激烈的辩论之后,得以废除该条。

王朝更替中,有继承,亦有发展。如果说秦朝对家族外的犯罪,要求亲属必须告发才能免于连坐的话,汉代随着法律儒家化的发展,立法方面在责任后果上逐渐“恶恶止其身”,限缩连坐的适用,司法方面通过“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经义决狱手段,使亲属不因为藏匿行为而被追究责任。进而,在汉宣帝时期有了法律史上的著名诏令:“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从非公室告演变出来的严厉地限制卑幼告发尊长,可以看出法治是一种价值平衡的艺术,从法家秦政到儒法合流,在伦常秩序和国家秩序的权衡上,国家一度深入家族的内部,仅留给其小小的空间,又转身离去,除谋反等重罪,不再区分家族内外犯罪之别,赋予尊长更多的权威与保护,最后“欲说还休”,悄然而返,对具体细节再做协调整合。从唐律起,古代律典中已经可以看到“同居/亲属相为(容)隐-亲属相告-自首”的精致体系性建构,对伦常与家族的维护可谓无微不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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