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的隐喻:以英剧《皇家律师》为个案研究
2017-05-05任慧雯鲍佳琦苏丹胡艾敏李瑛
任慧雯+鲍佳琦+苏丹+胡艾敏+李瑛
摘要:法律是一门兼具权威与严谨的学科,其语言自然也相当正式和严肃。隐喻在法律语言中似乎有些不合情理。传统法学家们大多都将隐喻视作一种修辞手法,认为其对法律具有误导性,固应在法律语篇中尽量避免使用隐喻。认知隐喻观认为隐喻不仅是一种语言工具,更是一种思维方式。本文以英剧《皇家律师》为研究对象,探讨该剧中的战争隐喻和体育比赛隐喻。
关键词:法律;隐喻;《皇家律师》;研究
一、引言
历史上,法学家们对隐喻都持怀疑态度,认为隐喻是修辞方式,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法律的严谨性。然而,越来越多的学者研究发现法律语篇中存在着大量的隐喻, 如法律休眠、保护伞、合同陷阱等。正如 Elizabeth Thornburg所称的那样,“我们关于诉讼的语言中充斥着如此多的隐喻,以至于我们无法不用隐喻来谈论一场审判”(Thornburg, 1995:231)。Adam Arms也表示,“不借助隐喻来谈论法律确实很难”(Arms, 1999:257)。虽然隐喻如此频繁地出现在法律语篇中,但是国内国外有关法律隐喻的相关研究都相对较少。
二、隐喻概述
1980年,莱考夫和约翰森在《我们赖以生存的隐喻》中表示,“隐喻在生活中无处不在,不仅存在于语言中,还存在于思维和行动中,我们进行思维和行动的概念体系在本质上是隐喻性的”(Lakoff & Johnson, 1980:3)。隐喻的本质就是用一事物来理解和体验另一事物,具体来说,就是用一个具体有形的事物来理解另一个抽象无形的事物。例如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用战争来谈论辩论,用路途来谈论人生。隐喻不但是一种语言现象,而且在本质上是人类理解周围世界的一种感知和形成概念的工具(Shu, 2000:30)。也就是说,隐喻在本质上是一种认知现象。
三、《皇家律师》中的概念隐喻
1.战争隐喻: LIYTIGATION IS WAR
(1)Martha: I want you to put behind you whatever happened with your previous counsel. He's gone. I'm here to fight your corner, now. (第二季第一集)
(2)Martha: You don't scare me.
Prosecution counsel: It's an adversarial system. No point pretending we're not adversaries.(第一季第五集)
在例(1)中,律師Martha在和她的客户进行谈话。她将整个诉讼过程看成一场战争,她和她的客户为战争一方,检控官、控方律师及原告为敌方,并表示她将为客户而战。例(2)中控方律师Clive责备辩方律师玛莎在法庭上的做法,认为她的做法是对他“shot”。Clive也将诉讼看作一场战争,律师在法庭上的辩论是战争双方在战场上交火。由此可见,律师脑海中的战争隐喻对其思维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将一场诉讼视为一场战争,他们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赢得该战争。
2.体育比赛隐喻: LITIGATION IS A SPORTS GAME
(3)Clive: You coming? Or would it be too difficult for you to look her in the eye?
Martha: I can trust you, can't I...not to coach her, Clive?(第一季第二集)
(4)Annie:I want it to stop, now. I can't go on...
Wendy: She wants to throw the towel in.
Clive: I can't communicate in any way with Annie halfway through her evidence.(第三季第一集)
在例(3)中,Clive是控方律师,玛莎是辩方律师。克莱夫要去见该案的原告,Martha使用“coach”一词让他不要教其原告做供。“coach”一般是用于体育比赛中教练指导他的球员。在例(4)中,原告Annie用“throw the towel” 表示她想认输了,不想再继续进行该案了。这个短语通常用于拳击比赛时一方扔掉毛巾,表示认输。这些表明诉讼也可以被视作一场体育比赛,控方或原告方为一队队员,辩方和被告为另一队队员,法庭是比赛场地,陪审团和法官是裁判。体育比赛概念存在于双方的脑海中,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他们经常无意识地使用该隐喻。
四、结语
本文选取《皇家律师》中两个最为典型的概念隐喻。研究发现法律存在着大量隐喻,尤以战争隐喻最为突出。隐喻塑造了他们的思维方式的同时,也加深了他们对法律的理解。然而,对隐喻不加区分鉴别地使用会带来一定地消极后果。如战争隐喻和体育比赛隐喻的频繁使用使得律师们只专注于打败对手,赢得官司,却忽略了诉讼的合作方面,有些案件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且法律的初衷及最终目的不是惩罚罪犯,而是维持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Arms, A. (1999). Metaphor, women, and law. Hastings Women's Law Journal, 10, 257-285.
[2]Lakoff, G., & Johnson, M. (1980). Metaphors we live by.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3]Thornburg, E. G. (1995). Metaphors matter: How images of battle, sports and sex shape the adversary system. Wisconsin Womens Law Journal, 10, 225-281.
[4]Shu, Dingfang (束定芳). (2000).《隐喻学研究》. 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作者简介:
任慧雯(1992-),女,西华大学外国语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认知语言学。
鲍佳琦(1991-),女,西华大学外国语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心理语言学。
苏丹(1991-),女,西华大学外国语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认知语言学。
胡艾敏(1986-),女,西华大学外国语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语用学。
李瑛(1965-),女,西华大学外国语学院教授,研究方向:认知语言学和应用语言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