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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经济法原则下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

2017-05-09张小静

速读·中旬 2016年9期
关键词:经济法利益责任

张小静

摘 要:本文首先对国内外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状况作了简要论述,然后从法学的视野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了界定,重点阐述了经济法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共生与共向,最后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在法律制度方面的实践作了简要分析,并就其完善提出了粗浅的建议。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经济法原则;分析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我们在社会及环境方面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并因此而面临着相当严峻的社会及环境问题。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既是部分企业过分强调自身利益的结果,也是由于我国在企业发展中的制度缺位所至。因此给予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以足够的思考和饯行,是现实的需要也是一种必然。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状况

企业社会责任在我国的发展状况:基于我国特殊的政治、经济时代背景,企业社会责任在我国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相对特殊的过程。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在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时代,企业作为“准政府”和非利益主体来讲“社会责任”,企业承担了不应由其承担或其无力承担的社会职能,如社会保障职能、办教育职能、办医院职能等等,即所谓的“企业办社会”状况;在初级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唯利是图”的利益主体根本不讲社会责任;在较为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要求企业既作为利益主体,又作为社会责任的承担主体,企业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履行自己对社会的责任义务。从宏观上看,我国的市场经济条件已经较为完善,因此,在理论上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也应处于第三阶段,但实际上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不管是在理论研究上还是在实际推行中都与国际社会有很大的差距。当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现实况状中,最突出、最严重的问题是企业违反劳动、环保和食品安全法规,侵犯劳动者权益、损害消费者身心健康、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如果不及时加以纠正,所导致的后果将是相当严重的。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一般界定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及内容的界定可谓是众说纷纭。从总体上看,在早期企业社会责任仅指企业进行慈善性活动和其他社会福利活动的道德义务。随着企业对社会影响力的不断增强以及人们对安全、生态等社会问题的日益重视,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亦相应变得更为宽泛。一般而言,企业社会责任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①对企业员工的责任,包括企业遵循《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员工的各种切身利益的基本法律责任,也包括企业按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对员工担负的道德义务;②对消费者的责任,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主要集中在为消费者提供保质保量的商品,确保消费者消费需求的满足;③对债权人的责任,企业对债权人主要是确保交易安全的责任;④对环境、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责任;⑤对所在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责任,它要求企业积极参与并资助社区公益事业和公共工程项目建设,协调好自身与社区内各方面的关系;⑥对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从以上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分析来看,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是对传统的企业职能及企业经营观念因面对急剧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条件和经济形势进行调适而发生变迁的抽象描述。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作为一个企业发展过程中牵涉社会关系众多的普遍问题,其本身的确立和良性运作是离不开法律这个社会关系调整器的协调和梳理的。离开了法学研究的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是不完整的。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学界定

从大多数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描述中,可以看出企业社会责任严格说来虽不完全是一个法学概念,但其內涵包括了法律责任和道义责任的混合因素。企业社会责任最基本的是企业的法律责任,包括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不违背商业道德;在高层次上则是道义责任,即企业对社区、环境保护、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支持和捐助等。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法律责任和道德义务的统一体。法律责任以规范化的国家暴力作为其履行的后盾,它实际上是对义务人的硬约束,是维护基本社会秩序所必须的最低限度的道德的法律化。道德义务是未经法律化的、通过义务人的责任感以及社会舆论等非法律手段来确保其履行的义务,因而实际上它是对义务人的软约束。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企业对社会负有的一种义务,并非单纯的法律义务或道德务,而是这两者的统一体,即通常一项具体的企业社会责任往往包含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两方面的内容。而且,两者之间经常会出现相互制约的情况。因此,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义务和道德

义务的冲突及其平衡问题,正是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之提出和建构的出发点和归宿。

三、经济法视野下的企业社会责任

(一)经济法利益平衡理念是企业社会责任的灵魂

经济法所倡导的利益平衡兼顾,指的是在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冲突中维持公正合理的平衡,以达到社会整体利益的共同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蕴含着期待社会多种利益实现的利益追求,而追求多种利益的实现最终必然达致社会不同利益之间的平衡与兼顾。从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上看,它的提出正是经济法利益平衡理念的具体运用。企业社会责任根源于现代企业极度强化自身利益而导致的社会整体利益失衡。企业社会责任的灵魂在于追求企业自身利益与社会各方利益的平衡与兼顾,这与经济法利益平衡理念是一脉相通的。

(二)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契合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价值观及其以社会为本位,决定了它不能只强调经济的、局部的效益,而应该是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肩负着重大的历史使命,首先是企业要为自己的生存考虑,这是企业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存活下来的基本保证;其次,企业还要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承担起保护利益相关人利益的责任,在个体利益同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遵从有关法律的要求,使二者协调一致;最后,企业应当恰当地运用法律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在个体利益最大化和社会整体利益之间寻求最佳的结合点。企业社会责任的这些理念与经济法的思想原则是完全契合的。

(三)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原则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共向

可持续发展是在人类面临文明加速进化与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富裕与贫穷的差距不断拉大这两大失衡的背景下产生的一种新的发展模式和发展观。可持续发展原则要求既要使人类的各种需要得到满足,又要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对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构成威胁。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原则主要表现在通过构建健全完备、贯彻可持续发展精神的经济法律法规来规制人们的短期经济行为。

四、对我国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法律制度的思考

(一)企业法相关制度的完善

迄今为止,我国已颁布了《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镇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考察一下我国的企业法可以发现,我国的企业法中业已包含了要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条款,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4条规定:“企业必须坚持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同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22条中关于企业应当“推进技术进步,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落实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措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改善劳动条件”等的规定。但企业法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范所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主要表现在法律规范过于原则抽象,缺乏可操作性以及相应罚则的缺失等等,使得企业社会责任落不到实处。这些问题的解决都有待于我国企业法的进一步健全与完善。2006年1月开始施行的《公司法》在制度设计上进行了诸多的突破与创新,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上也承载了很大的期望。新《公司法》最引人瞩目的是新建立了一项公司社会责任制度,作为对传统公司法的股东利益最大化理论的修正与补充。

(二)加强和完善我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目前,我国关于保护企业员工方面的法律包括:《劳动法》《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在保护我国企业员工的切身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其规定本身的低操作性和过于原则化。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未得到很好的履行,企业漠视劳工权益的做法仍然存在。目前我国正处于劳资矛盾的爆发期,劳资矛盾呈愈演愈烈之势。这些矛盾主要表现为企业拖欠克扣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解除合同补偿金的支付、工伤事故赔偿、企业改制或股权变动引发的纠纷,其中绝大多数是由于企业被动或拒绝履行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所引起的。因此,在我国企业劳资矛盾愈来愈突出的今天,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或义务的积极履行,对于企业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有着更为直接的现实意义。2007年3月通过的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是一部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关系劳动人民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在企業社会责任问题上,她克服了《劳动法》等过于原则化和抽象化的缺点,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在许多方面进行了突破。

(三)制定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标准

SA8000(SocialAccountability8000),中文一般译为社会责任认证体系,是基于国际劳工组织宪章、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世界人权宣言等公约中的原则,由国际民间组织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于1997年制定(2001年修订)的,以保护劳动环境和条件、劳工权利等为主要内容的管理标准认证体系,包括不使用童工、不强迫劳动、健康与安全、结社自由和谈判权利、不歧视、不使用惩戒性措施、遵守劳动时间、工资报酬、管理评审和监控等九个部分。SA8000作为社会责任方面的一个认证体系,不仅明确了企业的社会责任规范,而且将企业的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结合起来,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规范企业的行为,有助于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工权益。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特别是我们现在正处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阶段,更应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国际上,我国迄今已批准了19项国际人权公约和23项国际劳工公约,并承诺履行这些公约规定的义务。在国内,我国已形成了以《劳动法》为代表的一系列劳动法律体系。但迄今为止许多重要规定一直没有到位。就我国《劳动法》而言,其与SA8000标准的差距并不在于规定的不够完善,而在于规定本身的低操作性和过于原则化。例如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时间的规定甚至比SA8000标准还更为进步,但也正是因为其过于超前而导致无法遵行。而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虽然对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作出了许多具体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她的调整范围仅限于劳动领域内的合同关系,并不能涵盖劳工关系的全部内容,不能对劳动者提供完全充分的保障。因此,我们必须修改劳动法体系中缺乏可操作性和过于原则化的条款,整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SA8000标准内容,同时根据SA8000的相关内容对我国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加以修改并融合,制定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标准,并逐步形成一种与企业利益挂钩的机制和体制,使企业积极承担其应有的社会责任,使劳动者的权益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充分实现企业、社会和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和谐。

五、结语

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涉及面广阔的综合性问题,从法学角度对其进行分析仅仅是众多角度中的一个角度,要完善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还必须从诸如经济学、伦理学等等学科角度对其进行深度阐述。单从经济法体系出发,完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除了上述论及的企业法、劳动法和环境保护法外,其他的相关法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法等也必须要有更好的健全及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的施行是全球经济及企业发展的共同趋势,随着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逐渐接轨和融合,我们的经济发展必须符合世界经济发展的共同要求,这要求我们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上不仅要有理论层面上的逐步深入,更关键的是要有实践层面上的重大突破,只有这样才可能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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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俊海.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建立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M].王保树商事法论集:第二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82.

本文是河南省教育厅2016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6-GH-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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