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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特阿拉伯政治体制的变迁及其特点

2017-05-05李开龙

魅力中国 2016年43期
关键词:沙特阿拉伯

摘要:沙特阿拉伯政治体制的变迁的主要节点有三。第一,1926年的《汉志王国约法》是沙特王国早期制定的第一部法规性文件,可把它视为沙特王国的代宪法或政治章程。第二,1962年费萨尔颁布的“十点纲领”的改革计划,这是沙特历史上第一个内容涉及社会、政治和经济等诸多方面的现代化纲领。它实际上就是沙特王国现代化改革的蓝图。第三,随着石油工业的发展和适应政府统治的需要,1992年,沙特大臣会议通过《政府基本法》、《咨询委员会法》和《省组织法》等三项重要法案,这标志着沙特走上了以法治国的道路。而沙特政治体制的主要特点是:政教合一;瓦哈比主义;家族政治。

关键词:沙特阿拉伯;政教合一;瓦哈比;家族政治

一、沙特阿拉伯政治体制的变迁

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任何一种政治体制的产生和确立都是由特定的历史环境、经济条件和文化传统等因素所决定的。①由于沙特所具有的宗教地域特点和阿拉伯部落与家族传统,形成了沙特阿拉伯的伊斯兰君主制。由于历史上半岛社会、经济和文化的极端贫穷与落后,再加上近代史上西方列强并没有对沙特王国进行直接统治,所以几乎没有接触或受到现代西方政治制度与意识形态的影响。因此,此时沙特开国君主伊本·沙特对于内志及其归并地区的治理,只有效仿先祖留传下来的他所熟悉同时又为臣民认可的传统的统治模式外,而不可能借鉴或采取其他任何形式。这是当时的形势所决定的。②

20世纪初的内志以游牧经济为主,氏族部落是内志传统的社会组织形式,占人口60%以上的牧民“逐水草而居”。1902年,沙特家族在科威特埃米尔萨巴赫家族底下寄人篱下了10年后,了10年卧薪尝胆的流亡生活后重新崛起,现代沙特王国的奠基人伊本·沙特开始准备统一内志地区。伊本·沙特凭借自身和沙特家族的威望以部族最高酋长和伊斯兰教长的身份亲自同各酋长国或各部族首领打交道,并随时根据情况召开被称为“马吉里斯”的部落会议,听取大家意见和反馈,商讨国事。国家的行政管理极其简单,王国仅设内政和外交两个部门,分别统辖国家的一揽子事务,国家最高权力由伊本·沙特独掌。经过多年征战之后,伊本·沙特在内志确立统治权力后,为控制部落之间的流动,严令各部不得四处劫掠。但是这种政策招致了很多部落的不满,引起了部落的反叛但是都被平定。但是伊本·沙特明白只凭强制手段很难统一国家,为了消除各部落封建割据的状态,他着手使游牧民改为定居生活。1912年,国王伊本·沙特开始试办游牧民的农业垦殖区,并命名为“希吉拉”,打破了氏族部落的界限。这是他政治改革的序曲。③

第一个节点。现代沙特阿拉伯王国的历史开始于20世纪20年代中期。1926年,伊本·沙特宣布自己为汉志国王。鉴于当时汉志的经济、社会、文化条件与内志地区的区别,以及当时复杂的政治形势,促使伊本·沙特在国家机器的建制方面偏离了纯粹的穆斯林传统,在1926年8月颁布了《汉志王国约法》,是王国政治发展的重要事件,这是沙特王国早期制定的第一部法规性文件,可把它视为沙特王国的代宪法或政治章程。该法第六款规定,将汉志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地区,以一种不同于内志的方式实行治理;汉志的一切权力归伊本·沙特国王,汉志总督由国王任命,并对国王负责。《汉志王国约法》明确指出汉志是一个设有咨议机关的、内政外交独立的穆斯林君主国家,商人可以参加咨议机关,商讨政事。由此可见,《汉志王国约法》确定了君主政体,汉志王国得到了进一步巩固。紧接着1927年1月,“汉志、内志及附属地区王国”宣布成立。30年代之后,汉志建立了类似欧洲内阁的大臣会议,紧接着又增加了财政大臣并设置了一些新的部门,合并了汉志政府的各部与内志宫庭所属的各府、部,从而建立了一套全国统一的机构和统一的行政制度。

第二个节点。经过南征北战之后伊本·沙特统一了半岛,1932年9月发布“统一阿拉伯王国各地区的敕令,宣布把“汉志、内志及附属地区王国”改名为“沙特阿拉伯王国”。1958年3月,第二任国王沙特·伊本·阿卜杜·阿齐兹由于治国无方被迫宣布,将权力移交给王储费萨尔·伊本·阿卜杜·阿齐兹,从此沙特迎来强人时代,而沙特的政治现代化也步入深化改革阶段。在费萨尔在位期间,对沙特政治体制影响最大的是,1962年11月王储费萨尔颁布一项被称为“十点纲领”的改革计划,这是现代沙特历史上第一个内容涉及社会、政治和经济等诸多方面的现代化纲领。它实际上就是沙特王国现代化改革的蓝图。“十点纲领”提出,任何一个国家的政权制度必须如实地反映该国社会所达到的发展现实,因此沙特政府渴望科学地、文明地、社会地发展沙特社会,并且根据沙特的现实情况使它所达到的水平能同先进的政权制度这一形式相一致。④费萨尔王储兼首相颁布的“十点纲领”的改革计划中第一点着重提到,沙特政府认为,目前必须及时地根据《古蘭经》、“圣训”和大智大觉的哈里发的实践,颁布政权的基本章程,从而确定沙特政权的基本原则、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在伊斯兰信条和总章程范畴内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费萨尔主政期间由于沙特政府主动进行了一些政策调整,使沙特国家落后的上层建筑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使本来有点紧张的社会矛盾有所缓和。

自从上世纪70年代第四次阿以战争中东国家实施石油禁运以后,石油价格大幅度上升从几美元涨到几十美元,沙特阿拉伯的石油收入骤然增加。沙特以石油出口和石油加工带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取得了明显成效。沙特随后利用大量美元外汇兴建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等大型国营企业,同时也注重积极扶植私人企业的发展,因此沙特的资本主义经济得到了较快发展,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位居世界前列,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逐渐占据了沙特经济的主导地位。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沙特统治者也很重视利用石油美元兴建学校、医院等福利设施,并且给民众发放生活补贴和石油补贴,使普通百姓的生活也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改善,避免了社会矛盾的激化。

第三个节点。1992年2月29日,沙特大臣会议通过《咨询委员会法》、《省组织法》和《政府基本法》等三项重要法案,这标志着沙特走上了以法治国的道路。其中《政府基本法》主要分为总纲、政体、国家权力、权利义务、社会构成、财政、经济原则、监察等等。⑤从内容看,实际上《政府基本法》和《省组织法》其中绝大部分是将沙特阿拉伯王国现行的制度明文化,其中许多是汇集整理了现行的法令或决议案形成的,因此也无多少“新意”。《咨询委员会法》是为当时要成立的咨询委员会而制定的。但不可否认沙特政府颁布这三大法案确是顺应了国内广大民众要求政治改革的呼声,是朝向政治民主化迈出的重要一步,同时也为沙特王国将来的政治民主化改革做了很好的铺垫。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一件事。⑥

在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战争后,美国在这两个国家建立了亲美政权,并力图将其建成中东的“民主”样板。2004年布什总统向全世界宣布了“大中东民主计划”,力图把美国的价值观强加于中东国家,传播美式自由和民主。经过了十几年从现在来看,美国的民主化难称成功,因此沙特政治改革极有可能根据本国客观的实际情况,循序渐进地推进政治改革进程来适应现代社会。

二、沙特政治体制的特点

1.政教合一。

沙特阿拉伯半岛是伊斯兰教的诞生地,而其境内麦加和麦地那是伊斯兰教的圣地。因此不可避免地其政治体制中最大的特色就是政教合一,这在全世界50多个穆斯林国家中是特点最为鲜明的。

但是,代表宗教势力集团的谢赫⑦瓦哈卜家族和代表世俗势力集团的沙特家族之间彼此之间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在沙特国家中,乌莱玛⑧是一种特殊的社会阶层,这与其他国家相区别。这些群体通过直接控制“高级卡迪⑨会议”、“劝善戒恶协会”和“高级乌莱玛会议”等诸如此类宗教机构及其分支发挥影响力,维护伊斯兰教价值观,遏制各种与《古兰经》和“圣训”相悖的意识形态。与此同时,通过每周定期与沙特国王会见等形式来影响政府的决策,或为制定政策提供合法性依据,或要求政策的实施符合伊斯兰教原则。因此,乌莱玛在沙特国家政教之间起着平衡作用,这些群体同时还对世俗政权有抑制作用。只有在确保沙特不改变国家伊斯兰教特征的情况下,他们一般情况下并不插手沙特世俗政权的政治目的。而沙特王国的政治决策权牢牢地掌握在沙特王室手中,同时世俗集团也避免干涉宗教事务。这种情况并非典型的制度分化,但政教之间的界限也是比较明显。

另一方面,自从18世纪中叶第一沙特王国建立之初,沙特家族和瓦哈比派联盟的目标不再是七世纪伊斯兰教建立伊始的哈里发制,而是采取了建立在政教联盟、家族统治基础上的伊斯兰君主制。沙特王国在武力征服的过程中,同时也靠瓦哈比教派的支持为其统治提供合法性。沙特家族与瓦哈比派的结合是基于各自的需要,以及对维护各自利益所达成的共识和认同。因此,在沙特这种特殊的政教关系中王权始终高于教权:沙特国王既独揽军政大权,同时又兼任国家宗教领袖。沙特国王所在意的主要是国家利益,以及瓦哈比教义对维护家族统治和国家利益的作用;乌莱玛则处于辅助地位,通常很少干预政治,但又是全体民众的精神支柱,对沙特社会的稳定起到保障作用。所以在样的体制之下,沙特家族的权威与瓦哈比派的号召力被完美的交织在一起。因此,沙特政权的“合法性”得到了保障。⑩自从现代沙特王国从1932年建国以来,较好地处理与维持宗教与国家的关系,并保证了沙特社会的相对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现在沙特的政治体制正在向开放性、世俗性政府管理方式转变,改革开始取得一定成效。1992年沙特颁布的《政府基本法》规定,沙特王国首先是政教合一的君主制国家,同时瓦哈比主义是国家所奉行的官方意识形态,《古兰经》则是国家的最高宪法。国王是国家元首同时兼任伊斯兰教教长,是麦加和麦地那的守护者。为顺应时代潮流和推进沙特王国的现代化,沙特政府正在以现代思维方式对“经训”进行重新解释,挖掘和延展伊斯兰教的包容性和灵活性,使伊斯兰教与不断发展着的沙特社会相协调。另一方面,在变革过程中,沙特政府同样注重传统因素与现代因素的揉合。只有在保证伊斯兰君主制合法性和权威性的条件下,慢慢形成新型政府机构,并交由现代的技术官僚集团来运作。11

2.瓦哈比主义。

瓦哈比主义由穆罕默德·本·阿卜杜·瓦哈卜所创立的一种伊斯兰法学主张和理论,诞生于18世纪上半业。他原是罕百里学派著名学者伊本·泰米耶学生,后为内志地区的罕百里学派谢赫。其父生前竭力反对他的理论思想和宗教主张,在其父归真后,他才有机会公开在内志地区宣传自己的伊斯兰改良主义思想,抨击内志地区社会的丑恶和腐败,批评现存的不良思想和言行,呼吁人们归到他的麾下,接受他的学说思想和伊斯兰改良使命。

瓦哈卜谢赫所属的罕百里学派,是伊斯兰教逊尼派的四大著名法学派之一,由巴格达人伊本·罕百勒创立。伊本·罕百勒是个传统主义者,原是沙斐仪的学生,后另立门派,自成一家。他对《圣训》深信不疑,反对标新立异,认为教法的基础只能是《古兰经》和《圣训》,个人意见只有在十分必要时才可参照。伊本·罕百勒曾在麦蒙和穆阿塔绥姆时期长期遭受迫害,但他坚持自己的学说,至死不渝,被后人尊为“圣徒”。罕百里学派严格遵循《古兰经》,注重《圣训》,坚决反对个人意见及穆阿太齐赖派的“意志自由”学说。该学派创立后主要在叙利亚和伊拉克地区流行,其影响与另外三大法学派相比略小一些。

瓦哈卜谢赫所属的罕百里学派,创立于9世纪是伊斯兰教逊尼派的四大著名法学派之一,由巴格达人伊本·罕百勒(780~855)创立。伊本·罕百勒是个传统主义者,原本是沙斐仪的学生,后另立门派,自成一家。他对“圣训”深信不疑,反对标新立异,认为伊斯兰教法的基础只能是《古兰经》和“圣训”,个人意见则不那么重要只有在十分必要时才可考虑。伊本·罕百勒曾在麦蒙和穆阿塔绥姆时期长期遭受迫害,但他坚持自己的学说,至死不渝,被后人尊為“圣徒”。 该派主张创制教法必须严格依据《古兰经》和《圣训》,并认为广泛搜集圣训,可作为教法的补充;不反对“公议”原则,但以运用先知门弟子已有的“公议”为限;认为“类比”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解决诉讼问题的权宜之计;反对按个人见解创制新法例。12该学派创立后主要在伊拉克和叙利亚地区流行,其影响与另外三大法学派(马立克学派、沙斐仪学派、哈乃斐学派)相比较小。

1744年,阿拉伯半岛东部内志地区德拉伊叶酋长国的埃米尔13穆罕默德·本·沙特与瓦哈卜协议:前者为后者传教提供保护与支持,后者为前者开疆扩土提供合法性论证,双方由此结成政教联盟。结盟之后,沙特军队在半岛的征战取得节节胜利。1792年,瓦哈卜谢里夫逝世,第二任埃米尔阿卜杜·阿齐兹·本·穆罕默德·沙特继任谢里夫。至此开了沙特国王兼任瓦哈比派教长的先河。这就是沙特君主制政教合一的起源。此后第一沙特王国(1744-1818年)及第二沙特王国(1824-1891年)的历任埃米尔均身兼瓦哈比派教长。因此自从沙特现代王国建国后当然也坚持此制,但是除了开国君王伊本·沙特建立政权时,其父一一第二沙特王国末任君主尚健在,仍被尊为瓦哈比派教长至1928年逝世方由其继任外,此后历任国王在职期间均身兼教长,既是世俗君主,又是“信士的伊玛目”。14按照沙特第三任国王费萨尔的说法:“人民拥戴他做教长先于拥戴他做国王。”国王对内发布敕令、诏书基本是以教长名义,“国王的称号只在与外部世界联系时才使用。”自现代沙特王国成立以来,历代君主继续坚持以瓦哈比派治国。有位著名的英国记者阿姆斯特朗说:“在宗教方面,国王屈从于乌莱玛的愿望。但是,当面对政治和军事等问题上乌莱玛提出的不同意见时,国王就让他们回到书本中去。”沙特世俗政权不会让乌莱玛干扰沙特国王追求的政治目标,从而动摇沙特家族的统治。沙特政治的决策权始终握在在极少数沙特家族的核心人物手中。所以,从本质上而言,国家和政治利益肯定要优先于宗教利益,宗教对沙特王室来说仅仅是是实现其政治统治的重要手段与工具之一。

3.家族政治

在现代沙特王国,家族首领不但国王,而且担任大臣会议主席,同时还任武装力量最高统帅等职务,同时行使最高行政权和司法权。国王有权任命内阁副首相、各部大臣,解散或改组内阁。国王有权立、废王储和解散协商会议。沙特国王还具有伊斯兰教教长(伊玛目)的称号。除现任沙特国王以外,沙特阿拉伯13个地区的埃米尔全部由沙特家族的重要成员担任。

正如前文所谈十八世纪时,谢赫家族的祖先瓦哈卜就与沙特家族的祖先穆罕默德·本·沙特建立了紧密的政教联盟关系。彼时,本·沙特与阿卜杜勒·瓦哈卜都互有需求。后者需借助于前者在伊斯兰教方面的影响,把瓦哈比派作为统一人们的思想武器,以便实现阿拉伯半岛的统一;而前者则要借助于后者的军事力量,让瓦哈比派思想在更广大的地区得到传播。瓦哈卜家族与沙特家族采用联姻的方式巩固两者之间的教俗联盟,两个家族在数代人中缔结了数百次婚姻。1902年伊本·沙特征服利雅得之后,邀请瓦哈卜家族宗教权威阿卜杜拉·伊本·穆罕默德·伊本·阿卜杜勒·拉提夫领导国家的宗教活动。为了表示沙特家族和瓦哈卜家族联盟的永存,伊本·沙特娶谢赫阿卜杜拉·伊本·穆罕默德·伊本·阿卜杜勒·拉提夫的女儿为妻。因而自沙特阿拉伯建国以来,沙特家族一般都将与伊斯兰教有关的职务交给谢赫家族的成员担任。总的来说,沙特阿拉伯宗教人士能与沙特家族积极合作,努力维护沙特阿拉伯王室统治和稳定的大局。

纵观沙特历史,沙特王国最初仅仅是一个由沙特家族构成的酋长国,之后通过长期征战最终扩张为现代民族国家。因此,沙特政权的生存在很大程度上也依靠“感情”纽带。区别在于,他除了倡导穆斯林的兄弟情谊外,更注重通过与部落首领的政治联姻加强其统治。沙特家族主要同瓦哈比派创始人谢赫家族,以及半岛上的达瓦赛尔、沙马尔、苏德里、阿季曼、穆太尔等其他所有实力强大的部落的名门望族都维持姻亲关系。这种宗教与亲缘关系相互交织的感情纽带,在表面上很容易使沙特人民把沙特王权的利益看作是以沙特家族为首的各部族的共同利益,并进而在宗教和政治上对沙特王权产生普遍的认同,因此更易在国民之间产生凝聚力。15

注释:

①王铁铮:《沙特阿拉伯的政治体制及其变革》,《西北大学学报》1995年第4期第25卷,第53页。

②王鐵铮:《沙特阿拉伯的政治体制及其变革》,《西北大学学报》1995年第4期第25卷,第54页。

③Ayman Al-Yassini, Religion and State In the Kingdom of Saudi Arabia, Westview Press, 1985, p. 53.

④唐宝才:《略论沙特阿拉伯政治制度及政治民主化走势》,《西亚非洲》2003年第3期,第61页。

⑤陈德成:《论沙特阿拉伯的政治现代化》,《西亚非洲》1996年第6期,第3页。

⑥唐宝才:《略论沙特阿拉伯政治制度及政治民主化走势》,《西亚非洲》2003年第3期,第62页。

⑦谢赫,阿拉伯语中常见尊称,指“部落长老”、“伊斯兰教教长”、“智慧的男子”等,通常是超过40岁且博学的人。

⑧乌莱玛为伊斯兰教宗教学者。

⑨卡迪意为伊斯兰教法执行官。

⑩王林聪:《中东国家政教关系的变化对民主实践的影响(上)》,西亚非洲,2007年第6期,第26页。

11.艾林:《当代沙特阿拉伯王国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研究》,北京外国语大学博士论文,2013年,第65页。

12.钱学文:《沙特的瓦哈比主义》,《阿拉伯世界》,2002年第3期,第36页。

13.埃米尔是伊斯兰国家对王公贵族、酋长或地方长官的称谓。

14.王彤:《浅议沙特阿拉伯王国的政治制度》,《西亚非洲》,2003年第1期,第56页。

15.王铁铮:《论沙特阿拉伯的政教联盟》,《西亚非洲》,1995年第4期,第40页。

作者简介:李开龙,男,陕西人,硕士生,研究方向为中东国际关系、沙特政治和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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