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的困境摆脱及对策研究
2017-04-26
(长沙理工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南 长沙 410114)
“营改增”的困境摆脱及对策研究
蒋艳平
(长沙理工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南 长沙 410114)
“营改增”自2012年1月1日在上海试点以来,已由原来的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扩充到全国范围内的所有行业,营业税从此退出历史舞台。“营改增”具有深化财税体制全面改革、推动专业化分工与产业融合发展、降低企业税负的功能,在试点过程中,也带来了“三双”(即双扩围、双受益、双减负)的积极效应。但是,“营改增”也带来了部分企业税负不降反增、地方财政面临减收增支的压力、征管压力加大等问题。本文在对这些问题作了详细分析后,结合我国的国情,并借鉴国外增值税实施成功的经验,提出了扩大“营改增”的范围、优化增值税税率、保证地方政府的收入、规范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制度和抓住“营改增”带来的发展契机等对策和建议,促进“营改增”取得全面成功。
营改增;增值税;营业税
一、引言
根据《新兴经济体蓝皮书:金砖国家发展报告(2013)》,在金砖国家中,唯有中国的服务业比重不足50%。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其他金砖国家服务业占比的增长幅度均在16%以上,服务业的快速发展正是促进各国经济蓬勃发展的重要因素。而在“营改增”之前,我国实行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的制度,营业税“重复征税”弊端使得制造业和服务业之间存在税负差异,服务业的税负较重,产生了“逆向调整”的产业结构——相对抑制服务业的发展,大量新兴产业的不断涌现也造就了对其到底征收何种流转税的模糊地带。“营改增”则能充分利用增值税的优点,为企业和税务机关带来一个清晰的路径。“营改增”不仅降低了受益企业的税负,更是撬动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产业结构的调整。随着在“十二五”期间“营改增”的全面实现,其功在当前利在长远、谋一域而促大局的效应将更加显著。
二、“营改增”的功能定位
1、深化财税体制的全面改革
据统计,2013年年底的272.5万户纳税人中,实际税负下降的有95%,截至2015年底,营改增累计减税6412亿元[1],受益人涵盖全部行业和几乎全体纳税人,这正是“营改增”带来的结构性减税效应。“营改增”有效解决了重复征税和两税交叉的问题,使各行业间在每一个交易环节保持抵扣链条的衔接顺畅,避免了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带来的销售额核定困难、央地税收征管等问题,充分发挥了增值税税收中性的优势,标志着我国税制逐渐统一化、规范化和公平化。
我国的税收制度在不断的完善,从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中不难发现我国税制改革的初衷,即增值税全面代替产品税,直至在全面流通环节征收。然而,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的一些暂行条例早已滞后。“营改增”在不断完善流转税制的同时,能促进增值税立法,从而填补我国税法体系中流转税法律的空白。另外,由于央地分税制的存在,“营改增”带来了合理界定央地事权与财权和保证地方收入等更具有挑战性的问题,“营改增”成为了撬动整个财政体制改革的基点[2]。
2、推动专业化分工与产业的融合发展
近年来,一系列的增值税转型措施使得营业税税负相对偏重,许多企业不能有效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将其中的部分服务环节剥离出来发展成独立的现代服务业务。“营改增”后,制造业进行大胆的经营模式创新,使研发设计、生产、管理和营销在专业化分工基础上实现了一体化的发展模式,促进了第二、三产业的融合。原有的服务业也不断细化分工,不再向小而全的模式发展,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低成本快速扩张局面。由于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准予抵扣,现代服务业的设备更换率提高,资本使用规模扩大,生产制造业获得了一个新的市场空间。在出口适用零税率、国内上游环节缴纳的增值税也予以退税的情况下,服务业也更大胆地走向国外。我国服务业产出在1980—2011年年均增长8.9%,“营改增”试点一年多后,2013年上半年就出现了同比增长8.3%的佳绩。可见,“营改增”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3、降低了企业税负,推动企业创新
“营改增”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范围扩大了,试点行业不再受营业税重复纳税的高成本影响,全国95%的企业税负降低了。小微企业适用更低的3%的税率,其税负降低效应更加明显,在市场上极具活力,解决了很大一部分人的就业问题。但是,企业更多的是面临着新的机会和挑战,在市场竞争愈加激烈的背景下,企业必须正确解读“营改增”相关政策,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在加强内部管理的同时,通过优化经营模式,整合上下游产业的资源,进行多元化经营,减少中间环节利润的流失。
三、“营改增”在实施过程中带来的主要问题
1、部分企业税负不降反增
在“营改增”结构性减税的效应下,全国仍然有约5%的企业税负是增加的,主要集中在交通运输业和邮政业。一方面是因为一些企业“营改增”后的税率大于征收营业税时的税率,另一方面是因为成本中可抵扣的项目所占的比例较低,有些无法取得用于抵扣的合法凭证。“营改增”前,交通运输业和邮政业均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改革后其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上升到了11%,有形动产租赁的税率更是从5%上升到了17%,期间的税差比较大。虽然“营改增”后成本项目的进项可以抵扣,但是因为税制的不够完善,交通运输业的邮费、公路管理运输费、过路过桥费等大多不能抵扣,加上运输工具更新频率比较低,特别是交通运输行业采取的大多是挂靠、承包的经营方式,其可抵扣的比例更低。另外,在“营改增”后没有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双定户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获得国税部门代开的专用发票,其缴纳的税额也不得抵减其月定额税。这些都使得企业的税负不降反增,从而使得一些企业尽量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利于其长期发展。
2、地方财政面临减收增支的压力
增值税是央地共享税,营业税是地方税,是地方税种的最大来源,占地方收入的40%。“营改增”后,实行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政府的过渡性政策,然而这终究不是长久之计,增值税的相关政策最终会趋向规范化和统一化。“营改增”产生的是结构性减税效应,而不是全面减税效应,对于试点过程中税负不降反增的企业,地方政府还需要进行财政扶持,以免面临减收增支的压力。一些地区迟迟不肯对企业的税负增加额进行财政补贴,是“营改增”实行过程中的一大障碍。随着“营改增”的全面实行,原属地方的营业税必将成为央地共享税,因此如何保证地方收入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3、征管压力加大
“营改增”后试点地区增值税仍由国税机关统一征收,但收入归地方所有。这种做法一方面很可能导致国税与地税的交叉管理与稽核检查,不仅复杂了流程,还增加了征收成本。另一方面,企业也面临着主管税务部门变更、增值税发票认领、财务核算更加复杂等带来的纳税成本的上升问题。
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具有结算频繁、发票使用量大的特点,这带来了很大的增值税发票管理风险。税务部门一次核发的发票数量少、限额小,很多时候都满足不了实际需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其中一个要件就是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营改增”后企业都希望获得更多的发票来进行抵扣,从而少纳税,但由于一些抵扣链条没能完全衔接上,通过虚开、代开发票偷漏税的现象频频出现。
四、推进“营改增”的对策与建议
增值税在国际上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特别是法国等欧盟国家对增值税在世界范围的推广有着巨大贡献,所以可以借鉴国外增值税成功的经验来规范我国的增值税制度。本文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
1、国际经验
(1)扩大“营改增”的范围。增值税有着营业税无法企及的优点,一是体现税收中性和公平原则,避免重复课税,二是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和体现税收财政原则,三是有利于调节进出口贸易。增值税制度比较完善的法、英、德正是充分利用了增值税的特征,它们实行的增值税范围涵盖农业、工业、批发、零售和服务业,日、俄、韩、台湾在工业、批发、零售和服务业实行增值税。而我国还处于“营改增”试点阶段,只有部分试点行业实现了在全国范围的改征增值税,建筑业、金融业、房地产和其他服务业亟需列入“营改增”的范围。
在扩大“营改增”行业领域的同时,还要扩大可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范围,充分衔接增值税抵扣链条。具体地,将交通运输业的路桥费、房屋租金、保险费等纳入可抵扣项目,对“营改增”前购置的折余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部分,可允许以有效凭证在法定剩余折旧年限内按期予以抵扣或退税[3],允许“营改增”前的融资租赁业务缩短折旧年限等等。小规模纳税人的存在会使得可抵扣范围变小,我国可以试着从降低起征点出发,让更多的企业成为一般纳税人,或者借鉴日本的做法,在试点阶段对各行业设定进货率。
(2)优化增值税税率。国际经验表明,一个好的税制必定是有着单一税率、广阔的税基、较少的免税、目的地原则和发票抵扣的特点。“营改增”后,我国的增值税税率呈现17%、13%、11%、6%、3%的复杂五档税率结构,参考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增值税税率(见表1),应该对我国的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一是适当降低税率的大小。国外增值税一般税率多在10%到20%之间,且一般税率与低税率相差比较大,交通运输业和邮政业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11%,可适当调低。将我国13%的低税率调低符合国际潮流,大多学者建议调低到10%及10%以下。二是简并税率结构[4]。国际上基本实行的是双率结构,对我国增值税税率结构进行简并有利于减轻征管负担。综合起来,可将低税率与交通运输业和邮政业的增值税税率合并为一个更低的税率,这样既调低了税率又简并了税率结构。另外,运输环节与仓储、配送和货运等环节的税率不统一问题也亟需得到解决。
表1 各国家和地区的增值税税率
2、国内对策
(1)保证地方政府的收入。我国增值税是央地共享税,按75:25的比例分成,而营业税是地方税种。“营改增”使得地方主体税种缺失,政府间原有的税收平衡被打破,地方政府的主观能动性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如何保证地方收入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原有的分成比例显然已不再适用,需要结合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优化地税收入结构,以“营改增”为契机加强地税体系建设。在试点过程中,可以适当地增加地方所享有的比例,在中央与地方形成的分配与扶持问题上,应按照事权与财权相顺应的原则,适当加大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力度,以弥补地方对部分企业补贴所流失的利益[5]。另外,可以培育新的地方主体税种,充分利用西部的资源税、东部的房产税,挖掘新的优良税种(如遗产税、环境税和社会保障税等),这样不仅可增加地方收入,还能推动其他税种的改革。
(2)规范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制度。“营改增”后增值税由国税机关征收,原来营业税是地税机关征收,为保证征管工作的平稳过渡,应明确改革前后欠税清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工作的归属关系和衔接办法,减少因交叉管理产生的额外征纳负担,合理分配好国税和地税机关的管理工作。
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适当地既严格又合理地扩大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范围,建设以计算机技术为依托、数据共享、具有风险预警功能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对于因“营改增”产生的税收返还可以由中央支付,在全国范围逐步推出统一的扶持政策、扶持时间、扶持主体、补贴标准,简化程序,坚持税收效率原则,避免央地双重管理带来的人力物力浪费。建立完善的增值税纳税人监控体系,推进增值税立法,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3)抓住“营改增”带来的发展契机。“营改增”不仅仅是税制改革的一部分,其更重大的意义在于它能推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以及调整经济结构。政府各个部门应把握这个基点,在完善增值税制度的同时,推动增值税立法,制定规范的增值税会计准则,紧跟国际步伐。企业首先应该深刻解读“营改增”的相关政策和文件,合理分析“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直接或间接影响,纵观全局,立足长远,把握这一发展契机。其次,应对财务人员进行“营改增”的税务和财会工作培训,使其根据企业性质以及相关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或者在无法少交的情况下寻找改革前后的税负平衡点。再次,企业应通过调整生产组织结构和经营模式、加强内部管理和成本核算[3]、提高供应商准入条件、改变部分业务模式等方法来扩大可抵扣进项税额。最后,将“营改增”因素纳入到企业的会计核算体系中,为提供准确的应纳税额提供核算基础。在构建全面风险管理等模型时,对“营改增”因素进行客观识别、分析和评价,增设对“营改增”的风险预警和风险应对。
[1] 王海军:“营改增”扩围后相关问题研析[J].税务研究,2014(5).
[2] 龚海峰:对“营改增”动机、利弊的再思考[J].会计之友,2014(12).
[3] 邱泰如:借鉴国际经验完善增值税制度[J].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12(1).
[4] 王宏利:国内外增值税制度的比较和借鉴[J].财会研究,2011(14).
[5] 中国人民银行天水市中心支行:对“营改增”动机、利弊的再思考[J].会计之友,2014(12).
[6] 谢娜:关于我国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几点思考[J].会计之友,2013(2).
[7] 彭骥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研究的文献综述[J].税收经济研究,2012(6).
[8] 夏杰长、管永昊: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意义及其配套措施[J].中国流通经济,2012(3).
(责任编辑:刘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