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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管理还需法高一丈

2017-05-05武雪梅

环球时报 2017-05-05
关键词:法规管控微信

武雪梅

5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推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三部法规。连同它们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一起,将在6月1日开始实施。中国网络的高普及率,让法规一出台就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稳、准”是这次出台法规的共同特点。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为例,早在2000年11月,国新办和信息产业部就发布相关暂行办法;2005年9月又针对当时的网络传播主体“门户网站”出台相关管理规定;今年又在原有基础上,根据网络传播出现的“两微一端”、视频直播等新技术,针对由此衍生出的肆意逐利的网络“丛林法则”推出新规。在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愈进愈阻、永无止息的技术与管理博弈中,以稳健的考量和精准的靶向,推出这些法律法规。

但与此同时,无论是网络媒体从业者,还是网络传播管理者,甚或是互联网新技术的个体应用者,都还有诸多困惑和担忧。以微信公众号为例,在人人都是自媒体的当下,我们常常被“某城市发布”“某城市快讯”等貌似官方绝对权威的信息发布所迷惑,在出现失实信息传播,查找当事人时又无从下手,甚至要依托微信后台的管控;还有许多真正的权威媒体公众号,在批驳错误言论时,时常会在微信后台遇到关键字设定的阻碍,正常的网文推送发布不畅;而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的众多信息流又会让受众云里雾里、不明真假。

明明是媒体利用技术和资本进一步发展,可是在实际应用中,却出现技术和资本审核媒体信息的怪现象。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出台会有效遏制这些情况的发生。在法律规范上,当新法规出台时,我们是道高了一尺,但同时我们会担心,下一个或者N个新技术或支持其的资本出现,也就是互联网技术手段应用出现魔高一丈之后我们怎么办?在等待新的规定出台之外,我们还能做些什么?

应该注意到这次出台的相关规定,出现一个新的特有名词“特殊管理股”。规定具体提及“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试行特殊管理股”。追根溯源,这是缘起于国际上的通行模式,政府只持有一股金股不干涉日常运营,没有收益权或者其他表决权,但在某些特殊事项上,享有独此一份的表决权。新加坡报业控股有限公司已经出现这种制度设计,就是政府批准的代表主流价值观的法人和个人持有特殊管理股,保证政府和主流社会对媒体的有效管理。同时特殊管理股也有对原始开创者的权益的保障作用,欧美一些国家也在采用这种办法。

然而与欧美相比,中国特色的“特殊管理股”首先“特”在时间点:新技术新资本竞相出现,而新监管却在法规层面仍处于酝酿阶段。其次“特”在设立初衷——为实现信息传播管控的科学有效,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有效避免潜在问题,传递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绿色信号。

同时,我们大胆设想一下,可不可以在新技术研究推广之时,将积极的管控和管理意识纳入研发全过程,让管理手段和规则一并研究制定出来。此所谓网络传播技术和资本的“解铃还须系铃人”,不仅是互联网领域,甚至在新智能研发中,我们都应当像对待克隆技术那样,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所进亦有所止,才能从容地让奔跑着的互联网信息传播和新技术、新应用冷静理性、健康有序,从而造福公众和社会。而把这一点纳入到相应法规中,就会在网络技术高速发展和网络立法研究推出的时间差中,有预见性地处理和管控问题的发生。

应对未来新技术和资本甫一出现,造成暂时失控和乱象的最好办法,就是让互联网信息传播服务乘上无限可能的技术创造翅膀安全飞翔,这需要技术“魔高一尺”,法律法规“道高一丈”。▲

(作者是辽宁省委宣传部外宣办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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