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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余”微商利用海外代购售假牟利,也能构成犯罪

2017-05-04

中国新农村月刊 2017年3期
关键词:业余时间处罚金注册商标

编辑同志:

我丈夫见一些朋友利用微信做生意能轻松赚钱,也萌发了利用业余时间做国外产品代购的想法。可经营三个月后并没有赚多少钱。为既能以低价吸引客户,又能赚到更多的钱,我丈夫想到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在此后半年的时间里,销售金额达16万余元。岂料,我丈夫近日却被法院判处刑罚和罚金。请问:我丈夫的售假行为只是业余时间发生在微信,也没有对客户造成身体伤害,怎么也会构成犯罪?

读者:唐秋燕

唐秋燕读者:

你丈夫确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与之对应,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而你丈夫的行为,恰恰具备了对应要件:一方面,你丈夫实施了销售。该罪中的销售,是指以采购、推销、出售或兜售等方法将商品出卖给他人,包括批发和零售、请人代销、委托销售等多种形式。你丈夫虽然是利用业余时间使用“微信”这一平台,但却同样具有“将商品出卖给他人”的性质。另一方面,你丈夫属于“明知”。就“明知”的认定,一般看其是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你丈夫事先刻意获取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无疑与第(一)项吻合。再一方面,你丈夫罪有應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正因为你丈夫销售金额达16万元,决定其罪有应得。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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