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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互联时代微商发展中刑事风险浅析

2017-05-05姚泉峰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2期
关键词:犯罪

摘 要 在目前移动互联网蓬勃发展之际,微信的发展进入加速阶段,微商产业也得以迅速发展。虽然微商的发展具有不可比拟的先天优势,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众多问题与法律风险。随着法律、营销体系和管理体制以及其他方面的完善,微商的发展前景充满希望。本文通过对微商易引发的犯罪风险分析,提醒微商经营者和消费者,在交易活动中,严守法律底线,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微商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微商运营 刑事风险 犯罪

作者简介:姚泉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方向:法律硕士(非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327

一、 微商概述

(一)微商的定义

微商是一种新型电商模式,是以社交圈和移动端为基础的。目前微商主要有两种形式:企業B2C模式和个体经营户C2C模式。所有的微商模式,都必须依托微信这个平台来实现。因此,微商离不开微信平台,微商的发展必须伴随的微信平台的发展,而且,“微商”名字的由来,也是因为微信而引申的。

到目前为止,社会各界对微商的定义还没有一个权威的概括。现在,根据百度百科的定义, 一般是指“以‘个人为单位的、利用web3.0时代所衍生的载体渠道,将传统方式与互联网相结合,不存在区域限制,且可移动性地实现销售渠道新突破的小型个体行为。”一言以蔽之,微商就是依托第三方社交软件如微信、微博、陌陌等,利用目前发展迅速的移动网络通讯工具,如手机、ipad、电脑等进行的商品销售的电子商务活动。

(二)微商的特点

1.受众广泛: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微信的使用率逐渐攀升,人手一部智能手机,人人玩微信,使得微商的受众数量庞大。

2.传播速度快:微信转发,朋友圈分享,收藏等功能,只需动动手指,方便快捷,大大增加微商广告的传播速度。

3.隐秘性强:微商是以人为中心,通俗的讲,就是“杀熟”。多为个人之间的私下交易。宣传广告也只是在朋友圈里传播,范围只限于微信好友,不容易收到来自外界的管束。因此形成的隐秘性,使得公众维权成本大大提高,购物风险随之提高。

4.沟通便捷:在微商交易过程中,商家与客户之间本来就是好友关系,比之淘宝等电商平台的陌生人交易,更加容易沟通。对商家推荐产品,售后服务,答疑解惑,更加便利,有利于促成交易。

5.客户人群特定:微商的客户本身就是微信里的好友,在微商宣传的过程中,有购买意向的客户自然会加好友,商家只需对好友进行一对一或者一对多的精准营销即可,提高营销效率。

6.成本低廉:微信是一个开放的平台,任何人只需注册一个账号即可使用,发布销售信息,即使出现封号的情况,重新换号,操作也是方便。一方面对想创业的人群提供了机会,另一方面,低门槛让不法分子有了可趁之机。

(三)微商群体盈利模式分析

淘宝已经成为这种电商模式,而微商如今也迅速的发展成为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而且已经成为全民创业的一种形式。做微商的人很多,但是真正盈利的却不多,微商目前的盈利模式总结为四种。

1.产品代理模式:从最基础的开始做起,直接代理产品,展开销售,一般盈利较少,模式较小。这种模式下,商品比较普遍,没有竞争力和吸引力。比如一些美容产品,服装等,做不出特色,很难产生较大的盈利。所以说,必须利用自身的优势去做微商。比如商品特产类的,或者货源不同寻常。

在基于上述的情况下,微商非常注重流量,也就是粉丝。粉丝量决定了销售范围和销售量。目前,大多数的微商群体主要还是主动增加好友数量,以这种单一的方式向外传播。但是,这种模式工作量比较大,往往效果还不是很好,容易引起好友的反感,会出现被屏蔽的情况。因此,吸引好友主动关注才是上上之策。一方面可以在贴吧、论坛之类的网络平台做宣传,让有需要的群体主动前来咨询,另一方面合理利用微信本身的社交功能,充分开拓市场。化被动为主动,轻松盈利。

2.代理销售模式:卖代理模式比较普遍,易盈利,但是对产品的要求比较高。产品具有独特的性质,较为长久。卖代理模式是一把双刃剑。做成功了,可以促进一部分人盈利,做失败了,导致好友的怀疑与疏远,甚至被质疑传销。卖代理就是发展代理的一个过程。发展代理建立的一定的利润基础上。一层层的代理,需要足够的利润空间支持。所以说,产品需要具有特性,才容易发展下去。当然,代理也不是无限制的发展下去,微商不是传销,基于产品的利润空间,合理的发展代理才是正确的途径。

卖代理的类外一个条件就是能够确保大部分的代理能够盈利,这才是最具说服力的因素。在商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是非常重要的一点,设置好代理分级,杜绝无限制发展代理,让多数人致富才是社会希望看到的情况。

流量同样是卖代理模式的必备的条件,有了足够的好友,做好宣传,发布一些代理成功的案例激励人心,吸引流量。

3.自有业务微商化模式:本身业务微商化模式是结合自身的业务做微商。这种模式需要本身具备一定的条件,即主体具有一定的商业形式,为了拓展市场,将产品带到微商中来,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的添加其他的商品。

在这种模式下,有四个好处。第一,拓宽的销售渠道。第二,转到微信、QQ等网络平台上来,一方面产生广告效应,不断地及时更新产品的最新信息,一方面加深客户的观念,对产品的认可度增加。第三,网络平台利于沟通,有助于和客户的交流,一方面买产品,另一方面也可以卖代理。第四,微商可以提前支付,或者订货,拓宽了支付渠道,保障客源。

4.副产品微商化模式:副产品模式就是指销售微商附带的产品,即关于微商的培训课程、软件、教程等等。一种销售模式的兴起,必然附带着相应的培训教程。微商的迅速发展,如何做微商的课程也是炙手可热。这种模式可以是在网上写经验贴或者做一些视频教程,内容一般都是作者从事微商的心路历程,或者是教授如何从事微商。

销售微商软件也是确实存在的,具备一定的功能,方便买家操作,更好的做好微商,以达到盈利。这种模式主要是基于大量的数据库营销,对于规模具有一定的要求,规模过小,维持软件的成本过大,不是明智之选。

二、刑事风险分析

(一)传销犯罪风险

目前,在微商传销案中,大都是单位犯罪,如“云在指尖” 微商传销案。对公司并没有处刑事处罚,而是行政处罚。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对传销活动进行了规制。传销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该《条例》列举了传销的三种主要形式,“拉人头”、 “团队计酬”以及“收取入门费”。微商的卖代理盈利模式,刚好与传销的特点相对应,使得二者界限模糊不清,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隐秘性强是微商的一大特点 ,正是这一特点,让微信传销更容易滋生。不法分子用微信进行传销活动,在朋友圈发布虚假信息,诱骗好友发展下线。判断是否传销行为,主要在于是不是通过发展下线的方式取得盈利。微商的分级代理模式,是以产品为基础,购买的产品越多,级别越高,到一定程度可以自行发展次级代理,自此,发展代理成为了主要盈利方式。当微信销售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再通过层层代理,卖到消费者手中的时候,商品的价格往往翻了好几倍,高昂的价格换来的低劣的产品,甚至有时候,产品根本就不存在,纯粹的欺诈行为。严重扰乱了微商市场秩序,影响微商的健康发展。尽管我国刑法只处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积极参与者,但是刑法法条的存在,无疑设定了一道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对于想利用微商进行传销活动的组织者,积极参与者,刑法给予惩处,同时,也是给在微信上购物的大众提个醒,小心提防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地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对于那些想通过微商传销盈利的参与者,行政法上补全了刑法上的漏洞,让不法分子无机可趁。

(二)售假类犯罪风险

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该犯罪风险主要针对的是微商中销售的奢侈品。CHANEL 、Cartier、LV等奢侈品品牌,正常价格非常昂贵,商家假冒商标,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获取巨额利润。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和司法解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往往一个名牌的箱包售价就达到了数万元,由此可见,成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非常容易的。

2.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015年的“毒面膜事件”,到现在仍让人心有余悸。目前许多微商销售的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隐患令人堪忧。商家为了高额的利润,不顾法律规制,至消费生命健康安全于不顾,用成本低廉的劣质产品,以超出百倍的价格卖给消费者。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即成立本罪。从事微商的商家们,销售伪劣商品终究是害人害己,不可利益熏心。

3.虚假广告罪:商家在朋友圈发布商品信息时,多有夸大虚假的成分。在介绍产品的性能、价格、销售状况时,用各种夸张虚假的词汇,造成虚假宣传,与实际情况不符。有些商家甚至利用专门的生成软件,伪造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迷惑消费者,这些都构成虚假广告。以这种虚假广告向消费者虚构不存在的优越的产品状况,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微商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范围之列,如若发布虚假广告,当然构成本罪。

4.诈骗罪:梁慧星教授认为:“所谓欺诈,指故意欺骗他人,使其陷于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之行为。” 这一节所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都离不开欺诈。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达到3000元,即可成立诈骗罪。商家经营,诚信为本。

(三)走私犯罪风险

在微商中,提到走私,必须先弄明白,什么是代购。代购含义是指行为人越过国(边)境代为购置消费品。 微商代购,主要是指以微信为平台,进行跨境代为购买商品的行为。微信的低门槛和开放性的特点,使得进入微商代购行业的人越来越多。

是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主要以携带物品的种类和逃避关税的数额来判断。如果代购的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如武器彈药、贵金属、珍稀动植物及制品、毒品等,直接定相关的走私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和相关司法解释,该罪的数额标准从10万元起算。

从目前实践来看,微商代购大多是生活用品,如奢侈品,化妆品、数码产品等,种类基本合法。商家在进行代购时,为了逃避关税,以自用物品走“绿色通道”免税。但是根据我国海关的最新规定,作为自用物品入境的货物在价值总额达到一定数量的就必须报关,并缴纳税款,否则就涉嫌走私罪。许多商家因此选择多次出入境,每次携带或者邮寄少量商品的方式规避关税。这种违法通过“绿色通道”逃避关税的行为,当然具有违法性,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构成相关的走私犯罪。

(四)非法经营罪犯罪风险

微商经营过程中,可以引发的非法经营罪的犯罪风险主要是该罪的第一款,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随着微商的发展壮大,所经营的商品种类越发繁多。商家在进入微商时,往往是什么商品更赚钱,就选择什么商品。目前从事微商的商家,年龄在20到30岁之间,而且女性居多,法律意识淡薄,一心盈利,忽略了国家禁止私营的商品种类。这就使得从经营奢侈品、化妆品、奶粉等普通商品扩展到烟酒等国家许可经营的商品。在进入微商经营时,既没有相关的准入规则,也无需登记核准,完完全全的无监管的状态,容易使得商家触碰法律红线,而法律并不是以“不知者不为罪”为判定标准。因此,商家在从事微商经营活动时,必须了解相关法律风险,以免触犯法律。

三、对策与建议

(一)加快电子商务立法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目前微商存在的走私、售假、诈骗等问题,我国现有法律之中已经有所涉及。很许多情况下,现有法律不能直接适用,有些领域甚至留有法律空白。因此必须对现有法律补充完善,将微商的经营行为涵盖。但是完善现有法律只是权宜之计,最重要的还是出台规制微商行为的电子商务法律。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已经大大滞后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缺乏法律规制的领域,正如现在的微商一样,问题频发,受害者权益无法保障,不法分子逍遥法外,严重阻碍发展。虽然法律具有滞后性,但是,只有法律的及时跟进,微商才能更加稳健的发展。

(二)健全微商运营平台的监管及其基础设施

微商经营不需要登记注册,缺乏法律监管,所以在鼓励微商创业的同时,也需要加大对微商平台的监管。在微商平台中添加一定的功能,涉及注册、登記、交易、监管等。加强平台提供商的监管责任,建立微商信用评价机制。进一步加强包括电子证书授权中心和电子保密标签监管中心的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等,为广大消费者和商家搭建一个安全可靠的网络交易平台和氛围。

(三)规范管理商家及销售模式

由于大多微商用户采用C2C 销售模式,使得卖家和商品的管理缺乏规范化。而且微商用户经常会在社交软件中发布过多的商品信息引起好友的烦感。微商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在其发展和建设中,加强对微商规范化的管理,例如,统一规范卖家发布商品信息、货源渠道以及商品质量、配送等问题,为消费者提供一个良好的交易购物环境。

四、结语

在目前移动互联网蓬勃发展之际,随着用户端手机性能的不断提升,手机智能化不断加强,微信APP更加丰富多样,微信的发展进入加速阶段,微商产业也得以迅速发展。虽然微商的发展具有不可比拟的先天优势,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众多问题与法律风险。随着法律、营销体系和管理体制以及其他方面的完善,微商的发展前景充满希望。本文通过对微商易引发的犯罪风险分析,提醒微商经营者和消费者,在交易活动中,严守法律底线,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微商的健康发展。此外提出的几点风险防范措施,希望对微商的发展有所帮助。

注释:

邵嘉莹.试论我国微商的生存现状和发展前景.商场现代化.2015(6).43.

熊纬辉.微商视阈下的微信传销危害及其防控. 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5(4) .67.

梁慧星.民法学.法律出版社. 1999.153 .

万林.微商跨境代购中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若干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6.9.

参考文献:

[1]牛建平、邓芳.微商经营中的失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探讨.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16(4).

[2]程金玉.微商法律问题及规制.法制与经济.2016(5).

[3]周铭川.如何打击微商中的传销行为.贵州政协报.2016-04-14(B03).

[4]朱薇薇、朱光亚. 朋友圈微商法律问题的思考.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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