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课堂伤害事故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悖论
2017-04-26李文龙
李文龙
摘要:本文运用文献法、调查法、逻辑法对体育课堂伤害事故过错责任原则的悖论根源,体育活动的风险利益与过错责任原则的矛盾,教师工作义务和风险责任的矛盾这三个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建议主张适用受益责任原则的法律体系,更客观地反映体育课堂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切实维护学校和教师的工作权利,把学校和教师从风险规避的枷锁中释放出来。
关键词:体育课;伤害事故;责任;法律
一、研究目的
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过程,伴随着意外伤害事故的风险,伤害事故本身会给学生、家长带来身心痛苦,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更重要的是会给体育教师带来各方面的压力,以至于造成课程内容资源的大幅度削减,课程改革越改越弱等现象。
大学生体质调查显示,近30年来大学生体质状况呈下降趋势。国民体质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繁荣昌盛的内涵之一,学校体育是增进青少年体质健康的主要途径,“少年强,则国强”,但是面对学生体质持续下滑的现实,体育界工作者仍进行着不懈的努力。本研究从法律角度挖掘影响学校体育深入开展的根本因素,结合几个案例,探讨体育伤害事故对于相关人员和单位的影响。进一步分析当前处理体育课堂伤害事故过程中,过分利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弊端。为体育课堂伤害事故的立法提出改革意见,为体育课程改革提供法律支撑。
二、研究对象与方法
1.研究对象
民法、体育法、教育法、教师法、劳动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体育课堂伤害事故的法律,以及已经处理过的伤害事故案例。
2.研究方法
(1)文献法
查阅文献资料,包括《体育法》《教育法》《教师法》《劳动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关体育课堂伤害事故案例的文献资料。
(2)调查法
对体育教师和学生进行调查,收集关于课堂伤害事故的处理案例,调查教师对体育课堂行使权利,承担事故风险的认识。
(3)逻辑法
将调查收集来的相关数据运用逻辑法进行分析。
三、结果与分析
1.当前体育课堂伤害事故中过错责任原则的悖论根源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三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根本原则,也是侵权责任认定的根本标准。当前我国实行的《教育法》《教师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上都倾向于过错责任原则。
学校体育课上出现意外事故,主要援引不同的法条,如上表列举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法》《教师法》《侵权责任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这些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和处理。
但是由于体育课堂的特殊性,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把教师和学校认定为责任主体,是因为人们很容易看到學校获取的学费收益和老师获取的工资收益。因此,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学校总是承担责任的主体,体育教师总承担连带责任。其结果,为了躲避风险,学校、老师也舍弃了部分职责和义务,最终结果使学校体育的教育、健身等职能大打折扣。
这种状况的根源是在学校体育侵权领域的研究中,当前法律忽视体育的特殊性,将之归于普通的民事侵权。这样的认知视角导致了两个结果,一是将学校体育侵权的研究淡出法律研究领域,另一个是从司法的视角看问题,主张适用风险自受原则,并且错误的将学校定为责任主体。
《教育法》《教师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中规定了学校、教师的责任和义务,而模糊了体育教学工作过程中意外伤害风险和风险责任人的认定。因此很难切实维护学校和教师的合法权益。
2.体育活动的风险利益与过错责任原则的矛盾
体育活动都是风险利益活动,学校体育是促进学生发展的利益活动,学校体育的深入和广泛开展对学生个体、国家和社会都是有益的,但是整个过程始终都伴随着风险。当出现伤害事故的时候,如何公正合理的认定责任,这是每个体育工作者都非常关注的问题。
案例1:广州日报河源讯(记者秦仲阳通讯员林雨),河源市中级法院终审一宗由学生上体育课受伤致残引发的人身损害索赔案,黄某获得其所在小学赔偿款13263元。
黄某是龙川县附城镇某小学五年级男生。审判前一年10月15日下午,该校五、六年级学生由体育老师带着上体育课。课前,体育老师宣布,自由活动的学生不得玩单双杠。黄某却不听老师的话,擅自去玩单杠,因身高不够,就爬上旁边砖墙,从墙上跳过去抓单杠,不幸跌落在地,摔伤右手,造成严重骨折致七级伤残,花去医药费等六万多元。
事后学生家长状告学校,认为学生在上课期间受伤,学校应该承担责任。龙川县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黄某不听从老师的要求,擅自去抓单杠致伤,应负主要责任;但校方未在单杠区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致学生受伤,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故依法判决学校赔偿黄某损失的20%,即13263元。
黄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河源市中院终审认为原判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2005年12月8日,苏某因右肱骨上段撕脱骨折,向学校请假在家养病到2006年1月。同年2月开学后,苏某到学校上课。同年3月3日下午,苏某在上体育课时突然昏迷,当日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06年5月15日,医院尸检报告结论载明,患者胸腺肥大、淋巴组织增生、肾上腺萎缩属胸腺淋巴体质,身体肥胖,轻度脂肪心,右心室扩张,心脏储备能力降低,在运动状态下出现急性心力衰竭,引起肺淤血、肺水肿及全身内脏淤血,导致循环呼吸衰竭死亡。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的健康状况系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故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学校在教学活动期间,依法对学生有教育、管理、保护之职责,苏某病休恢复上课后,学校在未了解学生能否参加运动的情况下,即让苏进行较大运动,且未加以有效保护,对此学校应承担次要责任。据此,判决学校赔偿各种费用共计两万余元。
从案例1和案例2中可以看到,无论什么情况下的伤害事故,法律解释上总能找到学校承担责任的理由。学校本身虽然没有获得体育活动的风险利益,但学校总是体育活动风险和过错责任的承担者之一,这样的法律解释阻碍了学校体育的正常开展。为了躲避风险,学校、老师也舍弃了部分职责和义务,影响到体育课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使体育课活动内容减少,课程资源逐渐贫乏、萎缩。
因此体育课堂伤害事故中学校被认定为责任主体,主张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让学校风险自受是不恰当的。打击了学校推进改革、深化教育的积极性,阻碍了学校教育职能的发挥。
3.教师工作义务和风险责任的矛盾
案例3:2005年3月11日,惠安县崇武镇山乍港中学105班上體育课,该校学生张校波因为服装不符合课堂规定,被老师罚跑10圈,“跑圈”(绕着操场跑,一圈大约300米)后,突然晕倒、呕吐,四肢无力东倒西歪,随后被扶到教室里的桌子上躺着,后被发现从课桌上滑下来已经昏迷不醒,经抢救无效死亡。
学生家长一口咬定学校要负主要责任,认为后果是由罚跑造成的,要求十二万元赔偿。
记者反映,因为刘老师比较“严厉”,经常罚同学跑圈,并且在该校黑板上的值班表显示体育老师刘瑜鸿“在岗”。
案例4:2011年10月8日,平顶山学院体育系社会体育专业二班田径课堂进行体能练习,内容为10000米长跑,该班学生牛林冲在跑完23圈时出现低血糖症状,四肢无力、休克。随后经过老师和学生们的急救,很快脱离危险,恢复正常。
但是担任该班的专业技术课教学的张老师因这一事件被认定为教学事故,被提取消该年度的评优奖先资格,理由是“不了解学生状况”。
案例5:2008年11月15日,河南大学软件学院辅导员申老师,在课外活动时间带领和学生们一起进行活动,为了活跃气氛,申老师主动和学生进行师生互动游戏“扳手腕”,不幸在游戏中学生肘部受伤,入医院诊断为骨折。
申老师多处咨询赔偿办法之后作出决定:由自己全额赔偿学生受伤的全部医疗费用共计13000余元。事后申老师感慨自己葬送了半年的工资收入,对激进的工作方式痛悔不已。
从案例3、案例4和案例5中可以看到,教师是伤害事故的当事人,尽管法律解释上主要是学校承担责任,但是教师承担着学校、社会舆论、学生家长等多方面的压力。教师在体育课上完成教学义务,行使自身的权利,付出相应劳动,甚至付出义务劳动。教师本身并没有获得体育活动的风险利益,但却总是体育活动风险和过错责任的当事人,一旦出现风险事故,教师总处于“风头”上。有经验的老教师都会给新教师这样一句话:一旦出现严重的课堂伤害事故,一辈子就完了。
《教师法》第七条: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第八条:教师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但是从案例上看,法律也很难保护体育教师的教学改革和创新的权利,现实中教师和教学的关系如下图所示:工作保守,教育功能小,自担风险小,和明哲保身是相辅相成的现实;相反,责任心越强,教育功能高,自担风险大,麻烦缠身成了因果关系链。
在师德的驱动下,教师往往对学生从严要求,高标准要求,以高效发挥体育教育的职能,但是法律现状,却会给教师带来很多麻烦,对工作期望越高,承担的风险就越大。难以体现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创造性工作的鼓励和帮助,难以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畅通申诉渠道。这种道德和法律的冲突,激发了教师义务和责任的矛盾。
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法律的追偿责任不明确,不够刚性,教师很难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学校和教师是上下级的关系,学校对教师作出的裁决,无论对错或者有所偏差,教师在柔性制度面前都会默然接受。尽管从法律上教师可以通过一定程序,为维护自己的权益逐级向上质询、申诉,但现实中难以支持、鼓励教师对学校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面对问题,老师经常会放弃申诉。
四、结论与建议
1.结论
在学校体育侵权领域的研究中,当前法律忽视体育的特殊性,将之归于普通的民事侵权,主张适用学校风险自受原则,判定学校的过错责任是个悖论。
体育课堂伤害事故中学校被认定为责任主体,主张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让学校风险自受是不恰当的。逼迫学校、老师为了躲避风险舍弃部分职责和义务。从而影响到体育课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阻碍了学校体育教学的健康发展。
体育课堂伤害事故中教师被认定连带责任,将追偿责任和学校行政处罚挂钩,并主张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风险自受,也是不恰当的。当前法律很难保护体育老师的教学改革和创新的权利,甚至打击了教师的工作热情,对学校体育的长远发展非常不利。
2.建议
体育课堂伤害事故应该主张适用受益责任原则,责任主体应该确定为学生自身、国家和社会两个方面。因为体育活动的特殊性,一方面学生自身是体育课堂的直接受益者,体育课堂为学生提供了强身健体,愉悦身心的机会。另一方面国家和社会是间接受益者,健康的体魄能够为国家和社会提供更长久、更高效的劳动力资源。
因此应该尽快构建适用受益责任原则的法律体系,更客观的反映体育课堂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建立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社会保障制度、保险制度等,才能切实维护学校和教师的工作权利,把学校和教师从风险规避的枷锁中释放出来。
[责任编辑:王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