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综服转型攻坚战
2017-05-03白琳
文/本刊记者 白琳
外综服转型攻坚战
文/本刊记者 白琳
外贸综合服务行业面临艰难转型。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企业和监管机构共同推进。
查阅近几年海关信息网公布的我国一般贸易出口企业百强榜会发现一个现象:一类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身影越来越多现身其中,并跻身前列。2015年,一般贸易出口企业百强榜中,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超越中兴通讯,位居第二,仅次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前十强中,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深圳一达通”)、浙江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朗华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朗华”)、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信利康”)四家都属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2016年上半年,一般贸易出口企业前十强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已占据五席。
2017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就外贸政策再次提出,要“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自2013年“外贸综合服务(下称“外综服”)”这一概念被提出以来,国务院已多次发文鼓励外综服新业态的发展。外综服企业在降低中小企业出口成本、提高出口效率、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等方面,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新业态兴起
2013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制定了促进外贸发展的“国六条”,首次提出了“外贸综合服务”的概念,成为外综服行业发展的里程碑。“外贸国六条”中,将外综服企业表述为“为中小民营企业出口提供融资、通关、退税等服务”,明确了外综服企业的定义。
外综服行业的兴起与外贸格局的变化息息相关。由于互联网的发展和跨境电商的兴起,国际贸易向更加多元化、碎片化、个性化的方向发展。外贸主体趋于小、杂、散,中小微外贸企业不断增加,贸易频率急速增加,外综服行业作为一种外贸新业态应运而生。
外贸出口产业链涉及生产、贸易、物流、税收、金融服务等多个环节。中小外贸企业的痛点在于既缺少专业的外贸团队,也难以获得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外综服企业作为第三方,将融资、通关、退税、物流、保险等外贸环节的服务进行整合,提供给中小企业,帮助中小企业降本增效、开拓市场。
对外经贸大学教授王健将外综服平台比作电源转换器。通过外综服平台,中小外贸企业可以在通关、退税等各个环节享受到政策优惠。贸易便利化的政策和中小企业,一个相当于“高压电源”,另外一个相当于“低压电源”,有了外综服平台这个“转换器”,政策才不会仅仅落到大企业身上。一达通外贸综合服务事业部副总经理肖锋将外综服企业的作用比作面向中小外贸企业的“服务超市”和“金融商店”,可为中小企业提供一揽子的综合性服务。
在外综服概念提出和得到正名之前,这类外贸企业“假自营真代理”的经营方式一直游离于法律边缘。其业务合法性问题的焦点,集中在出口退税政策上。
外综服企业的运营模式是,与生产企业签订代理出口合同和购销合同两个合同,然后由外综服企业代替生产企业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报关、收汇、出口退税。而这种俗称“假自营真代理”的业务,在之前按照国税局的相关规定是不能办理出口退税的。
外贸“国六条”提出7个月后,2014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13号公告”),在外综服企业出口退税上实现了突破。符合条件的外综服企业可以申报外综服业务出口退税。13号公告也进一步明确和扩展了外综服企业的概念,即“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为国内中小型生产企业出口提供物流、报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服务的外贸企业”。
在外汇管理方面,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依托杭州建设中国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政策优势,在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后,2015年12月出台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关于支持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推出了多项对外综服企业的支持政策:允许A类外综服企业货物贸易收汇免于进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结算账户办理收结汇;简化A类外综服企业贸易信贷报告,允许人工批量报备数据;允许符合条件的委托外综服企业出口的电商自行收汇。
在国家宏观政策引导下,各省级地方政府不遗余力地加大外综服平台的建设,扶持当地外综服企业,评定了一批试点外综服企业,并对试点企业实行了一系列扶持措施。外综服企业一时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市场的活力和动能被激发出来。
深圳和浙江是外综服企业的集中地。尤其是深圳,聚集了全国80%以上的外综服企业,形成了高度的行业集聚。根据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的数据,2016年,深圳市外综服企业进出口业务规模已达到4626.3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5.3%,占全市进出口的17.6%,拉动全市进出口增长0.8%。其中,深圳一达通业务规模已超过百亿元,还有十家企业业务规模超过10亿元。
根据深圳国税局的数据,深圳外贸企业退税额平稳增长,外综服企业退税额呈现大幅增长。2015年,深圳市外综服企业出口退税额同比增长49.11%,是同期外贸企业的4倍;2016年,深圳市外综服企业退税额同比增长63.94%,是同期外贸企业的19倍。其中,在深圳申报退税的28户外综服企业,实际办理退税额182.92亿元,占全市近2万家外贸企业总额的47.81%。
庞大的外贸进出口量和迅速崛起的电子产业形成了强大的集群效应,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四流合一的创新模式成为珠三角乃至全国对外贸易的有力推手,成为深圳经济的新增长点和重要动能。
发展遭遇困境
然而,2016年以来,外综服企业纷纷反映遭遇发展困境。不少外综服企业业务大幅缩减,对市场止步观望甚至退出。一些业内人士呼吁,外综服业态已经面临最困难的时期。外综服企业如果不转型、不改变,不仅整个行业难以继续发展,甚至可能对中小外贸企业和外贸出口形势造成巨大冲击。
《中国外汇》在广东深圳和东莞调研时发现,外综服业态遭遇的发展瓶颈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外综服行业的扩张使得竞争进入白热化阶段,为争夺客户掀起的价格战使得行业服务费水平不断压低,不少外综服企业挣不到钱甚至亏本;另一方面,一些外综服企业的内部管理和风险防控能力与国税、海关等监管部门的现行规定和要求不相匹配,暴露出一定的风险隐患。
其中,最大的风险隐患来自出口退税的骗税风险。一些不法企业借外综服平台进行的出口退税“骗税”,在国税部门的税务稽查中暴露出来。尽管绝大多数外综服平台并未参与骗税,但作为责任主体仍要承担责任和接受处罚。
骗税风险的暴露之所以给外综服企业带来如此巨大的打击,主要原因在于,出口退税是外综服业务利润的重要来源之一。通常情况下,外综服企业的利润主要来自两块:一块是外综服企业提前垫付的出口退税款。外综服服务常见的“3+N”模式中的“3”即是一站式通关、外汇、退税服务。外综服企业通常按退税款的大约4%向出口企业收取服务费,免费提供出口通关、收汇等服务。另一块利润来自金融增值服务,即通过从金融机构规模采购,争取最优融资费率,再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从中获取费率差额。外综服企业通常为出口企业提供的是供应链金融服务,而不是纯粹意义上的银行信贷,包括退税融资、贸易融资、信保融资等多种产品。此外还可从物流等服务中赚取批发和零售差价。
出于对风险的考虑,有些外综服企业开始谋求转型,对一般贸易出口相关业务进行调整和优化,比如从“3+N”向“2+N”模式转变,不再垫付税款;有些企业则将业务重心偏向其他方向;还有些企业干脆将整块业务砍掉。从深圳的数据就可以看出,出口退税规模排在前三位的深圳一达通、信利康、朗华在2016年出现了明显分化:深圳一达通仍保持迅猛势头,退税规模同比增长66.07%;信利康增长3.12%;朗华则下降11.08%。
监管难题待解
监管部门对外综服企业肩负着服务和管理的双重职能。外综服企业作为连接监管部门和中小微企业的纽带,一方面在选择中小微企业客户时可以帮助监管部门进行一定的筛选;另一方面,外综服业务的创新性和复杂性也给监管机构带来新的挑战。特别是外综服企业盘子大,客户多,一笔业务往往并入多家中小微企业的数笔业务,给监管机构的甄别和管理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面对外综服行业面临的问题,国税、海关、外汇、商务等监管部门始终与外综服企业保持顺畅的沟通交流渠道,听取外综服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引导和大力支持其发展。
2016年5月5日,《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以下简称《意见》)再次提出“加大对外贸新业态的支持力度”,要求“加快建立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相适应的管理模式,抓紧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退(免)税分类管理办法”。
为落实《意见》,2016年9月,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等部门,将中建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世贸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嘉晟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汇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确定为外综服试点企业,探索有利于外综服企业发展的管理模式。
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2016年7月和9月发布2016年第46号《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46号公告”)和2016年第61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61号公告”),落实《意见》对于完善外综服企业退税分类管理办法的要求。
46号公告,根据外综服企业轻资产的特性,降低了对其年末净资产和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占比要求。这对提升外综服企业的分类等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速度具有积极意义。61号公告,则提出了在把控风险的基础上加快外综服企业退税的措施,包括对一类外综服企业开通退税申报绿色通道服务,优先办理退税,并将四家外综服试点企业视同一类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此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实行无纸化管理也是其中一大亮点。
在出口退税方面,外综服企业管理问题的症结在于,外综服业务兼具了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的特点,界限不清。从形式上来看是购销业务,实质上是提供服务。外综服业务性质有待明确,但行业内部对此意见并不一致。有些企业认为自己是服务平台,从事的是代理业务;有些企业则认为自己是出口退税的主体。实际上,外综服无论界定为购销业务还是代理业务,都各有利弊。然而,从税务部门的角度来看,企业作为退税主体,享受出口退税便利和优惠政策的同时,就要承担与之对应的责任。13号公告就明确要求,外综服企业作为退税主体必须要“加强企业风险控制,严格服务对象准入资格审查,及时评估服务对象的经营标准和生产能力,确保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国内采购及出口的真实性”。
海关对外综服企业的监管同样存在类似问题。在现行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如果外综服企业在通关过程中出现违规、违法问题,就要作为责任主体按照规定接受处罚。鉴于外综服企业的业务量大,出错几率相对较高,很多外综服企业认为,其被作为违规违法处罚的主体,承担的风险太大;而从海关角度看,总体上仍要坚持以“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为原则。如何在外综服企业的主体责任问题上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外综服企业权责一致,已成为当务之急。
随着业态的深化发展和监管的趋于规范,外综服业务目前的野蛮扩张显然不可持续。而外综服企业长期以来没有准入门槛和统一的认定标准,也导致泥沙俱下,整个行业也面临重新洗牌的问题。此外,在政策上对外综服企业的界定也存在差异。“国六条”将外综服企业界定为为“中小民营企业出口”提供服务,而国税总的界定则是为“中小型生产企业出口”提供服务。两者虽然有所差异,但都局限于“中小型”企业;而外综服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肯定会涉足为大型企业提供进出口服务,超出界定的范围。不难看出,外综服行业目前已发展到需要明确行业准入门槛,对业务资质和行业规则加以规范的阶段。这也是业界和监管部门的一致呼声。
共促行业发展
从目前来看,外综服企业的法律地位及权责界定标准仍然有待明确。监管部门方面也在不断探索与外综服企业特色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操作办法。四家外综服试点企业在这方面进行了不少积极的探索和讨论。据了解,商务部近期牵头五部委与试点企业进行了多次沟通,以尽快建立外综服行业规范和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外综服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企业和监管机构的共同推进。监管机构从法律法规和业务操作层面上需更好地支持和引导行业发展;而外综服企业则需要从自身出发,规范内部管理和提升风控能力。
深圳国税局人士坦言,外综服企业在内部风控方面的成本很高,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但整体效果并不理想,异常回函比例依然很高。海关方面也积极引导外综服企业,尤其是试点企业向高级认证企业方向发展。但要成为高级认证企业,要求企业把控好整个物流链,包括货运、供应商,都要达到一定的管理要求。而外综服企业的业务模式决定了其相比单纯的加工贸易、生产型企业,信用等级向高级认证企业提升的难度更大。因此,外综服企业必须采取措施从源头上去筛选企业客户,避免办理风险高的业务,才能加快信用等级提升的速度。
不少外综服企业也提出,希望税务、海关等监管部门未来能够在一定限度内向外综服企业开放数据端口,共享一部分数据,以帮助企业提高风险管控能力。从大数据运用的趋势来看,数据的共享对于监管和企业双方可能是共赢。但由于短时间内大范围开放监管数据难以实现,因此,目前企业仍然需要练好内功,从自身做起,严格筛选客户,加强对其客户及客户上游业务的把控。
对此,深圳创捷供应链有限公司总裁文健君提出,外综服企业只有深刻参与到全球价值链的分工中去,真正嵌入到产业中去,才能把握业务和票据的真实性。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商务部市场调研专家库专家宋华认为:外综服企业实质上是贸易流通领域的供应链,其挑战在于如何向供应链的上游和下游延伸;如果只集中在贸易环节,上游的原材料采购及供应端生产,下游的分销、配送和客户管理这两端是空白,那么一旦上游端和下游端联手欺诈,就会形成管理上的盲区,难以把控其中的风险;因此,外综服企业要想加强风险的把控能力,必须要形成完整的供应链体系,实现供应链的闭环,这才是行业长久发展之道。
(在此特别感谢外汇局深圳市分局、外汇局
东莞市中心支局对本专题的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