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条”公益群:推动公益修法的“突围”之路
2017-05-04王蓓
王蓓
采访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还没出台。可正是因为有了这样一群受害者、热心人、群团组织的积极奔走,才让社会对此广泛关注,才最终推动了“24条”的修正完善。
再过几年,身为公务员的陆姐就要退休了。
这个皮肤白皙、留着齐肩短发的中年女性,在五年前甚至更早,就曾无数次畅想过自己退休后的生活:把年轻时没去过的地方都走一走,或者,女儿也该结婚生子了,要帮她带带孩子……
只不过,这一切,在2014年年中全部成为泡影——陆姐成了“欠债”500多万元的被告。
直到接到法院一审判决书后,陆姐才辗转弄清楚事情的原委:早已处于分居状态的丈夫,几年前去六安与人合伙开了家典当行,以个人名义借贷670多万元。生意失败后,丈夫消失不见,陆姐作为配偶被债权人起诉。
第一个案子的一审,陆姐并不知情,“缺席审判的结果是,我败诉并需要承担一笔近百万元的债务,依据的法律条文就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随后,将陆姐作为债务人提起诉讼的案件越来越多。2014年11月,陆姐与前夫解除婚姻关系,但所有的债务都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陆姐无法回避:“如果全部败诉,意味着我不光一无所有,甚至连将来的生活都无法维持。”
可能发生的500多万元债务,犹如悬在心头的一把利剑,严重影响着陆姐的生活,甚至波及她年近30的女儿。在外地工作的女儿明确表示,不再考虑婚姻,“我知道,她是被我的事搞怕了,对婚姻充满了恐惧”,提起女儿,原本平静叙述的陆姐,瞬间红了眼眶。
“24条”之困
陆姐口中的“24条”,源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其中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举证,陆姐不是没想过。在她随身携带的包里,存放着厚厚一摞她“曾经毫不知情,在案发后一年时间里,费尽千辛万苦找到的证据”,其中有她的前夫借贷的大多数债务的借据、流水、用途。
记者注意到,这些动辄数十万的大额借贷借据上,都只有陆姐的前夫刘先生(化名)的名字,用途一项多是帮债权人“理财”等非生活用途。
在陆姐看来,实实在在的证据在“24条”面前却显得虚弱无力。“在六安市中院的判决书上,判决依据也仅有简简单单的一句‘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法官对我提供的证据,并不予以采纳。”
更多的受害者,则陷入“根本无法举证”的困局。
38岁的水晶(化名),是安徽淮南的一位中学语文老师,目前“被负债150多万元”。她告诉记者,2014年发现前夫婚内出轨后,两人已经分居,她却在2016年陆续收到法院传票,“其中有的债权人还是了解我们夫妻关系和婚姻状况的朋友。他们明知我前夫当时借钱是为了包养‘小三,并未用于我们共同生活,仍把钱借给他,还来向我追讨。”
根据“24条”规定,倘若水晶能举证证明前夫的每一笔借款均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证明他的每一笔借款都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又或者是,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他们曾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所负债务约定归各自所有,水晶尚有胜算。“尽管之后夫妻关系发生变化,但我们的婚姻最初都是以信任为前提缔结的,我们并未有过这样的约定。他借贷的事情我也不知情,更无法拿出证据证明他‘恶意举债的每一分钱都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在水晶看来,“24条”的规定,“远远超出了受害人可提供证据的能力范围,一旦婚姻中的前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恶意举债,另一方根本无法免于被追讨的法律责任。”
事实上,陆姐和水晶的遭遇,在我国,早已不是偶发孤例。
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开数据显示,由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频发,2014~2016年适用“24条”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大量爆发,2014年和2015年分别高达8万余件和8.8万余件,2016年高达12万余件。此类案件中,夫或妻中的非举债方,往往对借债及其借款去向、下落并不知情。
因“24条”之困而出现的特殊群体正越来越大——她(他)们虽然已与此前的配偶结束婚姻关系,却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前配偶的不當举债而深陷财务危机。
突围之路
与陆姐不同,水晶没有选择坐困愁城。
收到传票后,水晶开始在网上搜索有关“24条”的相关知识和案例,并通过网络求助。2016年7月,她在天涯论坛发帖,讲述自己的遭遇并留下联系方式。很快她就收到了回复——来自有同样遭遇的“小羽妈妈”和“兰瑾”。在她们的引荐下,水晶进入一个由“24条”受害者组成的“抱团取暖群”,地图姐、蜗牛、笑妈等全国近300名“24条”受害者,走进了水晶的生活,并在抱团取暖中,相互慰藉,重拾生活的信心。
在“群”里,大家逐渐形成共识:即在类似案件呈井喷态势高发的当下,个案维权毫无意义,他们要抛弃个案思维,推动公益修法,用法律的名义重构家庭债务承担规则。
“如果不是有过相似的遭遇,或许极少有人会去主动了解‘24条。”采访中,作为以推动公益修法为主旨的“24条公益群”发起人之一,“小羽妈妈”并不讳言人们对“24条”关注度之低,“但这并不妨碍我们推动公益修法的决心。”
事实上,在水晶加入之前的2016年1月,“小羽妈妈”和她的群友们已经开始为之努力——在微博发表文章、寻求媒体记者的关注、做调查问卷、收集数据、集纳法律专家的观点……
2016年10月,一份由“小羽妈妈”和 “地图姐”历时数月主导完成的针对“24条”受害者所做的问卷调查,更坚定了她们公益修法的决心。
通过对收回的527份有效问卷分析显示,适用“24条”而“被负债”的受害者人群中,87.1%为女性,80.6%受过高等教育,其中6.8%为硕士以上高学历,86.7%拥有稳定工作及收入,均为合法纳税人。“她(他)们中,有大学教授、省级先进,有法官、律师、醫生、教师、记者等,从国家干部、企业高管到外企白领、私营业主一应俱全。”在“小羽妈妈”和“地图姐”看来,“在民间借贷高发的当下,你我身边的任何一个人都可能成为‘24条受害人。”
“突围之路”也并不顺遂。“随着案件高发,从2016年起,越来越多的受害人进入被执行阶段。”“地图姐”说:“在个人财产被执行、工资被冻结,却依然需要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高压处境下,不断有受害人陷入绝望,失去理智,只想要个案维权,甚至使用过激手段试图改变案件判决结果。”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过激手段只会让一切变得更糟”,2016年10月,“跳脱个案维权”的“24条公益群”成立,在“反对过激行为,即便山穷水尽也要热爱生命,并对生活抱有热情与梦想”的共同理念下,大家试图构建起一条推动公益修法的“突围”之路。
新春之愿
或许是与大多数受害人受过高等教育,有律师、法官、记者等广泛的从业资格背景相关,在抱团取暖、坚持学法之下,一条更加理性的“突围”之路逐渐明晰,并付诸实施——
与单打独斗相比,她们更希望通过对相关部门的游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进而推动修正“24条”公益提案。
2016年7月,湖南受害者与省妇联建立起紧密联系,随后,云南、福建、江苏、浙江、安徽,不断有受害者与省妇联、法院及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取得联系,通过陈述案情、提交调查问卷和相关资料,扩大“24条”知晓面,试图在法律框架下获得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已有的公开报道显示,围绕“24条”产生的争议,正引起越来越多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法律学者、律师群体的关注。
司法实践中的松动,也让“24条公益群”欣喜不已。
2016年9月,江苏省高院发布文件,将配偶一方对外举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其债务范围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为限。即一方负债时,只能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债务的担保,不能侵占配偶的个人财产,比如婚前财产及离婚后的个人财产。“这也就保障了婚前财产不被恶意侵占,同时离婚后未举债一方不应被婚姻期内另一方的单方举债负无限责任,避免被终身‘身份株连。”“小羽妈妈”告诉记者。
现实中,也有胜诉的案例,比如,长沙天心区法院承办的余某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在一审败诉之后,“被负债”的余某不断上诉,最终天心区法院启动复查程序,时任院长的马贤兴再审后认为,债权人提供的120万元“白纸借条”没有任何交付证据,不合常理,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借款人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该院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和《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翻开《婚姻法》,记者注意到其中第四条规定的该法的立法精神: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我们相信2004年开始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立法本意也是如此,但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间借贷及一些违规放贷高发的当下,希望法律的制定与施行能够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最终指向幸福、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采访中,“24条公益群”群友和法律专家,不约而同表达了这一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