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的抚养费能否改变
2017-05-09
百姓生活 2017年3期
读者问:
3年前,我起诉与前夫离了婚。当时,我承诺自己抚养5岁女儿,拒绝前夫向女儿支付抚养费,这一点被写进了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中。现在,我为了照顾多病的女儿辞去了工作,失去了固定的经济收入,抚养女儿显得十分艰难。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可否再要求前夫承担女儿的抚养费?
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规定:離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根据这一规定,你在与前夫离婚时,虽然双方就抚育未成年孩子问题达成了一致协议,但是,随着当事人经济状况和未成年子女抚育情况的变化,当事人昔日在法院办理离婚手续时作出的相关约定,并非一成不变。你作为未成年女儿的主要监护人,可以向前夫提出要其承担抚养费的要求。如果双方就此协商不成,你则可以考虑以女儿名义,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你的前夫承担对未成年孩子的抚育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