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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发展及现状

2017-04-27何孝华

经营者 2017年3期
关键词:发展历程问题对策

何孝华

摘 要 本文从一个中央企业数十年来招标活动所走过的真实路程,剖析了我国工程招标从乱象丛生到逐步规范所走过的艰难历程,并结合当前建设工程招标市场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的对策和措施。

关键词 工程招标 发展历程 问题 对策

一、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基本建设工程的分配管理模式是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计划、把建设单位的工程任务以行政指令方式分配给建筑企业承包施工,这种计划经济下的分配模式对于迅速恢复战乱后的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国家的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原有的分配模式下形成的建设工期拖延、经济效益低下等缺点日益凸显,加之经济建设成为发展重点后,工程基础建设形成高潮,资金十分短缺,因此利用外资搞国内的工程建设成为当时首当其冲的选择,于是有了1984年的鲁布革水电站的工程招标建设、有了伴随着外资引进的同时也引进的工程项目管理的理论和方法,这种工程建设的招标制度极大地震撼了国内建筑业,并开始被国内的建筑界认识,从而逐步渗透开来。

某中央企业成立于1954年,该企业在80年代中期开始进行职工住宅楼的建设,这期间工程建设的招标有一部分采用了邀请招标,另一部分采用了公开招标,从建设的效果来看,凡公开招标的工程,施工单位在管理上都十分重视,工期往往提前,工程质量也较好,而造价也较低,如:生活区24#楼和26#楼采用的是同一套施工图纸,因24#楼工期的特殊性,采用了邀请招标选择施工单位,早开工了一个月,但最后两个标段同时竣工,并且26#楼的造价还比24#楼节省了近10万元。但此时的公开招标,很多方面也是不完善的,比如,虽也有正式的形成文字的招标文件,但内容都很简单,一般一本招标文件不超过10页纸,没有“合同主要条款”“技术规范”以及详尽的评标公式等。

2000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我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产生了重大的影响,随后国家的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也陆续出台。在此大背景下,企业的招标工作也走上了规范发展的轨道。首先最明显的变化是招标文件的厚度大幅增加,一般的房建工程的招标文件均在60页以上,增加了“前附表”“合同主要条款”“技术规范”等骨架性条款,并且这一期间招标的规范化也在逐步进行。

随着招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容易产生一些“人情因素”的评分方法被逐渐淡化乃至取消,比如:计价方式由传统的定额计价过渡到与国际接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备受争议的设立招标保密标底的做法被限制使用,改为公开的招标栏标价;最受非议的招标人考察打分从影响总分的5%减少至1.5%,并且最终退出了历史舞台;而像选择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这一刚性的评价标准则被固定。

即使评标方法采用了综合评分法,其技术标和综合标的分值权重也在逐年降低,而最能体现投标人实力的商务标权重则在上升,甚至超过了权重的半数。

在2001年7月5日,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一次明确最低价中标的原则,所以在表1中的第五个版本中,评标方法改为经评审的最低价投标价法。规范的招标行为带来的直接结果就是投标人的积极参与,使投标人的数量大幅度增加,如今一个普通住宅楼项目的投标人就达10~15家,这给招标人择优选择中标人、降低工程造价、造福企业员工创造了条件。同时,这期间工程项目的质量也是值得称赞的。

二、目前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笔者在央企从事工程的招标工作近20年,在社会上从事评标工作也近10年,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笔者认为目前在工程招标工作中还存在如下问题:

(一)现行法律、法规还存在需完善的弹性空间

目前国内的招投标市场的竞争愈演愈烈,若采用上表所列的综合评分法,由于各投标人的得分差距较小,所以微小的弹性空间都可能更改中标结果。本来《招标投标法》作为指导我国招投标活动的大法,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弹性空间,确保招标工作的公正性,但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却给一些投机取巧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招投标市场的社会诚信机制建设缺失

在目前的招标过程中一些程序和过程是不公开的,这在客观上导致了无法进行社会监督的职能,增大了投标人因为违规导致投标失败的风险。另外,由于全国性的招投标信息平台尚未建立,建设体制的“条”“块”分割现状依然存在,如电力系统工程、无军事秘密的国防系统工程按行政隶属关系只接受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结果是即使某个投标人因违规行为被查处,仍然无法阻止其在外地或外系统继续违规投标。再如2008年来我公司投标的某建筑公司,在资格预审中被发现业绩材料造假,遂被禁止投标,但3个月后,该公司又在外地中标了另一个项目。

(三)招标代理中介机构及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这几年招标代理业务发展过于迅猛且良莠不齐,一些招标代理中介机构恶意竞争、唯利是图,或与投标单位串通一气,造成“中介不中”的局面,同时大量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或是刚毕业的学生,或是从施工、管理等行业转行过来的人员,虽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但缺乏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程序的系统学习,不能很好地完成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控制价、组织招标会议等工作,造成招标质量不高、投标人投诉不断的后果。

三、完善改进的对策和措施

(一)完善工程招投标行业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正式实施,对于规范招投标行为,创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它的规定过于笼统。为此,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又颁布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该文件对当前招投标领域亟须解决的一些焦点和难点问题做了具体规定,但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迥异,笔者建议各地应尽快制定出适合本地的实施细则,如对于施工技术不复杂、专业性不强的工程项目,规定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评标,尽量减少或杜绝个别评委的“瑕疵打分”,而对于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工程,则应对其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用“暗标”的方法评审。

(二)加快诚信机制和网络信息化建设

评标工作是招标工作中的关键,能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将直接影响工程招标的质量,因此应尽量最大限度地公示其招标过程。例如,增大对评标评分结果的公开性,让投标人明白自己究竟为何落标,这也有利于提高投标企业的竞标水平。另外除行政监督和行业监督外,也应允许业主代表列席评委的评标工作。同时建立全国各行业统一的招投标信息共享平台,实行违规企业的“黑名单”制度。在此基础上加大推行电子化的投标、评标,使招投标各方主体在规范统一的平台上完成交易,真正杜绝人为因素的干扰,提高效率,节约成本,共享信息,遏制“暗箱操作”。

(三)加强对中介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实行清退制度

中介代理机构要加强行业自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招标代理中介机构的资信、市场行为、业务水平、投诉等检查监督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给予警告通报、停业整顿,严重者要吊销其执照,清退出建設市场。对其从业人员要加强招投标法规的培训,重视继续教育的学习,严格规范其日常业务水平的管理,建立和完善个人职业资格制度,杜绝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挂靠情况,对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在招投标信息共享平台上公示,以儆效尤。

四、结语

招投标制度的成功实施是我国建筑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关键,其制度完善则是我国建筑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及参与国际建筑市场竞争的保障。招投标本身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和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同时又是政府和公众十分关注的热点,做好这项工作意义重大。我国建筑企业必须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强化监督管理,持续改进不足,努力构建一个和谐、规范、有序发展的建设市场。

(作者单位为辽宁工程招标公司)

参考文献

[1] 王宏伟.试论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在招、投标中的作用[J].安徽建筑,2015(6).

[2] 王俊遐.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

[3] 柴鸿泉.工程招投标与国际惯例[J].工程建设与设计,2012(3).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S]. 2012-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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