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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ST博元看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问题与改进

2017-04-26

当代经济 2017年10期
关键词:股票股东上市

(湖北经济学院,湖北 武汉 430205)

从ST博元看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问题与改进

蒋嫚丽,张 庆

(湖北经济学院,湖北 武汉 430205)

自我国资本市场逐渐开放以来,一直承受着不小的压力,退市制度的完善对我国上司公司总体资质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当前的退市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虽然在2015年新出台的退市新规增加了强制退市,但是通过和其他国家退市制度的对比,中国的退市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本文通过对ST博元退市事件的分析,提出一些完善我国退市制度的对策。

退市制度;退市标准;退市程序

一、*ST博元退市事件

2016年3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公告称,终止(股票代码600656)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根据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于同年4月29日期后,五个交易日之内,对其予以摘牌,该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了。博元退市的主要原因是财务造假,在证券市场中,它是第一家因为财务造假而退市的公司。2011年4月29日,监管部门发布公告称,华安新泰作为其控股股东,承诺三亿八千万元的资金其实是空谈。为了粉饰事情的真相,公司采取了各种伪造票据、虚构交易的手段,从2011年的财务造假,到2014年开始就已经处于亏损状态,数额巨大,并且会计师事务所给出了“无法给出审计意见”的结论,同时发现公司在2011年4月29日出现了重大信息披露错误,严重误导了投资者和市场,博元的窟窿越来越难补,直到2016年3月21日东窗事发,使得博元成为我国首个被强制退市的公司。

从2010年开始,退市博元的年收益波动变得十分剧烈,虽然会计师事务所连续四年给出了无保留意见,但是据报表显示,博元2011年的营业收入从53.4万元一下子陡升到2012年的19122.49万元,净利润增长率达到了125.2%,尽管当时博元董事会的公告表明这些资金来自于股东的无偿捐赠,但这已经不得不让人怀疑博元已经处于无法正常盈利的边缘,只能靠股东或场外融资来达到粉饰财务报表的效果以至于扭亏为盈,尽力摘掉*ST的帽子。

二、我国上市公司现行的退市制度

《公司法》第157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在期限内未能消除的;上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后果严重的;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后果严重的;上市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公司法》第58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上述第2、3项所列情况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公司决定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宣告破产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我国《证券法》第49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丧失《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股票依法暂停或者终止上市。2001年2月22日,证监会在其补充性文件《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中规定:若上市公司出现3年连续亏损,自其公布第三年度报告之日,证交所对其股票实施停牌;如果在宽限期的第一个会计年度赢利,可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如果连续亏损,或者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中国证监会则会终止其上市。

三、国内外退市制度的比较

1、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

该交易所规定上市公司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就必须终止上市:股东少于600个,持有100股以上的股东少于400个;社会公众持有股票少于20万股,或其总市值少于100万美元;过去的5年经营亏损;总资产少于400万美元,而且过去4年每年亏损;总资产少于200万美元,并且过去2年每年亏损;连续5年不分红利。

2、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

纳斯达克交易所有3个市场,其中一个在《纳斯达克交易所上市规则》第5450条中规定了除了满足股价至少达到1美元,并且有不少于400位股东以外,还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有不少于75万份公众流通股,并且流通股的总市值不能少于500万美元,所有者权益总额至少有1000万美元,并且有不少于两位的独立证券经营法人;有不少于110份公众流通股,并且流通股的总市值不能少于1500万美元,上市股票的总市值至少有5000万美元,并且有不少于4位的独立证券经营法人;在3个中的2个或者最近1个会计年度中,有不少于110份公众流通股,并且流通股的总市值不能少于1500万美元,上市股票的总市值至少有5000万美元,并且有不少于4位的独立证券经营法人,总资产和总收入至少到达5000万美元。

3、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

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退市标准规定:上市股票股数不满1000万股,资本额不满5亿日元;社会公众股东数不足1000人延缓一年;营业活动处于停止或半停止状态;最近5年没有发放股息;连续3年出现资不抵债情况;上市公司有“虚伪记载”且影响很大。

四、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存在的问题

1、退市标准内容较模糊,涉及指标较少

未对股权结构、股权分散程度作出说明。我国仅仅对股本总额、资本总额做出规定,仅从宏观大数据上考察而未对结构层次深入审核,不能全面分析出上市公司的综合实力以及问题。

2、退市前期引导度不够

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前期,没有相关政策规章帮助上市公司改善经营管理,而是到期一棒子打死,自主性受到限制,同时牵涉到政治博弈等内容,使得退市股票难以得到退市,有可能吸引更多的资金,资源得不到有效配置。

3、执行力不够,而财务审查漏洞大

目前,我国公司是否退市主要是以财务为标准的,比如公司的营业收入、净资产和净利润。但是,如果财务退市标准不严格,那么难免有些公司会钻空子,根本达不到标准所规定的效果,导致退市标准无法发挥作用。事实上我国目前上市公司多使用关联交易,利用资产减值准备,利用比如债务重组、政府补贴这种非经常性损益的盈余管理手段虚增资产,转亏为盈,不符合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

4、政府干预

像博元这样的绩差股,*ST股由于股价波动性较大,未知性强,歪曲的正确的市场,使市场投机心理严重,正如“退市博元”在进入“新三板”市场时候,博元的股价呈现增长的趋势。一旦公司被冠上了*ST的帽子,并且证券交易所规定在下一个会计年的扭亏为盈,使公司利润处于正数便可摘帽,这些股票可以通过短效性的无偿捐赠、地方政府支持或是财务技术粉饰报表等手段进行摘帽,只用安全度过下一年便可以有喘息的机会,这使得*ST股票难以退市。

五、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相关建议

1、提高去“ST”门槛

为完善我国的退市制度,应该抬高上市公司被交易所实施“ST制度”后摘掉“ST”帽子的门槛。笔者认为上市公司在被ST后,交易所应当要求上市公司连续2年盈利并交由交易所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二次审计以保证财务资料的真实和准确。笔者认为同一家上市公司应有且仅有2次“ST”的机会,即一家上市公司如果两次被交易所实施SY制度后,如果再次因为经营不善将直接被退市。通过提高“ST制度”的门槛,能够大幅提高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促使上市公司努力提高主营业务业绩,提高日常经营管理水平。

2、不断学习,提高可执行性

为完善我国的退市制度,应该像欧美发达国家学习,提高退市标准的可执行性。从总体来看,我国有关退市的法律法规条文大都是定性规定从而确定退市。笔者认为退市制度应该由定性向定量转变,做出明确可执行的规定,通过量化的具体指标防止上市公司和监督机构产生包庇的行为。在指定量化的退市指标时,从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出发逼迫有退市风险的企业提高利润,改善企业的经营现金流,保持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未来多方面的数量化指标有待考虑总资产,资产负债等指标,而在上市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红利派发等方面也应在退市标准中进一步提高权重和标准,如对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独立董事、股东代表大会、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等,此外增加符合市场倾向的退市标准,包括市场成交量、股东人数、股票内在价值等市场层面的退市标准。

3、减少政府干预

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需减少政府干预,真正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初期,公司的上市取决于政府态度,地方政府希望借助于资本市场促进国有企业的发展与改革,由于当地公司的上市关系到当地政府的政绩,一旦其因经管不善面临退市,政府也将遭受与上市公司同样的损失,同时还面临着公司退市后资本的流失,职工不能安置,社会成本提高等隐性损失。这就使得上市公司与地方政府利益一致化,在上市公司处于被退市的边缘时,地方政府出于政绩考虑会伸出援手帮助公司扭亏为盈。因此必须减少政府的干预,真正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要加强证券交易所决定上市公司退市的权力的地位,隔断上市公司与政府之间的不正当的关系,明确产权关系。

4、加强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

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需要重视中小股东的利益。对于我国众多的企业,上市要求无法一次性达到,因此,上市公司的“壳”并非稀缺,导致很多公司“借壳上市”,保住公司的“壳”也可以获得收益。再加上并没有详细的规定明确在上市公司退市之后如何对股东进行赔偿。这极大的增加了中小股东的投资风险,目前又没有出台有效的保护机制,非常不利于证券市场的良性运作。所以,保护中小股东是维护资本市场稳健发展的重要步骤。笔者认为应该在《证券法》中加入有关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条例,特别是对于处在退市阶段时的公司,以法律的形式防止公司高管和机构投资者故意损坏中小股东的利益。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建立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机构并赋予其在退市程序中维护中小股东集体利益的权力,可以代表中小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追回中小股东受损利益。

[1] 李自然、成思危: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J].金融研究,2006(17).

[2] 张宗新、杜长春:完善退市制度,重塑股市生态[J].西南金融,2012(8).

[3] 倪馨:退市制度供给与变迁中的政府行为[J].管理世界,2009(11).

(责任编辑:张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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