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运作中的本土性资源及其重要性分析
2017-05-03郭娟
郭娟
摘要:中国文化历史源远流长,在世界文化历史上也是光芒四射。由于中国历史高度的中央集权的政治特征给中国的人治文化的发展以及法律的發展带来很大的阻碍。而中国法治文化历史的各个层面中却都包含着大量的法律资源。法律运作中的本土性资源对现代的法律建设发展是非常重要的,基础文化的不可再造性和中国现代的“熟人关系”的特点以及中华民族精神的特质,要求我国在法律运作中要重视对本土性资源的汲取。本文主要阐述本土资源理论,分析中国法律运作中的本土性资源以及发展本土性资源对中国法律发展的重要性。
关键词:法律 本土性资源 重要性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7)03-0053-02
本土性资源是立足于一国的历史、文化以及传统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是可以推动和实现法律运作的实效性的资源。就法律运作中的本土性资源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方面,在法律运作中要充分运用本土性资源;另一方面,将移植法律文化使之演变成本土化。前一方面是强调注重和传承传统文化和本土性资源,突出个性;后一方面主要是强调将法律移植必须和本民族文化传统与现实国情有机融合在一起,发展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新的本土资源。
一、本土性资源论的概述
本土性资源的内容涉及非常多的概念,譬如:政治的本土性资源;经济学的本土性资源;文化本土性资源。本文主要讨论的是法律运作中的本土性资源。本土性资源论是基于地方性知识和法律知识论来进行分析的,而对于西方法律具有普适性的言论表示怀疑,坚持发掘本土资源来建设中国法制。所谓本土性资源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中国的历史传统:就是我国人民的生产和生活中影响他们的思想观念以及行为方式;另一方面是我国人民在生活和生产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习性和惯例。本土性资源论学者认为,国外的法律运作经验能够为我国法律建设提供启发和帮助,而这种帮助的程度是非常有限的。
第一,法律是具有特殊性的,并非具有普适性。譬如吉尔兹的“地方性知识”的理论,根据他的理论可以证明中国法律运作发展是地方性的。
第二,国家法不能成为法律运作依靠的主体法律类型。用经济学理论来分析法律的作用,能够减少人们生活和工作中的交易费用,同时规范和约束人们的经济行为。国家成文法是依托市场经济发展而逐渐形成独有的形态,但这并不是所有社会经济形态法律运作的最优选择。事实证明在中国多个地方使用习惯法要比成文法的运用更加便捷和有效,因此成为法律运作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第三,由于不同的文化和语言之间是存在很大的差异的,虽然一些理论学者尝试客观地传播外国的法律运作经验,但是在其传达的过程中都会被受各种因素影响而扭曲了其原本想要传达的东西。重视本土性资源论的学者认为大范围的仿造立法的特征的法律移植,是有非常大的漏洞和缺陷的。譬如:法律中制定了许多无用处和不适用的条例,照搬西方的法律条文不能够针对现实生活中的活动进行操作;在人们的生活和工作中会自发地形成一些社会关系,但是立法者并没有认识到其重要性,因此不能够被法律承认,同时也得不到强大的执法力量来给予支撑,因为没有法律规定的认可,而被视为非法,同时还遭到执法力量的打击。
二、应注重法律中涉及的本土资源
每个国家的发展都应当遵循本国实际国情,制定发展蓝图,走出一条符合自己发展的路。法律运作的规范和发展更应当如此。法律运作是一定社会的人在各个层面中特定的条件下为解决其中会出现的问题所创造出来的管理流程。由此,不管是哪一个社会的法律建设文明,都必须与该社会的自然特征、人文风貌以及社会环境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就如法律制度的建设来说,基于本土资源发展的制度,与外来的制度进行对比,其更具有符合社会发展的兼容性。因此,在我国的法律运作发展过程中,本土资源发挥的作用是非常大的。我国是有几千年文明发展历程的国家。历经了几千年的生产和生活实践,先人们创造出多种丰富的制度、思想以及文化。这些文明成果是先人们在遇到生产和生活中各种问题时产生的思想智慧和经验的汇集,而这一定会对现阶段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设想给予非常丰富的历史资源。譬如:制度资源,中国古代的成文法主要是以刑为中心,经过千年发展演变,刑法文化在人们的思想上印下很深的烙印,不会轻易被改变。刑法方面的发展,要立足于本土性资源发展法,促进法律运作有效开展。如婚姻和继承等方面,因这些与本地民众的习性、风俗、价值理念以及心理特征等方面都有紧密的关联,都具有非常浓厚的地方性特征和历史继承性,由此在这些方面的法律运行上都要以本土性资源为主。
加拿大的学者克雷波曾经说过,在一定的领域内,尤其是在人、婚姻、家庭等法律范畴中,法律准则是立足于完全不一样的道德、宗教、价值等方面的观念。在财产法和劳动法范畴内存在着一定的社会价值也是如此。而且在财产法和劳动法范畴内,将其带有某种社会价值的法律引入原本没有这种价值的其他法律范畴内,这一定是非常困难的。
三、本土资源在中国法律运作中的重要性
中国法律运作的开展必须紧紧依托整个民族人民的生活和工作实践,本土化资源始终引导着整个民族人民的生活和工作实践。由此说明,本土化资源在中国法律运作以及法治国家的建设中起到非常大的作用。
(一)本土资源是法律移植考虑的必然因素
我国发展市场经济以来,中国社会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国家和政府要顺应市场和社会的发展,要建立与之相配套的法律体系。对此,我国运用自上而下的立法方式,大规模地移植外国比较先进的法律条例,在法律制定的过程中有国家的强制力作为支撑,创建了一套比较先进的法律体系。尽管建立的法律体系比较先进,可在社会实践法律运行中出现了无用处的尴尬局面。法律移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发展和建设不可根除的一部分,但是由于文化和社会背景的不同,在法律运作当中总会出现不相适应的地方,这就需要国家和政府借助、遵照和采用本土性资源来进行完善其在运作中不适配的地方,从而建立一个实效而又健全的法律体系。
(二)有效辅佐国家法的推行和实施,并有助于国家制定法的创新
國家法能够顺利有效地进行推广和实施,不仅要依托国家强制力作为支撑进行强制推行,同时还要让公众在心理上认可和接受并且自觉遵从。在中国社会实践中能够发现,可以被有效推行且容易被公众接受的法律,通常是与发展已经成熟的惯例和人们的习性相接近的规定。显而易见,中国本土性资源对国家法顺利有效地开展和实施起到非常大的助推作用。人们的生活和工作中充满形形色色的规则,这些都是在社会实践中慢慢形成的,人们在其中可获得归属感和便捷,使人们能够对其产生依赖。由此表明,民众需求的国家法在进行推广和实施时,公众对规则的信任能够有效避免其在推广过程中遭受的一些阻碍,从而被公众更容易地认可和遵从。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定参照了很多外国的法律条例以及其立法经验,其中很多为我国法律的制定提供了启示和思考,在某种程度上对我国社会发展起到促进作用,甚至一些还融入了我国的传统,但是中国的法律运作发展建设依然要紧紧围绕人们的实践。本土性资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资源财富。在人们生活和工作实践中慢慢积累了丰富多样的规定、习性以及惯例等众多本土性资源,它们在很大程度上应该成为国家法的本源或者被立法者所参照。
(三)本土资源对国家制定法的补充作用
国家法虽然也具有普适性,却不能说国家法在任何地方都是有效的或内容是全面的,必定在某些范畴内是空白状态。对于不能够被国家法控制和调节的地方,就必须依托本土性资源来助其规范公共秩序,并逐渐扩展。与此同时,地方性特色比较浓厚的地区,需要借助本土性资源进行社会关系的规范和调控,从而促进公平和效率得以更好地实现。由此表明,本土性资源能够完善和弥补国家法调控机制的漏洞和不足,本土性资源可以成为一种实效的、灵巧的补救方法和协同方式。
四、结论
综合上述,中国法律运作过程需要有这些在社会实践中形成非正式制度的本土性资源,给其辅助和支持,为国家法构筑坚实牢固的根基,从而形成国际社会和民众广泛认可和接受的正当秩序。国家法律的运作和发展,不仅仅要依赖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后盾,同时还要遵循国家的本土性资源。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法律运行中的本土性资源,规范合理地将传统法与现代法进行结合,促进正式法与非正式法共同发展,从而早日实现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宏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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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