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山甲的“身份崇拜”
2017-04-26苏杨
苏杨
前段时间,广西“官员请吃穿山甲”事件曾引发持续关注。这次事件暴露出一些人对穿山甲等野味的“热衷”,野味象征身份和权力,这是一种奇怪的思维。
那些吃过穿山甲的人们
2014年5月,有网友举报称,浙江台州市仙居县公安局纪委原书记王小洲,在酒店吃了一餐8000元的“土菜”,其中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穿山甲。
一个月后,当地纪委公布调查结果:经调查,2013年12月1日,王小洲受朋友之托接待客人,委托他人预订中餐并安排菜单。“同日中午,王小洲一行在预订的饭店用餐,菜品中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穿山甲,共消费人民币7810元。2014年5月8日,王小洲替朋友向饭店支付了餐费。”
仙居县纪委认为,王小洲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在替其朋友接待客人时,食用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决定给予王小洲党内警告处分。
除了王小洲,还有更高级别的领导干部,在吃穿山甲等野味的同时,背后隐藏着更深的权钱交易。2015年11月,中纪委网站曾报道,某名已落马的市委书记,“经常在高档会所玩到凌晨两三点”。文章中称,该市委书记主政一方时,喜欢喝高档红酒,嗜好野味,吃饭或宵夜时,通常会特意安排一些野味,其中就包括穿山甲。据参加者透露,他们在一起吃过的还有焖蛇、金钱龟、东青斑、金枪鱼等。该市委书记“圈子里的老板们”,为了服侍好该书记,专门为他开了一家会所,会所风格按照他的喜好设置,装修方案由负责帮其安排活动的人与企业老板亲自商量,“经该书记首肯后才着手实施”。
该文章透露,其从2012年底到接受组织调查前,先后到这家会所消费达30多次,差不多每个月2次。另外,他还频频出入该市其他私人会所。
2009年8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原副主席孙瑜因贪污罪、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八年。其下属曾评价孙瑜“表里不一”,并举了他爱吃穿山甲的例子。“自治区政府有一次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专项行动保护野生动物,孙瑜再三强调,‘要严厉打击各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但他下去检查工作时,最爱点的菜就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穿山甲。”
2007年,媒体曾调查穿山甲被食用的情况:当年5月17日晚,广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突查番禺市桥镇某酒家,发现吃野味的就是该市一群执法者。警方到来前,他们匆忙把菜倒掉了。而在同期另一次检查中,警方抓获了正在吃穿山甲的某税务局官员,他们最终被罚款5000元。
有官员这样描述偏爱吃穿山甲等野味的复杂心态:“一方面,这是显示身份的方式;另外,野味有药用价值,可以进补强身。穿山甲能防癌解毒、天麻炖猫头鹰去偏头痛、巨蜥有壮阳的功能。其实,大家都知道这些是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但没有人提出,我们也就心照不宣。”
甚至有一些地方官员,为非法经营穿山甲的酒店撑起了保護伞。某地公安系统一名负责人说,查处一个非法烹饪野生动物的酒店,经常会有“相当身份的人”出来讲情。
禁食“野味”的约束机制
2013年,一段关于江豚的视频走红网络。这段视频主要是讲述有关江豚的保护问题,让这段视频引起众多网友关注的原因是其中的一句地方官员言论——江豚好不好吃?不好吃干嘛要保护?此话一出,网络上顿时掀起轩然大波,各种吐槽接连不断。
这段视频来源于央视的《新闻调查》——《微笑中告别》节目。据视频内容显示,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研究员王丁在讲述一段自己与一位地方官员谈论有关江豚保护问题的经历。王丁在节目里称:“我甚至可以跟你讲,我有一次见过一个地方官员,这个地方官员问我,他说江豚好不好吃?我当时很无语,我突然想,该怎么样回答,因为我没有办法跟他交流,后来我就直截了当跟他说,不好吃。结果他来了一句,让我更觉得崩溃,他就说不好吃干嘛要保护?”
据了解,江豚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也是长江最后的哺乳动物,仅存1000余头,或在10-15年后灭绝。长江江豚是全球唯一的江豚淡水亚种,已在地球上生存2500万年,被称作长江生态的“活化石”和“水中大熊猫”,仅分布于长江中下游干流以及洞庭湖和鄱阳湖等区域。
为何有些人迷恋于“野味”呢?说到底,还是国人的心理在作祟,物以稀为贵,能吃上一般人吃不到的东西,这就是一种身份和权力的象征。
爱因斯坦预言:“如果蜜蜂从地球上消失,人类最多能活4年。”如果没有蜜蜂的传粉,约有4万种植物会繁殖困难、濒临灭绝,保护蜜蜂就是保护人类自身。每种动物都存在于整个生物链中,牵一发而动全身。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去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法明确了“禁食”范围,国家列出的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96种或种类,列出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60种或种类。这其中,有大家比较熟悉的熊猫、虎、豹、熊、豺、扬子鳄、梅花鹿、金丝猴、穿山甲等,也有大家不太会想到的野马、野牦牛、野骆驼等物种。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则是,禁止猎杀、杀害、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也就是说,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只要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就要受到法律追究。不但野骆驼、野牦牛都不能吃,有些地方特有动物,比如猫头鹰、天鹅也都不能食用。
同时,《刑法》明确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或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张岩荐自《齐鲁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