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O与核心价值观培育:香港的启示
2017-04-26李丽莉
李丽莉
摘要:本文探讨了非政府组织与核心价值观培育的内在联系,认为NGo对彰显国家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借鉴香港的经验做法,为内地发展NGo,促进核心价值观培育,本文建議政府要从社会公共服务的提供者转变为社会公共服务的购买者和管理者,建立健全NGo相关的法律法规,从法律上解决NGO的合法地位问题。
关键词:NGO;核心价值观;香港
在中国,政府始终扮演着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角色。近些年,NGO(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的英文缩写,译为非政府组织)蓬勃发展,以其鲜明的公益性和志愿性特点影响着社会价值导向,日趋成为核心价值观培育不可忽视的一股力量。因此,为了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有必要对非政府组织与核心价值观培育的互动关系进行研究。在香港,非政府组织在维护其核心价值观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经验对大陆具有启示作用。相比非政府组织发源地的西方发达国家,香港与内地的文化同源性使这种经验借鉴更加具有现实意义
一、NGO与核心价值观培育
非政府性质的组织最早出现在19世纪的欧洲,源于人道主义传统和慈善传统。具有慈善性质的组织产生较早,但代表这类组织的名称——非政府组织出现比较晚。直到20世纪50年代,联合国才首次使用NGO这一名词,并将其定义为:非政府组织是在地方、国家或国际级别上组织起来的非营利性的、志愿性的公民组织。这一概念明确指出了NGO的特点,即:(一)民间性,它独立于国家和政府体系之外,不包括政党、教会等政治性、宗教性的社会组织;(二)公益性,它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分红,不包括企业等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三)自治性,它具有一定的制度和结构,能够自主决策和自主活动;(四)志愿性,组织的成员并非受某种外在强制,而是秉持志愿精神自愿组成,其活动经费也来自志愿捐赠。
目前,NGO在世界各地蓬勃发展,涉及诸多领域,影响广泛,已经成为与政府、企业并驾齐驱的第三部门。NGO正以其鲜明的特性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其独特的精神和价值观正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整个社会。更重要的是,NGO的特性所体现出的独特精神和价值观与我国核心价值观相吻合,从而有利于促进我国核心价值观不断深入人心。因此,NGO不但扮演着社会第三部门的重要角色,还对彰显国家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
NGO的这些特性与我国核心价值观高度契合。首先,由于具有民间性,NGO必然要求成员具有公民公共意识。在社会的发展历程中,政府和企业占主导地位,但政府和企业由于受自身利益的束缚,许多社会问题无法解决。NGO以独立于政府和企业的第三方身份,来维护公民的公共权益,为公民提供向政府和企业表达利益诉求的有效途径,承担着培育公民公共意识的责任,有利于在社会上形成自助和互助的社会风尚。这种公民公共意识正是公民对自由、平等、公正、民主、文明的追求。其次,NGO的公益性是关怀意识的体现。关怀意识的形成源于公民对社会资源、自然环境、弱势群体的关切。通过NGO,公民可以将自身的才能转化为各种有益的社会服务,使关怀意识转化成行动,从而促进对社会事务的关心和参与,有利于社会和谐的实现。再次,NGO的自治性是自律意识的体现。NGO属于自发组织,自主决策、自我管理的组织,其成员的行为必须是自律的,因此,爱国、敬业、诚信和友善是NGO成员的基本道德要求。最后,志愿性是奉献精神的体现。奉献本身就意味着自愿,其深层次的内涵是一种对生命意义的追求,是人的最高层次的精神需要。
由此可见,与学校、媒体等部门的传统的宣传教育模式不同,NGO在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发挥作用的优势在于,它通过利益相关者(发起者、资助者、管理者、执行者、受益者)的自愿参与,身体力行地来培育、维护、捍卫其价值观,它的价值观表现在行动上,而不是口头上,从而使核心价值观真正成为人们现实行为的衡量依据、评判标准和奋斗目标。
二、香港NGO的发展与核心价值观培育的互动
与内地相比,香港的NGO发展比较早,日趋成熟,表现在NGO的数量众多,从业人员数量庞大,拥有专业化人才队伍,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运作模式,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香港NGO能够在一种比较宽松的制度与政策环境中发展,还能定期得到政府的资助和工商界的捐赠。经过几十年的发展,香港NGO已经逐渐成为维护核心价值观的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
(一)香港NGO的发展历程
从总体上看,香港NGO的发展历程可以描述为从“慈善救济到福利权利”的转化过程。香港NGO起源于19世纪本港开埠初期,在西方社会思潮影响下,香港出现了教会兴办的宗教团体、国际志愿组织以及华人社会的慈善团体,这些组织就构成了香港最初的NGO,当时他们的工作重点集中于经济援助和救济,如东华三院、保民局等。20世纪90年代,香港处于经济高速发展阶段,NGO也发展到了黄金期。表现为NGO的机构数目快速增多,规模普遍增大,大型NGO陆续出现,而且一些国际性的NGO也相继在香港落户。从此,香港NGO进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1997年香港回归以后,NGO不仅是社会福利的发送者,而且成为社会权利的倡导者和助人自助的增能者。
(二)香港NGO对核心价值观培育的贡献
1997年以前,香港的核心价值是“自由、人权、法治、公开透明”,这是由港督从英国本土引进的。香港回归后,时任香港行政长官董建华提出,法治人权、廉洁公平及包容多元等应成为香港新的核心价值观。
香港NGO对维护核心价值观的贡献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NGO是香港人权自由的守护者。每年“七一”游行活动便是公民社会嘉年华,宣扬香港的核心价值观。香港NGO还通过提出问题和议题、价值和信念来推动香港社会的进步,例如历史文化环境保育运动、平等机会和中文运动等,基本上都是由NGO发起的。
第二,NGO是公民参与香港管治的重要途径。香港NGO或是通过与政府合作,或是与政府抗争,分享其影响力或权力。为了加强政府与市民的沟通,香港特区政府赞助成立了一些社区咨询组织。这些由香港政府支持的组织在政府与市民间架起了一座座桥梁,成为政府与市民之间的半官方的中间组织。这些组织对稳定社会、加强政府合法和可信性、提高尊重民意形象有显著作用。
第三,NGO能够解决香港政府不能解决的诸多社会问题,推动社会各阶级和各团体的合作;NGO还从事咨询和信息活动,并且对政府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进行监督。
香港NGO之所以能够在维护核心价值观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其原因在于,一方面,NGO可以真正独立于政府,具有很高的自主性,可以代表民众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并采取示威游行等行动向政府施压以督促其解决民众的诉求;另一方面,NGO的自身管理比较完善,提供的社会服务能够随着需求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因此,在香港具有很好的社会基础,民众信任并依赖其提供的各种社会服务,比如慈善捐款在香港能够得到民众普遍的响应和支持。
三、对内地的启示
近些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非政府组织在中华大地上蓬勃发展起来。在中国内地,NGO是市场化改革及其相应的社会转型进程的产物。广义地看,内地的NGO大致分为两类:一是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医院、工会、共青团、妇联等。这类非政府组织是自上而下建立的,完全由政府资助,具有明显的行政特点,属于“半官方”性质。一是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民间组织”,包括各种协会、学会、企业联合会、基金会等。这类组织是由民间自发成立的,资金来源于其成员的捐助和社会捐赠,受政府限制较多,属于政府的附属物。在内地,关于NGO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政府和社会对NGO的支持有限,NGO在管理运营过程中也存在各种问题,这些都是横在内地NGO发展道路上的重重障碍。
(一)NGO与政府关系方面的启示
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大量的非政府组织原本是政府的一个机构,随着社会改革不断深化,逐渐从政府部门中分离出来,但这些组织与政府部门之间仍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官办色彩浓厚,这样就导致这些内地NGO缺少本该具有的非政府性和独立性。比如学校归教育部门管,医院归卫生部门管;再如社科联、妇联、文联、共青团等,都是“准政府”组织,扮演政府行政助手的角色。至于那些民间自发组织的学会、协会、志愿团体、公益组织等,由于受到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双重管理,独立性不强,贡献有限。因此,这些机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NGO,属于“GONGO”,意为“政府管制下的非政府组织”,这就导致了内地很多NGO自治程度较低,对政府的依赖性仍然较强,其发展受到严重制约。因此,我国内地NGO面对的最大障碍就是如何解决与政府关系的问题。
相对于内地,香港NGO与政府的关系表现为越来越多元化和复杂化。那些受政府资助的组织与政府的关系是既依赖又自主;而那些不受政府资助的组织与政府之间则是既竞争又合作。香港政府与NGO之间是伙伴关系、合约关系。
鉴于此,政府要转变角色,从社会公共服务的提供者转变为社会公共服务的购买者和管理者;从社会福利服务的提供者转变为审查者。还需要转变观念,社会福利不应该是只靠政府单方面提供,而应该由政府部门、非营利部门、营利部门等共同承担,应结合民间的资源和力量来推动各项社会福利议案。
(二)NGO运作管理方面的启示
目前,内地已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NGO组织大约有30万,分布在全国34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涉及教育、环保、健康、儿童和老人、助残、扶贫赈灾等20多个领域。这些组织普遍存在机构不健全,内部管理混乱,提供服务单一,滿足社会需要能力差等问题。这些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是,一方面是制度因素,内地缺乏健全的NGO管理运作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是NGO受资源不足的制约,资金、人员都很缺乏。很多非政府组织很难成功地进行市场推销,难以获得更多的关注和社会认可,从而难以获得更多的社会捐助。
鉴于此,内地政府需要建立健全NGO相关的法律法规,从法律上解决NGO的合法地位问题。由于内地NGO管理的法制化程度比较低,立法工作滞后于NGO的发展,政府应该提高非政府组织立法的层次,从法律上保障NGO健康有序发展,完善NGO的监督管理,加强NG0的诚信建设。
综上,NGO的发展不但有利于社会和谐,而且有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我国内地NGO的发展正处在转型和上升期,政府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经验的同时,应结合我国的特殊国情和党情,有针对性地选择与内地文化相近的香港作为参考对象,希望本文对推进内地NGO发展及其核心价值观培育有所助益。
[责任编辑:刘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