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政税收政策支持下资源型城市生态重建的思考
2017-05-05曾艳李迎郡
曾艳+李迎郡
(大连财经学院, 辽宁 大连 116622)
[摘 要] 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但与此同时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增长逐渐展露出其弊端,资源的过度开采使得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生态严重失衡,对该地区的生态屏障造成了不良影响,弱化了环境承载能力。因此,实施资源型城市生态重建战略是当今社会最迫切的课题。文章通过讲解财政税收政策支持下资源型城市生态重建的原则,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具有参考价值,值得借鉴。
[关键词] 财政税收政策;资源型城市;生态重建;原则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07. 055
[中图分类号] F81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7)07- 0119- 03
1 前 言
资源的过度开采带来的经济增长是短期的,但给环境带来的伤害却是永久性的,后果不可弥补。因此,在资源型城市逐渐转为资源枯竭型城市的前期,政府必须制定财政税收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从而缓解生态环境恶化,使城市生态平衡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
2 财政税收政策支持下资源型城市生态重建的原则
资源日渐枯竭的资源型城市具有两个方面的特点。第一,经济发展滞后,城税收基础薄弱;另一方面财政支出压力大,要处理的问题和障碍繁多杂乱,如失业问题、城市基础建设问题、环境治理问题等。因此,资金严重制约着资源型城市的转型,在其转型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
2.1 坚定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
大部分资源不具有可再生性。若过度的进行资源开采与开发会造成环境生态失衡,且无法恢复。因此,在进行资源的开采及利用时,应始终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确保生态与经济的和谐发展。在这期间,政府应当起引导作用,号召相关部门、人民群众参与环境保护实践,积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大力推进资源型城市生态重建项目的顺利进行。
2.2 坚持落实环境治理工作
生态重建主要是指对过度进行资源开采的地区进行环境保护与治理。生态环境一旦遭到过度的破坏就很难恢复如初,再多的经济增长量也无法与其效益相比拟。政府在对资源型城市进行生态重建的过程中,一定要强调要制定与环境保护与治理相关的财政税收政策,在环境还能修复的前期防患于未然。生态环境效益的产出不需要所有权发生转移,这种特性无法保证预付资金的回流。
3 财政税收政策支持下的资源型城市生态重建方法
现阶段,基础设施建设落后、生态环境治理任务艰巨等是资源型城市面临的主要问题。因此,国家政府部门应当实行财政和税收政策,给予资源型城市更多优惠,为资源型城市的发展开拓平台。
3.1 坚持重建的可持续发展原则
生态重建要求人们必须建立可持续发展和公平理念的原则。自然资源一旦破坏就很难恢复,其损失往往是不堪设想的。因此,每个人都应注重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从现在做起,不以破坏环境为代价获得短期的经济增长,努力协调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统一性。政府应当对破坏环境的行为给予一定的惩治,政府自身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在生态重建的过程中,首先应当解决遗留多年的历史问题,对生态环境领域进行合理的补偿,通过财政税收的手段进行社会各界资金的筹措,以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3.2 改进支出结构
经济上的支持是政府财政政策支持的重要表现之一。资源型城市生态重建是一项长期收益的投资项目,它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能够使得效益长久化,能够在美化环境的同時提高居住环境质量[1 ]。因此,政府应当从多方面进行考虑,积极进行投资引导,改进支出结构,在生态产品的创造性改善、生态产品的治理及维护等方面加大投资力度,可采用经济补贴的形式支持投资。由于中国是农业大国,环境的治理必定会影响农业的发展,因此政府应当将土地资源的大力改善作为生态重建的重中之重,促进农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农业发展的快速性与稳定性。将财政积极应用于生态产品的供给投资,应将重点放在追求生态及长期效益上,以直接投资为主,以财政补贴为辅。在投资取向上注重生态产品的修复性投资、改善性投资以及保护性投资,并大力发展生态农业,以保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3.3 设立环保支出的预算
由于生态遭到破坏的时间不长,因此政府没有看到资源过度开采给环境带来的恶化情况,因此资源在国家预算中没有将财政环保投入进行单列,使得环保投入占预算总支出的比例得不到保证,其数据得不到计算与监督。当政府意识到生态遭受破坏带来的危害后,政府将财政支出中多出的资金用于生态重建,导致生态重建项目由于资金不足无法获得好的实施效果。因此,若不及时将环保项目纳入财政政策预算,则无法做好生态重建的监督与管理工作,不能够对生态重建项目的资金有一个具体的统计与分析。国家财政预算科应将环境保护支出项目列入总预算中,并将其进行细分,设立生态在投资取向上环境保护投资、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投资、工业企业污染治理投资、新建项目防治污染投资等项目,并制定政策确定其增长幅度与支出额度,以便国家进行宏观调控。
3.4 开征相关生态税和环境税
目前,我国还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生态税。为此,将现行的可用于税收管理的环保收费项目纳入征税范围是我国实施生态税的重要前提。第一,水污染税。依据排放量对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及有害物质而造成水体污染的行为进行征收,避免水资源污染的恶性循环;第二,大气污染税。为碳税和二氧化硫税;第三,环境污染税。在环境污染不断恶化、环保资金不足的背景下,对排污企业进行污染税的征收、将排污收费改为征税的行为是很有必要的。第四,固体废物税。可对工业废气物、农业废弃物以及餐饮服务废弃物进行征税。将污染收费制度改为征税制,实现污染者的成本法律化,使污染者付出经济代价和法律责任,使其认识到污染的严重性,同时有利于税收的征管。
依据对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污染、破坏程度对开发、利用、保护和使用环境资源的主体进行征收的税称为环境税。其主要目的是改变市场信号,定价环境资源,降低在消费与生产过程中导致的污染排放,鼓励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一切行为。从理论方面来说,实行环境税的主要作用是刺激降低污染行为,因此我国若想建立真正的环境税可从以下两个方案入手。一,建立广义的环境税。“公共产品”是环境的重要特征,环境保护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其效益作用于每个人,依据受益者付费原则,因此可实行对公民收取环境税。可以通过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或者商品最终销售环节的基础上加征环境税;二,对污染产品进行征税。现阶段,我国实行了对污染排放征收费用,但对污染产品却没有征收相应的税收。污染产品的使用对环境造成的伤害是极大的,因此非常有必要对其进行控制,对其实行征税。可考虑的产品有散装水泥特别税、产品税等。
3.5 改革资源税
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已经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不能够对日渐匮乏的环境资源进行有效的遏制,因此改革势在必行。在国外,大都通过特定的税制对资源税进行设计,从而使税收能够参与到价格形成的全过程中来,对生态环境的开采及破坏进行及时止损,实现生态平衡的可持续发展。资源税应当从生态环境建设的立场出发,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前提,体现外部性成本补偿,包括补偿当代社会成本损失,后代获取资源能力损失等,以真正体现可持续发展观,使得各地区、行业等利益关系得到平衡。
3.6 专门设立资源型城市经济的转型资金
用于自然资源的开发与开采的设施与机器一般来说属于资金花费量大的大型机械,同时资源型企业一般来说可用于企业经济转型的资金较少,因此需要政府部门大力运用财政政策建立专项资金,提供资金供给,确保资源枯竭型城市向资源型城市转变的快速化。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在实行财政政策时,应当将衰退产业的援助以及建立资源开发补偿的机制放在计划的第一步。针对资源枯竭型城市,政府应当设立转移支付,用于投资贷款等项目,重点用于完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2 ]。在生态重建的途中,每个重建项目需要的重建设施、材料金额等都大不一样,因此资金支持力度需要根据具体问题进行分析。为避免资金的浪费及滥用,还应当在资金使用过程中进行监督和管理。
3.7 重视资源型城市生态重建的财政投入
资源型城市生态重建要求政府对生态市建设项目引起足够的重视,将其优先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中,并加大新建、改建项目的环境污染治理资金,足额安排对土地、水资源建设及环境监测等项目的资金投入。采取政府引导资金、股权收益适当放利、安排经费等方式对环境保護和生态建设发展进行充分引导,使得生态重建投入有好的结果,从而推动生态建设与环保运作的发展。要完善投融机制资金筹措的多元化,积极引导企业、民间资金投入生态重建,改革城镇污水、建设和运营体制。目前,我国分税制与规范、彻底的分税制存在较大差距,它只是建了一个基本框架,内容并不规范。随着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必须不断加强分税制的改革和完善,充分体现分税制原则。从长期发展的角度来看,税收政策应当偏重于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逐步降低环保产业的增值税。政府应当制定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外资外商投资环保产业,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4 结 语
资源型城市现如今面临资源枯竭的重大难题,再加上落后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因素,加剧了生态重建建设的难度,阻碍了城市发展的步伐。因此,必须从问题根源入手,采取合理科学的措施加快资源的恢复能力,从而达到解决资源危机的目的。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应当起引导作用,多方面考虑问题,利用财政税收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环境整治力度,促使城市走向更好更快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主要参考文献
[1]朱艳红.试论资源型城市生态重建中的财政税收政策支持[J].现代商业,2014(20):58-58,59.
[2]赵慧.试论资源型城市生态重建中的财政税收政策支持[J].开发研究,2009(6):155-156.
[收稿日期]2017-02-07
[作者简介]曾艳(1980-),女,辽宁大连人,大连财经学院财政教研室主任,讲师,经济师,注册税务筹划师,主要研究方向:财政理论与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