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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继承法判例与制度探析

2017-05-05潘智慧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2期
关键词:判例

摘 要 在民事法律的体系中,家庭继承法应当构成其中的核心与关键部分。经过多年的实施,现阶段的家庭继承法正在逐步达到健全。从目前来看,与家庭继承法有关的具体制度以及判例都获得了相应的改进,其中的判例可以为修改家庭继承法提供必要参考。从基本内容角度来讲,家庭继承法应当涉及到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范围、遗嘱类型及其效力等。近些年来,城乡经济都获得了迅速发展,与之相应的家庭继承法也有必要加以完善。这是由于,传统模式的家庭继承法已不再适应现阶段的家庭关系现状,对此亟待加以完善。针对现阶段的家庭继承法而言,本文认为应当明确基本制度及其相关判例;结合家庭继承法运用于调整继承关系的现状,探求可行的完善思路。

关键词 家庭继承法 判例 具体制度

作者简介:潘智慧,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304

从本质上讲,家庭继承法的基本宗旨就在于调整家庭关系并且理顺遗产继承的次序。由此可见,继承法构成了调节家庭关系的核心性法律。较长时间以来,与家庭繼承法密切相关的判例都起到了修正法律的作用,通过归纳判例的方式来总结立法经验,进而全面修正现行的家庭继承法 。目前的状态下,立法机构正在致力于启动编纂民法典,因此具体在修订家庭继承法时也应当密切关注私有财产的保障,对于体系化的传统思路应当予以适当的保留。探析家庭继承法有关的制度与判例,基本目标在于维持整体的家庭和谐以及社会稳定,在此前提下突显家庭继承法的价值和意义。因此可以得知,家庭继承法制度仍然有待加以修正,确保符合民事法律尊重当事方意愿的基本宗旨,对于家庭继承权予以调整和完善。

一、家庭继承法的重要价值

进入市场化的新时期,市场经济正在逐步达到健全,法律制度也应当致力于调整各领域的社会关系。从目前的现状来看,社会生活与家庭关系逐渐变得更复杂,而与之相应的家庭继承关系也表现为多样化的特征。自然人在死亡之后,通常将会留下特定的遗产,对此有必要依照相应的法律准则来实现遗产继承。从民法基本宗旨的角度来讲,民事法律应当致力于保障私有财产,对于自然人本身的意志也要予以充分尊重 。在民法体系中,家庭继承法的基本目标就在于妥善处理遗嘱以及遗产的相关事项,进而在最大限度内提供私有财产的全面保护。这种状况下,针对遗产继承以及遗嘱公证等有关规定都要逐步健全,因此也突显了修改家庭继承法的必要性。

从整个民法体系的角度来讲,继承法在本质上应当属于民法的核心部分。如果要编纂民法典,那么家庭继承法就应当归入民法典。例如:潘德克吞模式下的法律体系就把家庭继承关系设立为独立的民法典编,对此给予了较多的关注。从我国现阶段的立法体系来看,现行民法也包含了家庭继承法。家庭继承法本身涉及到较复杂的家庭继承关系,在这其中应当包含继承权的基本制度、法定遗产范围、遗嘱形式与代位继承、执行遗嘱的具体流程、特留份的制度、分配遗产以及遗赠的相关制度等。与之相应,未来在修正家庭继承法时也要密切关注遗嘱继承、遗产范围及法定继承。只有遵照民事立法的基本宗旨来修订家庭继承法,才能确保家庭继承法发挥自身的价值,进而体现良法的重要意义 。

相比于传统模式的家庭继承关系,现阶段的家庭关系与遗产处理都产生了较大转变。然而近些年来,家庭继承法并没有获得较大幅度的修改与调整,因此不利于调整现阶段的家庭关系。与此同时,家庭继承法也突显了自身的弊病与缺陷。家庭继承法已经积累了较多的相关判例,这些判例有助于提供法律修正的必要参考。通过改进现行的法律制度,应当能服务于家庭继承关系的改善,同时也更符合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宗旨。

二、相关判例与法律制度的现状

首先,继承法判例对于民间的传统习俗进行了全面尊重。从各国的现行立法而言,在家庭继承的领域中普遍尊重了传统习俗,继承法不应当与传统习俗相互抵触。这是由于,继承法应当与民俗密切结合在一起,通过这种方式来突显家庭继承法本身的实效性。我国在现行的家庭继承法中也已经规定,如果丧偶儿媳已经尽到了照顾公婆的法定义务,那么儿媳就可以作为首要的继承人之一,对于遗产也能享受优先的继承权。从判例角度来讲,针对被继承人生前已经给予继承人的某些赠与财产,应当在整个的继承份额中进行扣除处理。从本质上讲,这样做的宗旨就在于维持家庭内部的和睦,确保体现家庭继承关系中的公平准则 。

其次,现行家庭继承法旨在保障私有财产,这种宗旨符合了民事立法及其他有关立法的根本原则。家庭继承法应当延伸自然人拥有的私有财产权利;即便自然人已经死亡,那么对其生前拥有的一切财产也应当予以合法保护。依照现行的法律及其判例,只要自然人生前已经运用合法的手段获得了某些财产,那么这部分财产就应当归入继承范围中。从制度设计角度来讲,家庭继承法也有必要密切关注保障私有财产的民法宗旨。

最后,从立法现状来讲,现行继承法并没有达到完善。这是由于,时代正在迅速演变,因此家庭继承法难免将会暴露某些缺陷或者弊端。对此如果不去加以修正,那么将会在很大程度上阻碍家庭继承法针对继承关系的调整。例如从现状来看,针对虚拟性的网络财产也要提供相应保护,确保密切结合现阶段的信息化趋势,切实保障公民拥有的虚拟性财产权益。

三、探求完善措施

面对市场化的新时期背景,各个行业生产以及日常生活都在发生转变。这种状态下,个人拥有的财产类型也变得相对复杂,因此在客观上增加了处理个体私有财产的难度。自然人一旦发生了死亡,那么将会进入后期的财产继承,家庭继承法应当致力于调整多样化的继承关系。依照民事立法的基本宗旨,与私有财产密切相关的个体权利都应当获得保障,因此家庭继承法也应当秉持保障私有权利的宗旨,在此基础上调整家庭内部的继承关系。但是从现状看,家庭继承法已不再适应多变的家庭继承关系,对此应当从全方位的角度加以完善 。具体而言,完善家庭继承法的基本制度以及司法判例,应当关注如下的要点:

(一)完善法定继承

从整体角度来讲,法定继承应当融入继承法的框架中,针对继承关系予以全方位的调整。家庭继承法之所以设立了法定继承,宗旨就在于保障和睦的家庭内部关系。近些年来,很多家庭内部的基本结构都在发生相应的改变,这种现状也突显了法定继承基本原则的滞后性。如果不加修正,那么法定继承将会暴露如下弊病:现行继承法针对继承人设计了过窄的范围,以至于出现了较多的无主财产;针对配偶而言,继承法规定了偏低的法定继承地位,这种现状背离了民事立法保障配偶权益的宗旨。

计划生育在我国已执行了较长的时间段,在计划生育的调控下,亲属关系与整个家庭关系都逐步趋向于单一化。与此同时,家庭继承法针对法定继承人又划定了过窄的范围,因此很可能造成某些财产没有人继承。依照现行的家庭继承法,具体在继承遗产时应当遵照法定次序:自然人的配偶、自然人的子女以及父母被设计为第一继承次序,而兄弟姐妹等则归入第二次序。由此可见,继承法并没有考虑到除了上述繼承人以外的其他相关方,因此也不利于保障最基本的继承权利。为了改进现状,家庭继承法有必要适当拓宽继承人范围,对于第三次序进行合理的设定 。

(二)调整遗嘱继承中的法律关系

家庭继承法属于民事法律,因此应当秉持民事法律尊重自由意志的基本宗旨。在现阶段的继承法体系内部,被继承人应当拥有处分自身财产的权益,法律准许自然人设立遗嘱,因而产生了遗嘱继承。目前的状况下,法律针对遗嘱继承设立了较简单的约束条件,在继承法中仍然欠缺遗嘱内容的明确限制,因而具备较差的可操作性。为了加以改进,现行法律有必要关注除了公证遗嘱以外的其他类型遗嘱,确保多样化的遗嘱形式都可以获得保护。也就是说,当事方只要设立了合法的遗嘱,就应当能合理变更前期设立的公证遗嘱。继承法只要能够确认遗嘱与自然人本身的意志相符,就应当认定为遗嘱有效。

近些年来,新型的通讯技术正在不断获得改进,因此法律也有必要放宽针对遗嘱类型的限制。某些当事人突然处于生命遭受威胁的状态,对此应当准许当事人运用无线上网或者手机录音等措施来传达自身的意志,这些手段也可以视作设立遗嘱的方式。例如:家庭继承法可以视情况增加关于录音遗嘱、电子邮件遗嘱或者手机信息遗嘱等多样的形式。法律只要可以确认遗嘱合乎自然人的内心意思,那么就应当确定其产生了应有的效力 。这种情况下,并非只有公证遗嘱才能拥有最强的实效性,其他类型的遗嘱同样应当具备分配遗产的效力。

(三)合理划定遗产范围

依照家庭继承法,可以用来继承的遗产范围还是相对较广的:自然人遗产不仅涉及到必需的日常生活品,同时还应当扩大至股权、担保物权、债权及知识产权等多样化的财产权。只要某项财产权并不具备人身的专属性,那么就可以归入继承范围。此外,针对自然人死亡获得的赔偿金也应当归入继承权范围,通过这种措施来密切结合侵权责任法以及家庭继承法。在处理自然人遗留的各项遗产时,应当致力于健全体系化的遗产分配流程与机制,确保处置遗产的法律条文具备更强的可操作特征。对于遗产管理应当逐步加以健全,对于分割遗产的相关规定都要纳入法定程序。同时,未来的家庭继承法也应当视情况增加特留份的相关继承制度。

四、结语

家庭判例法表现为体系化的特征,对于私有财产应当给予全方位的保护。经过长时间的不断积累,与家庭继承法有关的判例已经具备了显著的体系化特征,这种现状有利于修正并且逐步健全继承法。具体在修订家庭继承法的过程中,应当把民间习俗适当融入现行的家庭继承法中,对于当事方的基本意愿也要给予尊重。同时,对于绝对丧失继承权的事由应当进行全面限制,认可继承合同本身的效力 。由此可见,家庭继承法用于调整继承关系的宗旨就在于保障继承权并且维护继承关系中的合法权益,因此相关制度也要体现这个宗旨。截至目前,与家庭继承法有关的法律制度以及司法判例正在获得改进,但是并没有真正实现完善。未来在司法以及立法实践中,相关人员还需要摸索经验,确保密切结合继承关系的现状来完善法律规定,进而服务于民法体系的逐步健全。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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