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治党视域下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探究
2017-05-02刘宏标
文/刘宏标
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是党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提升的重要形式。十八大以来,面对深刻变化的世情国情党情,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审时度势,从战略高度对党的建设进行新谋划、新布局,坚持治标与治本并进,党内政治生活呈现新气象,全面从严治党取得阶段性成果。坚持制度治党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不仅靠“思想自觉”,更要依赖“制度约束”,以改革创新精神建制度、明法度,把党的好经验、好做法和优良作风以制度形式固化下来,以科学严谨的权力制约机制和监督体系,为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提供制度依据。
一、制度治党与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理论逻辑
十八届六中全会明确指出:“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进一步突出强调“党要管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从严治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健康有序的党内政治生活是 “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以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保障全体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行使,实现集中统一的组织目标和党的意志,营造出风清气正、山清水秀的政治生态。制度治党就是运用制度手段,规范党员行为、调节党内关系、指导党内生活、管理党内事务,以制度的权威性、合法性、长久性,实现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和管党治党的目的。
第一,制度治党是维护党内团结的基本前提。
历史和实践反复证明,党内团结统一,党的事业就会无往不胜;党内四分五裂,党的事业就会遭遇挫折。对马克思主义政党而言,党的团结和统一是党的生命。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叠加影响,思想多元化、利益复杂化增加了党的执政困难,党内团结面临严峻的考验。在理想信念认同方面,部分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发生动摇,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却情有独钟,在党内团结中产生了“离心力”;在利益认同方面,部分党员干部将“公权”变为为自身谋利益的工具,进行肆无忌惮的权力寻租,党内消极腐败的形势日益严峻,党员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一系列新问题的出现严重影响党内团结,造成“发扬民主不够、正确集中不够、开展批评不够、严肃纪律不够”,严重损害党的执政根基。
新时期中国共产党承担着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历史使命,使命光荣,任务艰巨,必须以党的坚强统一领导团结凝聚各方力量,必须以坚持民主集中制实现党的团结统一。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我们讲团结,必须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集中制是实现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形式和途径,也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大制度安排,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是实现党的团结统一的前提和基础。
第二,制度治党是增强党员归属感的重要保障。
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是党的基本构成单位,也是严格党内政治生活的主要依靠力量。党员的民主权利如果得不到保障,对参加各种活动的热情就会降低,对党的离心倾向也会加大,会进一步削弱党员对党的归属感和认同感。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出台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制度,十八届六中全会适应新的形势需要,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两个党内规章,为新时期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提供了制度与环境支撑。通过制度的规定性作用,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表达权等权利有效落实;通过制度的约束性作用,使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都在制度规则的框架内正常活动,维护党内政治生活的严肃性;通过制度的权威性作用,引导广大党员讲规矩、守纪律,营造海晏河清的政治生态环境。最终,通过细化制度程序并严格执行,加强监督,发挥制度作用,以实现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增强党员参与党内政治生活的热情和信心。
第三,制度治党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根本途径。
公生明,廉生威,党风廉政建设关乎党的执政形象。党风正则政风清,政风清则民风淳,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是营造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政治生态的有效支撑。美国著名政治伦理学家塞缪尔·亨廷顿指出:“利用政治权势谋取经济利益意味着政治价值观和制度必须屈从于经济的价值和制度。于是政治的首要目的不是为了实现公共目标而是为了攫取个人利益。”从这一角度分析,人性是具有天然贪婪性的,权力的赋予和拥有是腐败滋生的根源,“绝对的权力会导致绝对的腐败”。中国共产党是唯一执政党,具有绝对公权力。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环境发生急剧变化,各类腐败案件频发,并由个体行为向集体行为乃至组织行为演变,严重影响了党的作风与形象。腐败问题从根本上说就是权力缺乏有效监督,在“制度”的空子里以权寻租。十八大以来,我们致力于制度治党,坚持标本兼治,扎紧扎密制度的笼子,集中整饬党风,着力净化政治生态党内政治生活呈现新气象。
制度治党是一个动态的有机统一体,涉及制度的设计、衔接与执行等相辅相成的环节,并随着客观环境的变化而与时俱进,是稳定性与创新性的统一。同时制度治党离不开制度文化的培育,“软实力”与“硬约束”相结合才能严肃党内政治生活。
二、制度治党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战略根基
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拥有近百年历史、440多万个党组织、8800多万名党员的执政党,管理建设好这么一个大党,没有制度的规范和约束是不可想象的。新形势下,坚持制度治党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根基和落脚点。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如果管党不力、治党不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内突出问题得不到解决,那我们党迟早会失去执政资格,不可避免被历史淘汰”。当前,在党内政治生活中,依然存在制度解读主观化、制度执行形式化、制度遵从随意化等问题,严重阻碍了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的开展。坚持制度治党基本原则,以科学思维做好制度顶层设计,不断强化制度执行力,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根本路径。
第一,抓好党性教育这个根本,着力培养制度治党的文化基础。
著名学者阿历克斯·英格尔斯在《人的现代化》中从制度落地的角度出发,深刻阐述了制度执行对实现人的现代化的重大意义,肯定了制度执行对制度效用发挥的积极促进影响。在政党治理过程中,建立科学有效的制度规范只是制度治党的第一步,制度只有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才能真正发挥效用。党性教育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党员对党的性质、宗旨、章程、纲领等的认知与态度。通过党性教育,强化对党员行为方式的规范和管理,使尊重、遵守制度成为广大党员干部的行为习惯,积极营造敬畏制度、遵守制度的文化氛围。
党性教育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提升党员党性修养的“熔炉”,也是一个外在吸收和内在消化的过程。十八大以来,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到 “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再到“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由表及里、由学到做、由“关键少数”到“普通多数”,体现了党中央对党员党性教育和党性锻炼的重视,彰显了中央管党治党的逻辑思路,逐步唤醒党员的党性意识,增强了党员爱党、忧党、护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广大党员干部在学习教育和专题活动中受到严肃的党内政治生活锻炼、深刻的思想精神洗礼和党性教育,增强了遵守党的规章制度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第二,抓好民主集中制这个核心,着力完善党内制度体系。
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取得革命建设事业胜利的一大法宝,是党内政治生活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和核心制度,能否坚持民主集中制这一根本组织原则,直接影响到党的决策是否科学合理、党内制度是否有效贯彻落实。科学的制度必须有科学的理念作指导,强化制度顶层设计,完善党内制度体系,要在坚持民主集中制这个核心的基础上,本着“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在把握规律的基础上实现制度设计制定的科学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最根本的是严格遵循执政党建设规律进行制度建设,不断增强党内生活和党的建设制度的严密性和科学性,既要有实体性制度,又要有程序性制度,既要明确规定应该怎么办,又要明确规定违反规定怎么处理,减少制度执行的自由裁量空间,推进党的建设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因此,制度的设计和制定要注重重点发力、标本兼治,做好配套衔接,实现基本制度与具体制度、实体制度与程序制度整体发力,发挥制度的最大效用。
在党内政治生活中坚持民主集中原则,要以实现党员民主权利为根本,在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前提下,以制度治党为原则,健全民主决策程序,确保党内民主具体化、制度化、规范化。同时,要正确把握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引导党员增强“四个意识”,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局面,使党内政治生活既民主活泼又集中统一,培养党内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敢于担责的政治氛围。
第三,抓好制度法律化这个关键,增强党内制度执行力。
目前我们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制度体系,但由于长期以来党内制度执行不力的惯性,制度发挥的效用有所欠佳,制度执行的主观性、随意性较强,“合意的就遵守,不合意的就规避;有利的就执行,不利的就不执行;容易的就执行,困难的就不执行;要求严时就执行,不严时就不执行,这是一种典型的选择性执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以及各种“潜规则”的盛行,严重背离了制度设计的初衷,破坏了制度的权威性,严重影响了党的执政形象。究其原因,制度的“硬约束”缺乏法律保护是重要根源,违反制度的成本较低,使得个别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一再突破纪律底线,甚至堕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要强化法规制度意识,在全党开展法规制度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制度意识、纪律意识,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氛围,坚持法规面前人人平等、遵守法规制度没有特权、执行法规制度没有例外。”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将法治治理提升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层面。坚持制度治党要与运用法治思维相结合,在政党治理过程中,要适时把执政理念、战略规划、党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实现党的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的高度融合,以法律的强制性实现制度执行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