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对等理论在中国民航法律英译实践中的应用
2017-05-05刘成盼刘东亮沈宇龙
刘成盼 刘东亮 沈宇龙
摘 要 中国民航法律的英译是中国民航开启国际化新局面的必然趋势。功能对等理论所主张的“读者反应等效论”对中国民航法律的英译具有理论指导意义,英译实践中,应做到信息传递、内涵再现以及色彩彰显三个方面的功能对等。三种对等相辅相成,使得译文完整无损地再现中国民航法律的效力与权威。
关键词 中国民航 法律 英译 功能对等 信息传递
作者简介:刘成盼、刘东亮、沈宇龙,中国民航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408
顺应国家“十三五”规划的大趋势,民航“十三五”也将启动,中国民航势必要开启国际化发展的新局面。随着与国外民航界交流的深入,规范中国民航界的法律体系自然要顺势与国际化接轨,中国民航法律的英译也就势在必行。
一、中国民航法律文本特征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民航法律体系:包括1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7部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以及115部现行有效规章。这些法律均有相应的法律文本作载体,在语言上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信息量恰到好处,无冗词赘句。法律用最精炼的语言呈现内容,字斟句酌,言简意赅,任何信息单元都有其相应的地位和作用,毫不冗余。
第二,文本内容有其专业内涵义。中国民航法律含有大量的民航专业术语,一些常见文字简单的字面意义之下往往具有颇为专业的内涵义。例如在非专业人士眼中,“航路”、“航线”二词相差无几,而在民航领域,两者在内涵上却有本质区别。
第三,文本法律色彩浓厚。民航法律是民航界的规范,具有法律的强制性色彩,文本语言具有浓浓的规约性。
鉴于上述特征,为保证中国民航法律的英译做到精益求精,找到一种理论作为支撑对于保证译文质量大有裨益。
二、功能对等理论对中国民航法律英译的指导意义
功能对等理论也称“等效翻译理论”。所谓“等效”,是指目的语读者对译文信息的反应和源语读者对原文的反应之间保持动态上的一致。功能对等理论的核心“读者反应等效论”决定了其对中国民航法律英译具有理论指导意义。中国民航法律是高度规约性的文本,对其客体有着一视同仁的法律约束力。该客体既包括原文读者,也包括译文读者。英译本读者主要为懂英语的民航人士。该类人士在中国民航法律的管辖范围内进行民航活动时,必须要准确理解相关法律。试想,若他们对英译本的理解达不到原文读者的水平,那么,法律效力对他们就会大打折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就无法实现,这就失去了民航法律应有的约束力。功能对等的核心为读者反应等效论,该理论与民航法律所追求的“对所约束客体视同一律”的原则不谋而合。因此,在英译中,只有实现功能对等,才能使译文读者对译文的理解与原文读者对原文的理解便等效无异,法律效力对两方的约束作用便不偏不倚、公平无异。
三、功能对等理论在中国民航法律英译中的应用
结合中国民航法律文本的三个特征,英译中,为实现功能对等所主张的“读者反应等效性”,必须做到三个方面的对等:信息传递之对等、内涵再现之对等以及色彩彰显之对等。实现这三个对等,源语文本中原汁原味的法律效力便能在译文讀者的视角中得到等效的再现。
(一)信息传递之对等
中国民航法律内容条分缕晰、高度凝练,任何信息单元都有其相应的位置和意义,毫不多余。因此译文必须将原文的信息单元等量无偏差地再现,任何遗漏都将造成内容的缺失,“读者反应等效性”便无法实现。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为例。该法律标题高度概括了其文本的主题和内容,对其信息单元可做如下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国别)、民用航空器(该法律所限定的客体)、国籍登记(法律所管辖的事项)和条例(法律的具体类别)。这些信息单元均为缺一不可的有机成分,在译文中需如实再现。除此之外,本标题中还有隐含的信息单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两者均为“条例”的定语。汉语中,定语修饰名词,可省略“的”字,以求简化;而英语中,常用介词或“s”等突出定语的身份,省略情况较少。因此,原句中省略的“的”字也应在译文中再现。基于上述分析,将标题翻译如下“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Nationality Registration of Civil Aircraft”。其中第一个“of”和“on”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作为定语身份而省略的“的”字的翻译。
综上述,译文中必须毫无遗漏地将原文每个信息单元再现,才能做到对原文最大程度的忠诚,这种忠诚使译文读者得以面面俱到理解原文的信息,进而保证了中国民航法律在译文读者视角中的完整性。
(二)内涵再现之对等
内涵是文本的本质含义,是读者对原文内化于心的理解。若只按字面意义翻译原文,则译文很有可能丢失内涵义,读者就无法准确理解原文信息。故此,为实现读者反应之等效,译文必须精确再现原文之内涵。
例如,在《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中有两个高频词汇:航线和航路。英语中有大量近义词表示“线”、“路”的概念:如line、course、road、path、way等。若仅考虑字面意义,译者很可能选词不当,严谨性大打折扣,甚至会造成术语不统一的混乱局面。所以,有必要从内涵义出发,为原词选择最为专业的翻译。
首先看“航线”的翻译。提及“线”字,多数人首选词应为“line”,但该词在航空语境中却不甚精确。领航学中,航线的定义为“飞机从一点飞到另一点的预定路线”。该定义核心在于“预定”二字,而“line”一词与预定与否无关。我们可以从领航学这一领域入手,在相应的权威性英语文件中找到对应词汇。例如,在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所出版的Pilot's Handbook of Aeronautical Knowledge一书中有“course”一词,解释如下:Course is the intended path of an airplane。“intended path”即为“预定路线”之意,所以,“course”是“航线”最为对等的翻译,准确传递了其内涵义。
再看“航路”的翻译。航路的定义为“由国家统一划定的具有一定宽度的空中通道”。因此,航路具有两个本质特征:由国家划定且具有一定的宽度。“road”、“route”、“path”等词均无法涵盖此含义。在《剑桥航空英语词典》中,有“airway”一词颇为相近。该词典对“airway”解释如下:An airway is a legally defined corridor that connects one specified location to another。首先,该定义将“airway”定义为“legally defined(法定的)”,即为“法定”,则必为“国家统一划定”;其次,将airway的本质定义为“corridor(空中走廊)”,即为“空中走廊”,则必有“固定的宽度”。所以,“airway”一词兼具原词两个核心特征,是最为对等的翻译。
综上述,译者不应只局限于字面意义,而应准确挖掘出其内涵义,透过现象寻本质。只有将原文内涵准确呈现于译文中,译文读者方可获得与原文读者等效的理解力。
(三)色彩彰显之对等
中国民航法律的法律色彩体现在其不容置疑的正确性和强烈的规约性。其英译只有彰显这种法律色彩,才能向读者等效传递法律应有的权威。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第七条为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均不得生产民用航空器” 。条文中“不得”二字具有浓郁的否定色彩,译文必须将这种禁令式口气准确传达出来,才不失其效力。
“不得”一般译作“shall not”,所以,原文可以做如下翻译:Any units or individuals that have not obtained a Manufacturing Permi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shall not manufacture civil aircraft。然而,细较之,在语言色彩上,该译文却不及原文的否定口气强烈。究其原因,在于原文和译文句式的区别。原文汉语中,“不得”二字与前半部分用逗号隔开。逗号起停顿作用,给读者以片刻的停歇;“不得”二字突现于停顿之后,给读者以突兀而警醒的感觉,它的禁令式色彩也在这种突现中深入读者心中。根据英语语法,译文中,“shall not”前无需任何停顿,而该句前半部分内容过长,读者需花较多精力解析,所以,读到后半句时,因没有任何停顿,“shall not”的出现便不会产生强烈的效果,读者反应等效论便没能很好地实现。在法律英语中,还可以用以否定词“No”开头的倒装语序翻译该句子:No units or individuals that have not obtained a Manufacturing Permi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shall manufacture civil aircraft。“No”词开头,便开门见山地传递出一种禁令式色彩,原文中“不得”一词所强调的否定意义直接突显出来,读者在片刻间便将这一规范领会于心,译文也就实现了较原文的对等效果。
綜上述,在传递原文信息和内涵的基础上,中国民航法律的英译还需彰显原文的法律色彩。再现了原文的法律口吻,译文读者便能切身领会法律的威严。
四、结语
以功能对等理论指导中国民航法律的英译切实可行。将该理论的核心“读者反应等效论”应用于其英译中,应兼顾信息传递、内涵再现及色彩彰显等三个方面的功能对等。信息的等量传递保证了译文信息较原文的完整性,原文内涵的再现使译文准确到位,而法律色彩的等效彰显赋予了译文相同的法律效力。三种对等相辅相成,实现了“读者反应的等效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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