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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贸航空产品质量监督有效性的研究

2017-05-05郭继方

航空标准化与质量 2017年1期
关键词:军贸产品质量航空

郭继方

(中航工业军贸质量室,北京 100101)

军贸航空产品质量监督有效性的研究

郭继方

(中航工业军贸质量室,北京 100101)

通过国内外军贸产品质量监督、国内军民品质量状况与质量监督情况的分析,阐述军贸航空产品质量监督的必要性,通过军贸航空产品质量监督现状的分析,提出军贸公司主导的监督体系管理模式与相应改进思路。

军贸;质量监督;必要性;有效性;途径

国家军事工业的发展、军工能力的提高带动了军贸的发展,反之军贸对整个军工产业发展也有积极的推动和支持作用,因此军贸对正处于自主创新、转型升级发展阶段的我国军事科技工业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近几年,中航工业国际化开拓深度和广度都有大幅度提高,出口规模、营销模式、产品构成取得了长足进展,中航工业对外影响力显著提升。另一方面,在中航工业军贸业务不断发展的同时,技术质量问题凸显,用户抱怨、不信任情况也在增多,军贸产品质量问题已成为制约航空军贸业务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从同型号军机在国内、外的使用及质量情况来看,加强军贸产品质量监督与管理,提高军贸航空产品质量监督的有效性迫在眉睫。本文通过对国内质量环境与军贸产品质量监督现状的分析,阐述军贸产品质量监督的必要性,提出提高军贸航空产品质量监督有效性的思路。

1 质量监督是提高军贸产品国际竞争力、维护国家声誉的需要

1.1 质量监督是保证产品质量的必要手段

为保证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及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产品质量法》明确要求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工作,并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因此说,除了企业内部的质量监督外,我国法律还明确企业外部相关机构、人员的质量监督责任与义务。即:行政监督(或国家监督)、行业监督、社会监督。另外,由于部分行业的特殊性及部分用户自身管理的特殊性,不少组织在上述监督的基础上,还派遣人员到供方现场进行质量监督,因而,就构成了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的整体框架,如图1。

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由政府部门实施的“国家监督”,它主要是按行政区域分级负责的宏观质量监督。据报道,近几年,国家累计抽查11万家企业的1 846类产品,国家监督抽查实物质量合格率为83.2%;对2 123家企业及其产品进行了曝光,对38 000多家企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限期整改和停业整顿,对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企业坚决予以关闭[1]。国家监督在社会信用与信誉维护、产业结构控制、产品质量保证、消费安全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可以说,在我国当今社会大环境下,要确保产品质量,国家监督、行业监督,甚至于用户监督是不可缺少的。

1.2 质量监督是各军贸大国普遍采用的军贸产品质量控制与管理方法

由于军贸与国家政治、外交、军事和经济密切相关,所以对军贸产品的质量管控在各国都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只不过因为其技术、装备的先进性等差异,各国对军贸产品控制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1.2.1 美国

美国军贸出口划分为军品外销项目和商业军品项目。

军品外销项目纳入美军装备采办体系,由美国国防部统一管理,其采办与其他国防项目适用同等的采办程序和合同管理程序。国防部出口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代表美国政府与外方签订军品外销项目合同,代表外方选择承包商,提出对承包商的质量管理要求。国防部合同管理局负责军队派驻代表的统一管理,下设70个主要合同管理办公室(含国外),约有5 000名质量管理专家驻扎在各承包商工厂和地区从事装备的质量监督工作。他们在管理美军采办项目质量的同时,也负责军品外销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对军品外销项目的质量监督方式、标准与美军采购项目基本一致。

商业军品销售项目基本上都是兼具民用和军用性质的商品,这类商品目前分别列入国务院的“美国军品出口清单”与商务部的“商业管制出口清单”,凡列入上述清单的产品如需出口,分别由美国国务院和商务部签发出口许可证。

1.2.2 俄罗斯

俄罗斯军贸体制经历了从放权到集中、从集中到放权,又逐步走向集中与放权相结合的道路,初步形成了以市场为依托,并相对保持国家垄断地位的“俄罗斯式”军贸管理体制——总统、政府、专门的联邦军品出口公司和企业组成的3级管理体制。即首先由总统作为最高决策者决定武器出口的总方针,然后再由政府全国安全会议所属的军事技术政策部门协调委员会制订武器出口的战略措施,最后由那些拥有武器出口许可证的联邦军贸公司以及部分政府授权独立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军工企业具体负责市场研究、签订和履行合同,并通过《国防工业法》、《国防订货法》及《俄罗斯国有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实行研制、试验、生产合同制和军代表制,以控制产品的研制与生产,保证武器装备质量[2]。

1.3 独立于承制单位的质量监督是国家对军贸质量管理的统一要求

为了加强对武器装备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武器装备质量水平,国务院与中央军委于2010年颁布了《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该条例明确“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武器装备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军事代表依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武器装备合同要求,对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维修的质量和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负责武器装备质量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该条例还规定“武器装备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条例明确了武器装备生产许可证制度及国家监督、行业监督、社会监督的责任主体与要求;明确了国内军品由军事代表负责现场的质量监督,规定了产品论证立项、研制、生产、使用、维修各阶段质量监督的要求及责任主体,以“全方位的质量责任”之特点,明确了质量监督部门与监督人员的质量责任,有着比民用产品更加严格的质量监督要求与措施。

2011年,国家国防科工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军贸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科工技[2011]394号),要求各军工集团公司根据军贸产品复杂程度及合同情况,明确验收程序和放行准则,建立起切实可行的,且相对独立于承制单位之外的产品质量监督验收队伍,对军贸产品研制、生产、试验和服务质量实施监督,对承制单位检验合格的产品实物质量实施验收。

各军工集团结合本系统实际建立了相对独立的军贸产品质量监督验收制度与体系,如船舶工业系统按国际惯例实行监理制对军贸产品进行质量监督;兵器工业系统由集团公司组织质量监督验收专家组对军贸产品质量及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验收;电子工业系统在军贸产品正式交付前,由任务单位组织各方面专家进行预验收;航空航天系统实行委派代表制等。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国内外对待军贸产品的质量监督来看,还是从国内军民品的质量状况与质量监督的情况来看,外部的质量监督是保证军贸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与途径,是提高军贸产品国际竞争力、维护国家声誉的需要。

2 我国军贸航空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现状

2.1 各单位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差异较大

因各单位军贸业务量及企业文化等存在较大差异,各成员单位在军贸产品质量管理与监督方面力度不一,因而在资源配置、机构设置及代表室人员在单位待遇、影响等方面都相差很大。目前,全系统的验收机构与代表室绝大多数都是通过在质量/检验部门挂牌设置的,只有两个主机厂设立了独立建制的单位,另有少数主机厂在质量/检验部门设立了建制单位。在军贸代表配备上,绝大多数单位都是聘用兼职代表,只有部分单位配备有少量的专职代表。目前全行业专职军贸代表的比例不足10%。

2.2 监督效果不理想

因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上的差异,各单位军贸航空产品质量监督的效果差异也较大,个别单位军贸代表形同虚设,多数单位质量监督的有效性与军机质量监督有较大差距。

中航工业军贸质量室在2015年对军贸航空产品质量监督的有效性进行了调查。涉及中航工业、中国航发的101个单位的 489名代表中,只有78人认为“军贸航空产品质量监督的效果与国内军机和民航产品监督的效果一致”,占被调查总人数的16%;其余均认为军贸航空产品质量监督的有效性与国内军机和民航产品相比有差距,其中84人认为差距较大,占被调查人员的17%,如图2。调查反馈的主要问题:

● 监督管理的依据不全,如军贸产品设计定型、服务通报的审批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 军贸代表监督的过程不全,不少单位军贸代表只对最终产品进行检验验收。

● 对军贸产品的质量控制不严,如产品的轻微不合格不经军贸代表审理等。

从近几年军贸航空产品整机交付前,某军贸公司验收检查发现问题的统计(见表1)来看,军贸代表质量监督的有效性还有较大提升空间。

表1 军贸公司验收检查发现的问题统计

2.3 军贸机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负面影响较大

近几年,我国主要军贸飞机都不同程度地出现过批次性、重复性的质量问题,如某型机相继19项成品质量问题被列入集团公司拉条挂帐,个别成品故障重复次数达数十起;某型机曾存在座舱玻璃裂纹、座舱滑门空中自动打开、防撞油箱漏油等系列问题;某飞机防滑刹车故障相继在多个用户国发生,危及飞行安全,并发生一起一等事故。

上述问题的存在给用户使用信心和产品声誉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甚至可能导致部分已有市场以及潜在市场的丢失,产品质量已成为制约航空军贸业务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

3 存在的问题与主要原因

3.1 军贸航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不够健全,管理体制不相适应

目前,中航工业军贸产品的质量监督采取的是“集团—直属单位—成员单位”的三级管理体制。集团公司主管部门负责军贸产品质量监督的归口管理工作,负责对直属单位军贸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与考核,直属单位负责对所属成员单位军贸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与考核。由于真正承担军贸产品研制、生产、试验、修理的单位是成员单位,甚至成员单位下属的单位,从而从管理的直接性与责任上来讲,就造成了集团公司主管部门管理的空泛。也正因为如此,集团公司现行有效的军贸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只有航空规〔2012〕108号《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军贸航空产品质量监督验收管理办法》等3份文件。尽管2015年中航工业依托军贸质量室编写并发布了Q/AVIC 09303-2015《军贸航空产品合同中质量保证要求与合同履约质量监督要求》等6份管理标准,但军贸产品质量监督制度、标准体系仍然存在缺失。

另外,航空规〔2012〕108号文的落实需要各直属单位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管理规定与具体细则,但部分直属单位制定的制度未结合自身实际,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并且存在与集团颁布的办法相抵触的情况,如《航空装备公司军贸航空产品修理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第十条“一般件超差使用,由成员单位自行处理”,与中航工业《军贸航空产品质量监督通用要求》不符。更有部分直属单位因未制定相应制度,致所属成员单位部分工作无法开展。

主要原因:因管理部门人员配备、机构设置等原因,集团主管部门对军贸产品验收机构与代表室管理等职责开展不够,对各直属单位的指导、检查缺乏。

3.2 军贸航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标准执行不到位

总体来讲,军贸航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标准的执行不到位。与产品实物质量最直接的,如部分单位军贸代表只开展了军贸产品的最终验收工作,而研制、生产过程的监督缺失;在管理层面上来讲,最简单的,如部分单位未按航空规〔2012〕108号文“有关直属单位及成员单位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管理制度;相关人员感受最具体的是,从未见证过航空规〔2012〕108号文规定的集团总部“组织对各直属单位军贸航空产品质量监督验收机构工作进行检查和考评”,部分单位对于军贸公司支付的监督验收经费基本上都没有做到“专款专用”;相关用户感受最深刻的是用户质量信息传递不畅,外场质量问题久拖不决,飞机完好率不高。

主要原因:监督、检查与考核缺乏。

因集团主管部门对军贸产品质量监督相关制度、标准的落实情况缺乏监督、检查与考核,再加上部分工作缺失给相关人员带来的“最具体的感受”,从而导致对制度、标准有效性的怀疑,以及不执行制度、标准等情况的普遍性。同时,也正是因为这些“最具体的感受”,使相关单位与人员产生了制度、标准可有可无的认识,所以,在没有相关制度、标准的情况下,部分单位相应工作能够“照常进行”。

3.3 监督机构的独立性不足,监督的有效性不够

目前,航空工业系统,绝大多数单位没有设立独立建制的军贸代表室,而且军贸代表多为兼职人员。所有军贸代表都属于本单位员工,受本单位制约,独立性不强,存在屈于压力违背工作原则的情况。

另外军贸代表室通常都没有设立专项的经费支持,兼职军贸代表由于增加了工作量,又没有额外收入,工作积极性不高。军贸代表与驻厂所军代表的监督作用相比,科研生产介入深度不够、力度不大、不被重视,质量监督效果不如人意。

主要原因:对于多数单位来讲,近年来军机研制任务重,军贸业务量少,对其收入与利润贡献较小,军贸产品及业务受重视程度低,再加上集团对军贸代表室的设置没有明确的要求,所以,各单位也只能根据其对军贸业务的认识与企业自身情况酌情处理。

3.4 军贸代表的工作能力与岗位要求存在差距,权威性不足,监督效果不佳

中航工业规定:军贸代表应“具有相当于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或从事质量管理或产品检验、工程技术工作3年(含3年)以上”的条件,要求相对较低。目前,持有《中航工业军贸产品质量监督验收代表资质证书》的772名军贸代表中,中技(含)及以下学历人员106人,约占军贸代表总数的14%;中/高级工及助理工程师(含)以下人员145人,约占军贸代表总数的19%。相对于现时期军方驻厂所代表来讲,部分军贸代表的学历过低,相对民航委任代表与转包生产监造人员来讲,军贸代表的工程经验与技术职务差距较大。

据统计,在军贸质量室2015年组织的各项军贸产品质量检查与审核发现问题的验证审核中,经各单位军贸代表验证检查认为可以关闭的所有不符合项与问题,只有49%的不符合项与问题真正具备关闭条件,多数不符合项与问题存在原因分析不到位或措施制定不合理、整改不到位等情况。在军贸质量室2015年组织的牵涉中航工业、中国航发的81个单位的478名军贸代表的专项调查中,有55名军贸代表未曾发现过问题,占被调查总人数的12%,如图3。在“对发现问题,采取措施的有效性”选项,440名军贸代表中有138名代表未提出过纠正措施,占被调查总人数的31%;仅112名代表认为采取的措施有效,防止了类似问题的再发生,占被调查总人数的26%,如图4。说明现职军贸代表发现问题的能力不足;在发现问题后,无有效改进措施,说明部分军贸代表工作的权威性尚未建立,或对改进工作无思路、无手段,质量监督的有效性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主要原因:多数单位因军贸业务量少,而军贸产品质量监督验收工作涉及面广,牵涉专业多,若按工作量设置专职代表,很难找到知识面涵盖多专业与工种的人员,若按相关专业或工种设置,人员就会很多,工作量不足,所以,多数单位都只能设置兼职代表,甚至只能在检验工中聘任,这样就造成了军贸代表工作的局限性。再加上,前期对各单位专兼职军贸代表未进行培训与资质管理,军贸代表的业务能力难以提升,监督效果自然不好。

3.5 主机厂所在技术上的牵头作用没有得到体现,技术质量问题处理效率不高

对于用户反映的质量问题,主机单位不是积极牵头解决,而是过多地强调用户使用问题与产品固有特性。如对某型机爆胎的问题,主机单位过多地强调用户使用不规范,没按规定操作;某型机舱门空中意外打开的问题,主机厂以个别用户、个别情况推脱等。近几年,军贸产品的外场质量问题基本上都是在军贸公司的牵头组织下才得以解决的。目前,部分军贸产品外场质量问题,尽管军贸公司花了很多人力组织,但处理效率仍然不高,甚至久拖不决,从而导致用户的强烈不满,并最终导致部分问题上升处理层面。

原因分析:因军贸机订货量少,对主机厂收入与利润贡献较小,主机厂所对军贸公司或国外用户反映的问题未予重视。

4 提高军贸航空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有效性的思路

4.1 充分发挥军贸质量室作用,建立军贸公司主导的军贸航空产品质量监督验收工作体系

4.1.1 构建军贸公司主导的军贸航空产品质量监督验收工作机构体系

军贸合同对外一般都由军贸公司与用户国签订,对内由军贸公司与具体承制单位签订,按照“合同谁签订,质量谁负责”的原则,军贸产品的质量责任主体是军贸公司与承制单位。在对内合同上,军贸公司依照《合同法》按照图1所示对承制单位开展质量监督。因军贸质量室挂靠中航技公司,对军贸产品的质量信息、各承制单位军贸产品质量监督与管理情况比较了解,有条件来组织管理好军贸航空产品的质量监督工作;更重要的是从所背负的责任来讲,从军贸业务发展的角度来讲,中航技公司比其他单位更关注军贸产品质量,责任驱使中航技公司愿意在军贸产品质量监督方面承担更多的职能。因此,建议中航工业赋予军贸质量室在军贸航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职权,充分发挥其作用,建立起军贸公司主导的军贸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从而解决总部资源不足的问题,加大军贸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力度,解决因直属单位作用发挥受限而导致的“纵向延伸不到底、横向协调不到位”的矛盾,推动军贸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有效地实现闭环管理。

4.1.2 设立地区军贸航空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室,指导、协调所在地区各军贸代表室工作

军贸质量室在军贸航空产品比较多的地区设立军贸航空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室,指导、协调所在地区各军贸代表室质量监督工作,承担主机厂所及重点承制单位三类不合格品的审理工作,及时协调质量监督过程中暴露的较大技术质量问题,负责所在地区系统外单位军贸航空产品的质量监督与验收,从一定程度上避免或减少目前因军贸代表独立性、权威性不足带来的问题。

4.1.3 完善军贸航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标准体系

通过系统分析国内军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与标准,调研梳理、分析研讨,形成军贸航空产品质量监督与管理制度、标准框架,根据对已有管理制度、国家军用标准等标准适用性的分析,制定出军贸航空产品质量监督与管理制度、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逐步完善军贸航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标准体系,做到军贸航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凡事有规范、凡事有人管、凡事可追溯、凡事有监督、凡事可考核”。

4.2 组织开展军贸产品质量监督与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评价

组织编写、宣贯《军贸航空产品质量监督验收管理评价准则》,纳入中航工业Q/AVIC-QMS标准体系,会同各直属单位对各单位军贸航空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进行检查,依据检查、评价结果进行排名,对得分较高的单位予以奖励,对得分较低的单位提出警示并要求整改,做到检查、评价工作常态化,促进各单位改进、完善军贸产品质量监督与管理工作。

4.3 持续开展军贸代表培训,提高军贸代表业务技能

在完善培训教材、规范管理、继续做好军贸代表取证培训的基础上,从规范军贸产品质量监督验收系统的工作,提升军贸代表业务技能上考虑,进一步开展军贸代表的持续培训工作。

从培训方式上创新,如组织工作交流与先进单位观摩学习;结合军贸产品专项检查与审核,组织军贸代表现场实习带教等。

4.4 开展供应商业绩评价

针对军贸产品交付质量不高,质量问题处理周期过长等突出矛盾,制定符合军贸产品特征的供应商业绩评价制度,定期开展对各主机厂、重点机载产品配套单位的供应商业绩评价工作,发布评价结果,对连续处于末三位的供应商限期整改,促进军贸产品承制单位完善体系、加强管理,提高产品与服务质量。

5 结束语

军贸航空产品的质量事关航空军贸业务的生存与发展,事关国家形象与声誉,事关国际关系与政治,所以,确保军贸产品质量至关重要。在目前质量大环境下,开展军贸产品的质量监督是保证军贸产品质量的主要手段与途径,是提高军贸产品国际竞争力、维护国家声誉的需要。本研究通过大量基础调查以及多次研讨完成,但由于历史资料有限,尤其是对国外军控的有关法规、标准搜集到的很少,因而,可能会有一些不足,但对目前我国军贸航空产品质量监督现状的把握应该还是比较客观的,后续,我们会跟踪评估相关措施的实施效果,适时完善制度,改进方法,确保军贸航空产品质量监督有效性的提升。

[1] 质量监督[DB/OL]. 360百科http://baike.so.com/ doc/178326-188375.html.

[2] 陈学斌. 浅析俄罗斯的军事工业和军贸体制改革[J]. 西伯利亚研究,2000,01.

(编辑:劳边)

T-65

C

1003-6660(2017)01-0027-06

10.13237/j.cnki.asq.2017.01.007

[收修订稿日期] 2016-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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