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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平台信息中介定位存在缺陷

2017-04-26戴晓凤

金融经济 2017年4期
关键词:声誉网贷借贷

戴晓凤

P2P网贷平台所有公开化的私人信息并不真实可靠,投资者不仅不具有甄别有用信息的能力,甚至连真伪都难辨。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是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6年8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联合发布的。该办法明确规定了网贷机构的业务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因此,P2P网贷平台从法规层面定位于获取与处理信息的信息中介,以示与金融中介相区别。

我们的金融中介是诸如银行和其他存款机构,充当投资者和借款人之间的媒介,以“搓合”完成借贷交易的机构或代理商。金融中介所提供的金融中介服务模式一般归为两种类型,一类是提供降低信息与交易成本的中介服务,另一类是创造流动性的中介服务。其中专注于提供降低信息与交易成本的中介服务机构,常常称为经纪人或者“纯”中介,他们承担的是“搓合”借贷双方交易的责任,以克服阻碍借贷人之间为达成交易所需要的信息搜寻与交易成本。由此可见,P2P网贷平台属于这种“纯”中介范畴,其职责就是提供降低信息与交易成本的金融中介服务。它与一般金融中介不同的是平台不能提供创造流动性的中介服务。

P2P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它存在的理由,是互联网所具有的将私有信息公开化的功能可以降低信息成本。这种观点一直以来,深入人心,倍受推崇。持這种观点者认为,“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信息处理是它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和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最大区别”,因而成为第三种融资模式。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借贷,因为“资金供需双方信息通过社交网络揭示和传播,被搜索引擎组织和标准化,最终形成时间连续、动态变化的信息序列,由此可以给出任何资金需求者的风险定价或动态违约概率,而且成本极低”,因此,“互联网金融模式”满足“金融交易的信息基础(充分条件)”。

由上述观点,我们不难看出,所谓“互联网金融模式”满足“金融交易的信息基础(充分条件)”,就是暗含在“互联网所具有的将私有信息公开化的功能可以降低信息成本”这一命题里的两个前提:一是所有公开化的私人信息都是真实可靠的;二是所有信息使用者都具有甄别有用信息的能力。因此,我们需要解释P2P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用什么来确保这两个前提的存在。

很早之前,有人在分析电子商务系统的信息状况时发现,“电子市场中的质量不确定性与信息不对称状况相较传统市场更为严重”,其原因是因为在传统市场上人们能够广泛地应用中介来控制市场交易风险。就拿银行来说,是以自己生产借款人的信息来保证借款人私人信息的真实可靠,又以承担存款人风险的方式来保护信息使用者,也即以刚性兑付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而随着e租宝、中晋、快鹿与融易贷等一个个昔日广受吹捧的互联网融资平台的轰然倒下,各类P2P网贷平台的风险也不断暴露出来。这些案例所暴露的问题集中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平台以虚设借款合同向投资者提供虚假信息,二是投资者根本没有甄别信息的手段。由此可见,P2P网贷平台凸显出信息极不对称的状况,P2P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所具有的两个假设前提事实上是很难成立的。

这样就让我们对P2P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职能定位产生疑问:运用互联网技术是否一定具有降低信息成本而消除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如果是,那么现实中出现信息极度不对称的原因又是什么?

根据委托代理理论,网络中介作为第三方参与到网络交易中,就在一定程度上与买方构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即网络中介作为代理人,有责任为买方(委托人)控制交易风险,即确保信息的真实可靠,因而收取一定的佣金。相关的研究结果更是明确表明,在电子市场中以网络为基础,独立于买方和卖方的网络中介,其职能的设定就是通过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信息及其相关服务,以降低信息质量的不确定性。电子网络中介平台这种职能的设计逻辑,归因为电子商务系统的信任思维模式。也就是说,电子网络中介平台都是以“平台自身(交易双方外的第三者)具有市场可信赖的声誉”为核心进行设计的。P2P网贷平台与其他所有电子网络中介平台一样,把互不相连的借贷双方汇集在一起,这正是依赖于这种电子商务系统的信任思维模式。设计者认为P2P网贷平台具有可依赖的信任度。

但现实中由于各个信息中介获得与处理信息的能力不同,因此交易者对其声誉状况是很难区分的,这就决定了具有较高获取与处理信息能力的机构并不一定获得较高的声誉。很显然,P2P网贷平台自身是很难在短时间里确立自己的声誉的,为了提高平台的信任度,不得不借助外部信用来提升平台的声誉。

从e租宝、中晋、快鹿与融易贷等平台公布的问题看,不难发现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网贷平台自身虚设借款合同,给投资者提供虚假信息,导致无数投资人上当受骗,遭遇巨额损失。也就是说,事实上P2P网贷平台所有公开化的私人信息并不真实可靠,投资者不仅不具有甄别有用信息的能力,甚至连真伪都难辨。再通过分析投资人上当受骗的经过可以看出,P2P网贷平台都是因为政府支持、媒体站台等路径,以获得社会对平台的信任。当投资者认知这种声誉的存在,就假想所有信息的真实可靠性。

显而易见,P2P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定位,在制度设计上存在一定的逻辑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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