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公平正义理念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启示
2017-05-09吴跃婷
摘 要:本文从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观念入手,通过对其内涵及思想的阐明,并分析我国当前法制建设存在的一些问题,最后总结了公平正义理念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启示,表明公平正义对于法制建设的重要性。
关键词:公平正义;法制建设;平等
1罗尔斯公平正义理念的内涵
正义,一直以来就是人类的追求。长期以来,它就被视为人类社会的基本美德,并被作为最崇高的理想。博登海默曾经说过:“正义具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正义表达了两层基本含义:一是作为人的道德品质而言的;二是在法律、制度的层面上使用的。亚里士多德将正义理解为平等,即“守法的人和均等的人是公正的,因而合法和均等当然是公正的,违法和不均等是不公正的”。
罗尔斯在《正义论》开篇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之名也不能逾越。”罗尔斯指出,正义的主题包含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他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2我国当前法制建设存在的公平正义缺失问题
2.1立法、司法、执法层面的公平正义缺失
在立法层面,就拿我国的宪法来说,在对于党的领导权方面的制约基本是空白的,尽管党的领导大体是正确的,但作为一种公平正义的体现,宪法也应对权力进行制约,有关具体的内容规定仍不够详细,可能会导致公共权力制约流于形式。司法层面的公平正义缺失首先在司法程序里,本身就存在一定程度的正义缺失问题。比如说独立审判制,是否真的就能保证公平正义?此外,在司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够公平公正的现象。执法层面的正义公平缺失可能更容易观察或者发觉,一方面来说执法人员的选拔不如司法人员那样审慎,另一方面是执法过程一般不在固定场所。
2.2社会层面的公平正义缺失
如今的社会,利字当头,几乎超越了道德与所谓正义,这可能是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带来的附加影响。当然不可否认的是,这仅是一个因素,还是有大多数人都能坚持他们的正义底线,只不过社会中不时出现的一些不和谐现象在突破他们底线,导致了现在这样一种局面。其次,社会层面的公平正义缺失也表现为社会中的阶级意识愈来愈浓厚,所谓的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有时显得有点空白与无力。
3正义公平理念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启示
3.1对立法、司法、执法层面的启示
在立法方面,需将公平正义理念灌输到整个社会结构和社會制度里,应当确保权利平等与机会平等。在司法方面,应当尽可能地完善整个司法程序,以便司法活动的有序开展并杜绝一切违背司法程序正当性的行为,在司法过程中也应出台相应的惩戒措施来保证司法过程中的公平正义。最后在执法方面禁止相关人员私自扩大自由裁量的空间来为自己谋取私利,另外在执法人员的选拔与管理上,应当适当提高执法人员的水平。
3.2对维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启示
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念不谋而合。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在这一层面,民主与和谐是关键,只有真正地做到了民主,所谓全民的公平正义即平等才能够实现。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一个自由、平等、公正的社会正是罗尔斯所想构建的社会状态,而法治是这一切实现的保证。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
3.3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启示
罗尔斯对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也有很大的启示。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他提到了社会合作的思想,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不谋而合。我国和谐社会倡导的是一种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和谐相处的一种状态。这正是一种多方合作、社会合作的体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都应当以一种合作的姿态呈现,只有如此才会使最和谐的状态。
参考文献:
[1](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M].姚大志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1.
[3]张文显,李步云.法理学论丛(第1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4]高兆明.制度公正论[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1.
[5]罗庆菊.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建构[J].湘潭大学学报,2005(5).
作者简介:
吴跃婷(1992.3—),女,汉族,江苏阜宁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2015级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