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社会治理中的道德支撑
2017-05-03刘永青
摘要:道德在社会治理中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突出体现为:道德能够为多元社会治理主体的存在和合作提供合理性和可能性论证,并內隐于主体的价值观念之中影响整个治理体系的运行,为社会治理奠定基础;道德不仅以柔性规范的非成文形式构成社会治理的制度基础,而且与其他成文制度相得益彰,保障成文制度的良性运转和变革创新,提升社会治理的效能;道德还能够凝聚社会共识,规范社会秩序,为社会治理创设良好的价值环境和社会氛围,推进社会治理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道德;社会治理;价值环境;柔性约束;制度基础
中图分类号:B82-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7)04-0045-04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革命道德传统的价值建构与实践转化研究”(11XZX010)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刘永青(1972-),女,西安人,中共陕西省委党校哲学教研部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和伦理学等的研究。
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当代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目标。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社会安定,国家祥和;社会动荡,国亦倾覆。因此,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特别需要夯实社会治理的基础。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道德作为一种非强制性的柔性约束,始终渗透于社会治理实践的始终,产生着持久的影响。同时,伴随着社会治理实践的推进,道德也逐渐内化为社会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构成性因素,参与到社会治理的各个方面,在社会治理的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
一、道德是确立社会治理主体的基础性要素
治理在本质上是多元治理主体协同解决公共事务与公共服务问题,实现跨部门共治的一种制度安排与结构设计。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要求,用“社会治理”取代了以前“社会管理”的提法,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这一变化反映的却不仅仅是概念的转换,而是实践主体和实践理念的变化。“社会管理”强调“政府负责”,政府部门是单一主体;“社会治理”强调的则是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在这一过程中,政府、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社会自治力量都作为主体共同承担社会治理职责,是社会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而在社会治理多元主体的确立和发展中,道德是其中不可或缺的基础性要素。
首先,从政府单一主体的社会管理到多元主体的社会治理,是创新社会治理的逻辑起点,道德可以为多元权力主体的存在及其治理行为提供合理性论证,为社会治理奠定基础。社会管理的主体是政府或者国家公权机构,由政府颁布法规命令、制定和实施政策来实现;而社会治理的主体“除了政府之外,还包括企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等”,[1]这些多元组织要参与到社会治理实践中,必须获得民众的认可,必须在民众心中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而这种权威性的获得,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公众的道德评判而不是国家或者政府的强制。
其次,现代社会治理主体是一个多元化系统,处理好这个多元化系统中各个组成要素之间的合作互动关系,需要道德力量的介入。现代社会治理的核心目标就是要让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够平等发展,共享发展成果。它运用多元主体的互动合作,突破传统单一
主体集权的管理模式,通过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方面公共支出的转移性分配来实现人们的起点与机会公平,在社会成员之间平等、公正地分配公共资源,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同的阶层和群体往往存在经济利益、社会地位和政治诉求等方面的不一致性,那么如何才能兼顾到社会多元主体的不同利益诉求,畅通不同阶层、群体和社会成员的意见表达渠道,增进不同阶层、群体与社会成员间的沟通交流呢?这些都要求多元化系统中的各个治理主体能够基于共同的治理目标和特定的互惠要求,在自主、平等、诚信、互惠等原则下展开合作,这也需要用社会道德的力量来加以制衡。
再次,在现实生活中,各社会治理主体秉持的道德价值观念和思想意识,也直接影响和制约着整个社会治理体系的运转。道德作为一种观念性的上层建筑,是形成治理主体价值观念和思想意识的根本性因素。道德“通过对主体的行为目的、动机、手段的选择,通过对行为效果、从事活动的社会关系状态的评价,以及通过对主体行为态度的作用,获得实践性品性,并存在于实践的全过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伦理道德作为实践——精神本身虽并不直接是具体感性的,但它却始终有要转化为感性现实存在的态势。人的一切自由意志行为,都贯穿着伦理道德。伦理道德是人类实践中隐而不露又无所不在的灵魂”。[2]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几千年德治传统的国家,“道德”作为一种民族基因,已经融入每个人的血液中,影响到社会生活和工作、家庭的方方面面。因此,在我国的社会治理实践中,需要通过道德的提升来强化对主体行为的引导与规范,凝聚社会主体的共识,继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团结,从而大大提升社会治理效能,降低社会治理成本,推动社会治理的良好运行和有序开展。
二、道德是社会治理过程中制度运行的有力保障
制度是社会治理体系中根本性、持久性的构成要素,是国家机构有序运转、社会生活和谐进行的基础性架构和根本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3]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治理也有一套体系。在社会治理体系中,制度同样占有重要位置,而且当前促进社会治理各项制度的良性运行也已经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道德作为一种柔性约束,以其非成文的形式,既内隐于社会治理制度之中,构筑出社会治理的重要根基,又与各类成文制度相互配合,相得益彰,保障着社会治理的良好运行。
首先,道德以柔性规范的形式渗透到社会治理实践之中,构成社会治理的制度基础。美国经济学家诺斯指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4]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制度不仅包括正式的成文法规法律,还包括诸多非正式约束,即制度“由非正式约束(道德约束力、禁忌、习惯、传统和行为准则)和正式的法规(宪法、法令、产权)所组成。”[5]道德作为一种非正式的软性约束和柔性规范,立足于人的道德良知与行为自觉,依靠于一定的价值判断和随之而产生的强大的内驱力和约束力,有效引导和规范人们的外在行为,自觉追求社会治理的实践目标。同时,依靠社会舆论与道德评价,可以使社会中所潜含的道德因素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并逐渐成为具有权威性的客观力量,在现实生活中引导、约束、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发挥出它独有的社会治理功能。由此可见,在社会治理实践中,道德以其特有的柔性规范的形式与其他成文制度一同构成了国家治理体系的制度基础。
其次,道德与其他成文制度可以形成互补,共同推进社会治理实践。道德作为主体的内在律令,可以通过与其他成文制度的交互影响,在隐性与显性、柔性与剛性的互动中,以渗透性的持久张力,影响其他成文制度的形成和作用的发挥。从各类成文制度的形成和制定来看,道德为法律等成文制度的制定提供伦理道德的基础,赋予其道德合理性。相反,如果法律制度没有蕴含内在道德,则“不仅仅会导致一套糟糕的法律体系;它所导致的将是一种不能被恰当地称为一套法律体系的东西”。[6]即是说,一项制度是否是好的制度,重要的衡量标准就是看是否能将特定的道德价值、道德精神贯注到制度之中。任何制度的制定者都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这个价值取向源于制定者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关系,因而制度总是服务于特定群体的利益,表现出一定的道德价值观念。也就是说,一切的社会制度都必然内在地蕴含着制度制定者的道德价值理念,而这种构建制度过程当中秉承的道德观念对制度好坏具有直接决定作用。“只有规定和支持特定制度存在和发展的理念符合道德的正义精神,才能创建出合理的制度。”[7]另一方面,是否具有道德性,也是成文制度得以顺利实施运行的重要前提。一项制度要真正发挥制约作用,必须具备道德性,因为只有符合道德理念和准则的成文制度才能获得人们内心的认可,才能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自觉的执行,才能体现出应有的制约功能,也才能得到最终的确立,从而在很大程度上保障制度的相对稳定性。相反,那些不符合社会道德准则的成文制度,会成为“恶”的制度,在社会实践中必然会遭到抵制,自然无法发挥作用。不仅如此,即便是那些被证实是好的制度,它的“功用也常常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相关的人。制度好似堡垒,它们得由人来精心设计并操纵”。 [8]就是说,制度制定出来后,其贯彻落实在一定程度上也需要社会主体良好的道德品质和道德人格来提供保障。可见,无论是制度的设计和建构,还是制度的落实,同样都是在一定价值观念和伦理理念的指导之下进行的,需要接受伦理道德的约束与评判。
再次,道德对于制度的变革和创新也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作为观念的意识形态,道德具有一定的社会历史性。随着社会的发展,道德观念和道德内容也会不断的更新、调整、完善。而成文制度则不同,一旦制定出来,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这样,两者发展的不同步性常常使得具有时代性特征的道德能够对某些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甚至是阻碍社会进步的旧制度进行批判,使人们在道德的反思中开启对相关制度的变革,从而破除各种体制机制的弊端,推动制度的变革与创新。当前,我们应当紧紧围绕五大发展理念,以促进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革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完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各种制度,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制度性保障。
最后,道德还可以填补成文制度无法覆盖到的治理盲区。从成文制度自身的形成和日常应用程度来看,制度是永远不可能尽善尽美的,而且在社会治理的实践过程中,任何正式的成文法规,它一般总是适用于特定的领域范围,具有一定的针对性。这种针对性使得很多成文制度无法关照到社会关系的每个层面,因而也无法解决社会生活的所有问题。相反,道德则具有极大的广泛性,隐含于社会的方方面面,“作为一种非成文的柔性约束,能够延伸和渗透到社会生活的不同层次和领域,发挥其他成文制度无法实现的善恶评价与引导约束的功能。” [9]不仅如此,道德还能够使成文制度所建构的机械的、僵硬的社会秩序变得柔和,以此来改善社会治理的手段,弥补硬性治理方式的不足。同时,与成文制度相比,道德在维护社会秩序的过程中,不限于底线控制,而是能够向人们展示崇高的道德理想和价值目标,不断引领人们在现代生活中自觉追求美好的道德境界,更好地向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目标迈进。
总之,伦理精神和道德理念作为一种柔性约束,能够内含于治理主体的思维意识和价值取向之中,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相关成文制度的稳定性,保障成文制度的顺利实施,弥补成文制度的不足,与成文制度共同推动社会治理实践的发展。
三、道德是创设社会治理良好氛围的重要依托
马克思曾经说过:“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10]良好的社会环境是社会治理实践得以顺利进行的基础和保障。道德不仅以其普遍适用性的特征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人的思想和行为产生重要的影响作用,制约着社会治理的范围和效果;而且,道德在规范社会成员实际行为的同时,能够凝聚社会共识,为社会治理创设良好的价值环境和社会氛围。
首先,道德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关系所决定的特殊意识形态,是以善恶为评价标准,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所维持的、调整人们之间以及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具有稳定性和广泛性等特点。一个社会的道德观念一旦树立起来,就会通过个人的自律和社会舆论的力量,从“扬善”和“抑恶”两个方面发挥调整社会生活和人们行为的社会作用。在这个过程中,人们的道德观念在实践中不断趋同,道德情感和道德判断也逐渐走向一致,进而在全社会确立起共同的道德价值观念和道德理想,肃清不良的道德倾向及影响,增强社会治理的整合力和穿透力,提升社会治理的效果。
其次,道德理念、道德准则、道德规范不仅直接规范和制约着人的社会行为,而且在此基础上参与整个社会秩序的建构,保持合理的社会状态,从而为社会治理提供可依托的生长点。古今中外的历史经验告诫我们,显形的外部社会秩序与无形的内在人心秩序同等重要。无形的内在人心秩序是在道德文化的浸润和道德境界的引导以及道德先进群体的行动示范中不断形成和巩固的,它不单纯是外部的制约和消极的防范,而是作为理想秩序和理想社会的范型,积极引导着人们朝着自我完善的方向进步。在社会生活中,无形的内在人心秩序不仅仅停留于对人的限制和规定,更着眼于对合理行为的倡导和错误行为的摒弃,并使之日渐内化为自觉的信念和行动的指南,在“从心所欲不逾矩”的行为状态中使得社会秩序得到自然而然的遵守和维护,从而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为社会治理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基础。
此外,道德自觉和道德自律能够更好地化解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可能带来的社会高风险,为社会治理的成功提供重要保证。现代社会的发展,一方面使得人的主体性得到极度的高扬,另一方面,也使得人的生存空间不断被挤压,人的生存条件中充满了越来越多的不确定性。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社会治理中多元主体的存在,使各种利益诉求激烈碰撞,也使社会关系的脆弱性不断加大,使得社会运行充满了风险。道德作为社会调控不可缺少的一种有效手段,通过主体的道德自觉和自律,提升个体和社会的道德水平,从正面对人进行引导和规范,增强各个治理主体之间的和谐、合作,消除不确定性隐患,化解社会风险,稳定社会结构,从而保障社会治理实践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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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