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生态文明“法治之墙”
2017-05-08徐文山
徐文山
生态文明建设的方式和途径多种多样,其中法治以其独有的性质给予生态文明建设以制度保障,在生态文明建设多元化的调控手段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贵州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作出了坚持生态优先,推动绿色发展,加快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战略决策。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大背景下,坚持“既要绿水青山,又要金山银山”,就要坚持发展绿色经济,就要加强全方位的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构筑生态文明法治之墙。
法律是文明的产物,同时又是维系文明和促进文明的一种手段。生态文明建设的方式和途径多种多样,其中法治以其独有的性质给予生态文明建设以制度保障,在生态文明建设多元化的调控手段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用法治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已经成为贵州省委省政府乃至全省各行各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识。
加强科学立法
形成完善的法规体系
必须坚持科学立法。提高生态文明建设立法质量是实现生态文明法治的前提,因此,生态文明建设立法的科学性成为一个紧迫的课题。要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科学立法首先要克服以前被动的、填填补补等已有立法的弊端,树立生态文明建设立法的时空观,注意生态文明立法的内部性协调和外部性协调,强化生态文明立法的协调观,严格推行主动的、有目的的、系统的、引导性的、具有适度超前性的立法,实现生态文明立法从被动应对向主动引导的转变。
具体讲,就要切实改变生态保护从属于经济发展的被动地位的原有立法思维,着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立法从“生态环境保护要与经济发展相协调”原则,向“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原则转变;就要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为宗旨,从主要运用“行政强制手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向更加关注人、关心人,致力于推动建立企业与周边居民和睦相处、自然保护区与原住民形成“伙伴关系”的方向转变;就要从重点强调立法的数量和速度,向更加注重生态文明建设立法的质量和效果的转变。
不断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创新公众参与立法的方式,扩大立法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以集中人民智慧,体现人民利益,切实增强法规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形成一整套上下、地区、行业、部门相互协调的、能够为全社会普遍接受的、科学的法律法规体系。
对已制定的法规进行评估。根据生态文明建设发展的形势,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及时废止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形势发展需要的法规。将正在实施、比较成熟的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及时通过人大立法的方式上升为法规,赋予其法律的效力,成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全社会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
加强执法司法
形成全方位法治保护屏障
规范执法行为。在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监督、行政公开、等关键环节,划定权力的边界,规范政府行为。严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办发﹝2015)23号)的实施意见, 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划出 “红线”,为司法独立提供必要保障。
充分发挥新《环保法》授权的查封扣押、按日计罚、限制生产和停产整治等硬规定,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做到稳准狠、零容忍,以最严格的监管执法引导和倒逼污染企业不越底线、不踩红线、不碰高压线,严防以罚代刑。
对各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在打击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非法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及非法排污为重点工作的同时,将打击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大气污染,水污染为工作的重中之重。要运用一切可以运用的侦查手段和侦控措施,对各类破坏生态环境案件要及时立案、及时侦破,及时修复。将带有临时性、应景性的环境保护“六个一律”、森林保护“六个严禁”等执法专项行动经常化、常态化,防止违反生态文明保护的企业或者个人与执法者玩“猫抓耗子”游戏。实行设置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生态环保案件集中管辖模式,推进生态环保审判“三审合一”,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手段参与资源保护和环境治理。建立完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好生态环境保护专业侦查办案队伍,要组建具有较高专业素质、具有较强办案能力的生态环境保护专业侦查办案队伍, 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实施长期性、精准化、常态化打击。进一步加强司法队伍、执法队伍、环境应急处置救援队伍的建设,继续探索完善环保人民法庭陪審员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全面支持各类环保专业鉴定机构的发展。
强化法院案件审判的严肃性。各级法院在依法审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时,不仅要解决好环境公益诉讼,处理好因公共利益遭受损害而带来的赔偿纠纷,也要依法正确处理因为破坏生态、损害环境而引发的各类侵权赔偿诉讼。既要依法惩处比较常见的盗伐林木、非法采矿、非法猎杀濒危野生动物等各种犯罪活动,更要对一些隐藏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破坏生态环境背后的贪污受贿、失职渎职案件加大惩罚力度。对这类案件要快审快结、从严惩处。将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类犯罪与严惩生态环境贪污渎职类职犯罪同时进行,作为推进工作的重要手段。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执法力量的整合。要坚决消除现有生态文明执法队伍多头执法、多头保护、互不通气、互相抵销力量的不良现状,努力形成信息共享、互相协调配合、相互支持的生态文明综合执法力量,籍以弥补执法力量不足的短板。
加强考察考核
着力健全法治考核体系
政绩考评标准和制度,是发展的指挥棒、“硬杠杠”。在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要纳入环境损害、生态效益、资源消耗等指标,逐步建立并完善一套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努力将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落到实处。
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指标体系。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中要设置环境损害、资源消耗、生产存量、生态增量等指标,并因地制宜,不断加大这部分内容的考核权重,进一步强化指标的约束力。要将生态文明建设综合考评指数优劣状况,作为综合考核市县两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和管理监督干部的重要参考。
健全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终身责任制。探索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完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及问责制度,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并严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对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不力的,要及时进行谈话、诫勉教育;对只看经济增长,不顾环境保护,仍旧坚持“先破坏后治理”思维盲目决策、造成环境损坏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对失职渎职、监管不严、履职不力的领导干部,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直至刑事责任。
同时,加强教育引导,着力推动环境守法常态化。要大力弘扬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精神,系统、连续、动态的开展全民生态法治宣传教育,培养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公民意识,在全社会营造敬畏法律、尊重自然的良好氛围。(作者系贵州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 责任编辑/岳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