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发展用地政策分析
2017-04-26古加娜依·合德拜
古加娜依·合德拜
[摘 要] 农村土地是农民群众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更是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主要动力。最近几年,随着阿勒泰地区不断对农村农业发展用地进行调整和规划,农业土地流转速度加快,农村建设用地规划更加科学。但是在具体用地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我们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本文主要结合实际情况,就农村和农业发展用地存在的问题和政策进行分析,希望通过本次研究对更好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有一定助益。
[关键词] 阿勒泰地区 农业 农村 发展用地
[中图分类号] F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6)12-0001-01
农村农业土地规范流转,做好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工作,既是推进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基本途径,也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农村发展、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的重要途径。近年来,阿勒泰地区耕地流转健康、稳定、有序推进,促进了农村社会资源充分利用,強化农村建设用地管理,维护了农民在市场中的权益,实现了农民增收,但在农村土地使用过程依然存在不少制约因素,需要我们及时对策将其解决。
1 阿勒泰地区农业农村发展用地存在问题
1.1 农业农村土地流转存在问题
首先,土地流转分散,不适应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尽管土地流转总面积不少,但流转的集聚程度并不高,单体连片的大面积流转仍相对较少,难以适应现代农业规模化的要求。流转土地相对分散,不是连片流转,农民组织化程度低,难以实现机械化,农业效益不高;其次,土地流转评估机制不健全。虽然土地使用权流转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一种普遍现象,但转出、转入之间缺乏足够的信息联系,阻碍着土地流转在更多方式、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进行。转包费、租赁费缺乏科学依据,各级还没有专门的土地流转价格评估机构和专业人员,土地流转价格靠协商,定价普遍偏低;最后,少数农民法律意识不强。少数农民法律意识不强,认为土地流转是自己的事,与他人无关,只作口头约定,没有履行合法手续,私下流转属个人行为,土地稳定性差,双方利益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矛盾纠纷隐患大。
1.2 农村建设用地使用存在问题
农村建设用地包括农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在建设用地管理过程中,农户自愿申请复垦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镇(街)不能及时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对房屋及其建构筑物予以合理补偿后,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按照集体房屋权属申报复垦,严重影响到农民群众复垦的积极性。此外,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对收回农户房屋的补偿区别分类,不能对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保护好农户的合法权益。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实行自愿、有偿、公开的原则,各地区对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申报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真实性负责。但是在实施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时,没有充分听取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权利人的意见,复垦面积、补偿金额等均不能做到以书面形式公告、公示并留存影像资料备查,有关结果没有和农户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权利人确认签字,严重损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 阿勒泰地区农业农村用地政策分析
2.1 支持设发展社会农业用地
农业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属于农用地,实行“备案制”,不需办理转用审批手续,只报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首先,对于规模化种植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其次,规模化畜禽养殖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再次,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最后,粮食生产5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500亩的,配套设施用地不超过10亩。
2.2 农村集体闲置土地利用
首先,对主城及区县城周边农村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支持通过入股、联营等方式予以利用;其次,对偏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通过复垦为“地票”,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再次,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规范的民主程序,协议有偿回收闲置的宅基地、非本集体经济组织因房屋继承占用的闲置宅基地以及闲置乡镇企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利用;最后,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在确保建设用地不增加、耕地数量不减少且质量有提高的前提下,可对村庄内零星、分散的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布局调整,集中用于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
2.3 农村闲置宅基地利用
首先,流转、转包农村闲置房屋,其年限可与土地流转同步;其次,鼓励社会资本以代建、租赁等模式与农户联合实施住房改造;再次,开展扶贫民宿示范点建设。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回购农村闲置房屋,发展休闲养老、观光旅游,或用于改善贫困农户住房条件;最后,鼓励农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其他条件发展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乡村旅游。
2.4 政策保障
首先,健全县乡村三级服务体系,为农户流转土地提供明晰产权、规范合同等基础支撑,以及信息发布、政策宣传、合同签订、价格评估等公共服务制度。通过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土地向生产能手集中,促进规模经营逐步建立土地流转市场中介组织,强化中介服务功能,为土地流转提供土地政策、流转方式、信息传递、法律咨询等项目服务;其次,加强项目用地报批手续宣传,及时掌握建设项目情况,积极做好用地项目报批的前期服务、报件组织和批后跟踪的全程管理工作;最后,认真落实双保工程,依据规划和供地政策及行业标准审核报批各类用地,节约集约用地,控制征地规模,特别是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耕地。
参考文献
[1]连雪君 毛雁冰 王红丽. 细碎化土地产权、交易成本与农业生产[J].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4(04)
[2]吴云青 张文静 张再生 蔡为民. 中心村集中居住区农民满意度及其敏感性分析[J].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