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规定中小学可“惩戒”学生引热议
2017-05-04
据媒体2017年2月21日报道,近日,青岛市政府发布了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据了解,这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概念。此消息很快便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学校到底该不该拥有惩戒“熊孩子”的权力?一时间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
对此,有媒体抽取1000人的样本进行了民意调查。56.7%的网友认为“熊孩子”应接受惩戒,而71.5%的网友认为,赋予学校教育惩戒权能有效遏制校园霸凌事件。据悉,该《办法》将于今年3月20日起施行。青岛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表示,青岛市政府法制办将于3月上旬举行新闻发布会,对相关问题进行回应。
适当惩戒须有合法的程序和机制
对学生实施批评、惩戒教育,有两方面问题必须得解决,否则批评和惩戒教育就会成为学校和老师手中的“烫手山芋”。首先,学校的校规,包括惩戒规定,需要在听取全体教师、学生(学生家长)的意见基础上,进行民主决策,校规不能就由学校行政领导制订,更不能与上位法抵触。近年来,我国中小学频出雷人校规,并遭社会质疑,正是因为校规多仅由校领导拍脑袋决定。依据这样的校规,对学生进行批评、惩戒教育,必然会由于缺乏合法性而引发争议。
其次,对学生进行批评、惩戒以及处分,都必须有合法的程序。应当把学生的违规、不良行为(迟到、旷课、不遵守课堂纪律、欺凌同学等),上报给学生事务中心(学生事务中心通常由政府教育部门官员、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专业人士代表共同组成),由学生事务中心启动对学生行为的调查,包括听取被惩戒学生的辩护,根据调查结果做出惩戒决定,并把惩戒决定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学生及其家长可提起申诉,学生事务中心再成立申诉委员会进行调查、举行听证会,根据新的调查结果做出新的决定。
这一程序和机制,充分保障了学生的权利,也能让批评、惩戒真正起到作用。这一过程,与我国司法机关调查违法犯罪行为是完全一样的,当事人不能对违法、犯罪者施以私刑,而必须由公安机关调查、法院审理判决。虽然学生的不良行为不涉及违法犯罪,但是,学校对其的批评、惩戒,也需要有合法、公正的程序。
确实该为惩戒教育正名了
有些人之所以不赞成惩戒教育,是因为存在一个认识误区,误以为惩戒教育就是体罚。事实上,许多不适当的惩戒教育的确算是对学生进行了体罚,而真正良好的惩戒教育却几乎与体罚无关,它是一门科学,需要讲究技巧。例如,要坚持实事求是,和说服教育相结合;要以爱心善意作为惩罚的出发点;要掌握惩戒的时机、心理、方式、数量、频率、强度和步骤等。美国加州丹尼中学的做法很有借鉴意义。该校规定,凡是没有正当理由的迟到或早退就扣3分,凡是无故缺课就扣5分,吃饭迟到也要扣2分,而当违规分值达到5分时,就要在周五的晚上8点至10点到指定的教室自修。这对于期待周末狂欢的学生来说是非常不情愿的事。
现在,我们终于把惩戒教育写在学校管理的规章上了。从舆论来看,很少有人反对惩戒教育的存在,只是希望进一步明確惩戒权的范围、惩戒的方式和惩戒的度,这当然是非常必要的。但现在的问题是,系统而科学的惩戒办法从哪里来?教育主管部门也不能闭门选车、自作主张,还是要靠各地学校进行试验和探索,然后才能形成系统化的制度。山东省当然也应该率先进行探索,在实践的基础上出台初步的规范,这个过程显然不是一蹴而就的。甚至最后应该由教育部根据全国的实践,针对不同阶段的学生,制定惩戒惩罚学生的具体方式,再交由学校和老师对照执行,从而取缔那些奇葩的惩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