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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良法的初步分析

2017-04-27杨明李捷频

新教育时代·教师版 2016年47期
关键词:良法公平正义正义

杨明+李捷频

(中共黔东南州委党校,贵州凯里,556000)

摘 要:良法是反映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要求以及符合法律的性质、特点、逻辑的规范。良法的现实依赖立法、司法实践路径的实现。良好的法治必须依靠良法保障。

关键词:良法 法治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既强调法律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重大作用和地位,又提出作为治理国家、治理社会之法必须是良法。这是在中国共产党重大文件中首次出现“良法”字眼,充分说明我们党对依法治国的认识进一步深化,更是对法治中国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自2010年时任全国人大委员长的吴邦国同志向世人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起,人们对法律的要求,已经从有没有法律的问题向法律是不是良法的问题的转变,这是时代的呼声、社会的共识。进一步追问,何谓良法,良法如何实现,良法对法治意味什么。围绕以上问题,笔者试图做出初步探究。

一、何谓良法

依法治国不仅是依“法”治国,而且是依良法治国。人类法治发展经验表明,治理国家和社会单纯有法还不足以实现善治,最多是形式法治,而非实质法治。真正意义上的善治必须是体现自由、民主、人权价值之治,即以公平正义为价值依归之治。

对良法的追问或探寻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伟大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他第一次对法治进行了阐述,“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治的构成要素应该包括全社会守法和法须为良法,这是人类对良法的追求发出的呼唤。古罗马法谚:法是公正和善良之艺术。将正义与法等同视之。实际上,对法律善恶做系统、深入探讨,也是近现代以后的事,法之善恶的问题主要发生在自然法学派与实证法学派之间。自然法学派认为,良法或善法就是符合自然正义的法,“恶法亦法”;实证法学派则主张,法是主权者的命令或是由国家有权机构颁布实施的规范,导出“恶法亦法”。二次世界大战后,纽伦堡审判宣告了纳粹战犯依照希特勒时期颁布的法律实施的反人类行为罪行应该受到严惩,对“恶法非法”的否定,也是人类良知和良法追求的胜利!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良法“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項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那什么是良法,有学者认为所谓良法就是体现真、善、美的法。笔者以为,所谓良法就是反映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要求以及符合法律的性质、特点、逻辑的规范。具体而言,良法至少应该符合以下几项标准:

(一)法必须反映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良法应该是广大人民意志和意愿的反映,而不是部门利益或地方利益甚至是某一集团利益的产物。要使每一项法律最大限度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根本利益,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得到人民拥护,避免法律部门化或地方化倾向。要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全面落实。

(二)法必须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法是正义的文字表述。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追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体现公平正义,必须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具体来说,每一部法律、每一法律条文都必须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实定法必须经得起公平正义的检验,以公平正义作为衡量的准则。“法乃正义之艺术”中国古代“法平之如水”“法不阿贵”也表达同样的价值追求。

(三)法必须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种社会现象。法律对社会发展起到引导、规范和保护的作用,要是这个作用得到发挥,法律要顺势而为。一方面,法律秩序应该是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客观反映;另一方面,法律应该成为引领社会经济发展的先导,“立法先行”。总之,遵循自然(天理)规律,适应社会发展要求(国法),符合人性需求(人情),理想的法律应该符合中国古人所追求的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一句话,反映国情、社情、民意的法才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法。

(四)法必须具有科学性和逻辑性。所谓法具有科学性,就是从法本身的性质和特点而言的,完整的法律规范应该包括假定条件和法律效果两部分构成,也还包括法律术语的精练、准确性。所谓逻辑性,就是指法律条文之间、法与法之间,乃至整个法律系统应该是内容协调、和谐统一、逻辑自洽的体系。

二、怎样实现良法

如何实现良法,抑或良法可欲吗?笔者试图回答,为何实现良法是可能的,以及从立法、司法视角考察实现良法的路径。

(一)在立法实践中实现良法。我国历来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立法是国家实现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大陆法系国家也通过立法的方式来实现国家对社会的治理。那么,为何人类能够通过立法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实现社会的治理?为何人们能够通过立法实现善治?笔者以为,至少从几个方面考察。首先,基于对基本秩序的认同。那就是人们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是正义、什么是非正义,什么是我的、什么是你的或他的。比如,人们杀人、抢劫、强奸、盗窃等行为应该受到刑法的处罚,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人们通过立规则实现对社会的引导、规范、规制,从而实现社会的有序运行,这是追求良法的最基础的前提。其次,基于对人性的基本认知。我国古代法家认为,人有“趋利避害”的本能,法具有“禁暴止奸”“定纷止争”的功能和作用,所以应该实行“法治”。西方思想家也从人欲求来论证为政府的起源或法治的产生,“社会为我们的欲望所造就,政府则由我们的邪恶所产生”。麦迪逊也说:“如果人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人都有三亲六故、七情六欲,要防止人与人之间发生相互侵害、人与人的战争的出现,我们需要法律来引导、规范和强制,作为行使管理社会职责的政府是由官员来操作和运行的,为防止官员失职、滥用职权、贪腐,需要构建好的法律制度防范。基于这样的认知,为人类构建良法找到了最深层的人性基础。再次,法的承继和移植为良法的产生提供了最为便捷、高效的通道。“基本秩序的再现”为现代社会承继法律制度提供现实依据,社会经济发展的相似性或趋同性为法律制度的移植找到了人类文明成果借鉴的根基。最后,发达的立法技术为实现良法找到了有效的路径。要使我们制定出来的法是良法,立法机构应该按照一定程序,实行“开门立法”,本着公平、公开、透明原则,最大限度汇集群众智慧,扩大公众参与,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寻求社会最大公约数。在中国立法语境下,良法的实现不仅靠立法,还有改、废、释等路径,其实改、废、释也是立法的特殊形式。

(二)在司法实践中实现良法。

立法是将正义理念与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相对应,从而归纳出法律规范;司法是将现在发生的事实与法律规范相对应,从而形成判决。任何法律必须经过解释才能适用,未经法官解释的条文不得作为判决的依据。再聪明的立法者不可能将社会生活所发生的现象都用法律规范起来,既不可能,也不现实,因为社会生活是千变万化、丰富多彩的,这是人类认识的局限所致。再者,法律条文已经通过,法律条文的词语固定下来,但生活事实不断丰富词语的内涵和扩展词语的外延。法官就是要通过采取解释法律条文的含义,从而将发生的生活事实纳入法律规范中,形成判决。

在绝对人民主权理念认为,法官不得对颁布实施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法官只是法律的“传声机”“自动售货机”,即将法律和案件事实投入自动售货机,吐出来的是“现成”的法律判决,因为法律已经为法官制定了无所不包、事无巨细的规范。但是,后来人们逐步发现,法律含义的含糊、不明确甚至矛盾的现象仍然存在,怎样保证不明确、含糊不清、矛盾的法律解釋好,使不好的法变成良法,就需要法官秉持正义的理念,思维不断地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最后形成正义的裁判。

三、结语:良法对法治意味什么

一般而言,有了良法还不等于实现法治,只有将良法全面付诸实施,把书本上的良法变为行动中的法,把良法美好的蓝图变成实现,社会才能实现法治、善治。然而,良法的法治、善治前提必须有良法,没有良法是不可能实现法治、善治的。宋代改革家王安石曾经有关于善法或良法与治国理政之间的关系,“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纵观中国古代史,中国虽然有影响远东地区发达的中华法系,但很难说有多少良法,况且,古代中国人都将法视为是统治人民的工具,所谓“法治”,其实就是“刑治”。

邓小平同志深刻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甚至走向反面。”。虽然,用的是“好制度”,不用“良法”,但是,就现代社会而言,制度主要是由法律构建起来的,因为有良法或善法才会有好的制度。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指出的:“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总之,良好的法治必须依靠良法保障。

参考文献:

[1](古)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M].商务印书馆,第202页.

[2]李步云、赵讯著.什么是良法[J].《法学研究》,2005年06期.

[3](美)托马斯·潘恩著.常识[M].中华书局,第11页.

[4](美)汉密尔顿等著.联邦党人文集[M].商务印书馆,第264页.

[5]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M].《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33页.

[6](美)约翰·罗尔斯[M].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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