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宜开设技术证券交易市场
2017-04-25朱少平
朱少平
开设技术证券交易市场,可以更好地促进技术产权人回收投资,融通资金,并获得收益。因而,开展技术证券交易是促进技术产权充分交易的最好方式
世界各国都积极推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保护体系。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日趋完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取得了巨大成效。尽管如此,一些发达国家仍指责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事实上,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除依法确立与保护各类产权,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以外,一个重要方面是要促进知识产权的充分交易。目前,中國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更多地存在交易不充分问题。由于交易不充分,产权人的原创技术卖不出去,付出的劳动和投资得不到有效补偿;由于交易不充分,购买者认为可以从其他渠道获得技术而不愿意支付交易费用。因此,对知识产权的最有效保护是使各类技术产权进行充分交易。
只有充分交易,才能更好保护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作为人类在生产生活实践中研发、积累、产生的智力成果,不仅在其形成过程中凝结了大量的劳动和资本,更重要的是,它应用于实践中,可以极大地方便人们的生产生活,从而产生大量的社会财富。例如,计算机、手机技术的运用,在方便人们工作生活的同时,产生的社会财富远远超过数十万亿。然而,在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的很长一段时间,因认识误区,我们不承认技术产品的商品属性,对知识产权实行无偿使用数十年,其影响延续至今。虽然中国从总体上确认了技术产权的商品属性,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但仍未从根本上消除人们观念上的痼疾。从而,在知识产权交易中,交易方式比较单一,进入主体与资金过少;即使进入市场,交易也不活跃,技术产品卖不上好价格。
虽然,经过改革,中国建立了许多知识产权暨技术交易市场,交易本质大多为协议转让与店面交易、会展交易等,其做法往往是交易双方一对一谈判,卖方因在研发中投入的劳动和其他资本较多,总想一次性回收投入,交易中要价较高,而买方则不太认同标的价值,从而出价过低。这种双方博弈交易往往难以成功,即使成交,价格也很难反映价值。卖方以技术出资,在合作生产中所获的权利比例也较低,与外资技术出资所获权益之比相差悬殊。这种交易局面导致中国每年授予的专利技术高达百万件,实际能够产业化、商品化的比例甚至不足1%。可见,虽然目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的,但交易不充分是影响发展的最大瓶颈问题。要大力发展中国科技与知识产权保护事业,进一步实施“万众创新”战略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要进一步创新交易模式,发展多种不同类别的技术交易。
要推动知识产权充分交易,必须大力发展技术证券交易
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各种生产要素,包括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金与实物都要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其交易业态主要分为六种:一是协议转让;二是店面交易;三是会展交易;四是网络交易;五是拍卖交易;六是证券交易。六大交易业态归纳起来可分为两大类别:一是实物交易;二是证券交易。
随着近几年邮币卡交易的产生与发展,市场上又出现了一种两便交易模式,即投资者从市场拿走的既可以是交易的实物,也可以是实物的替代品-证券(这是为回避对证券交易的某些不便或限制而采取的一种变通交易方式)。对于实物交易人们都比较熟悉,只要有一个成形的交易市场,买卖双方当事人即可进行交易。
证券交易与实物交易具有较大不同。由于证券交易在交易结束时买方拿走的标的不是实物,而是这种实物所派生的证券,且这种交易往往可以连续进行,买方对于买入的标的可以当时或次日再予卖出,故而,这种交易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一是需要交易场所的相对封闭,且仅限相关会员才能进入场内,一般投资者只能通过会员才能进入市场买卖;二是交易市场除组织者即交易场所外,还需要有相关的交易商与中介服务机构参与,以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连续与有效;三是具有数量较多的投资者参与。一对一的交易很难引入竞争,只有多人参与,方能形成价格的上涨或下跌。除此以外,这种交易还需严格按规则进行,并要求市场组织者按规则对参与主体的交易行为进行必要监督。鉴于此,证券交易较实物交易具有层次更高、效率更高的特点,且这种交易完全可以独立于它所赖以生存的标的之外,并通过这种交易促进技术本身的交易与授权使用。
经过上百年的发展,如今,证券交易已发展到多种类别。人们不仅设计出了股权证券、债权、信托、物权等证券,这类交易甚至能延伸到许多其他权利,甚至劳务权利。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综合性的人类智力成果,同样可以设计成证券进行交易。
所谓技术证券交易,即将有关科学技术成果设计成证券,拿到专门的交易场所进行连续竞价交易。这种交易与一般技术转让不同的是,它的交易不是将某种实用技术一次性出让,也不是将其使用权授予他人使用,而是将其所有权或产权拆分为均等份额,先供投资者认购,待其认购完毕,再拿到公开的交易市场进行竞争性连续交易。
在这种交易中,由于用于交易的权利是等额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与财力进行投资性购买,待其增值后再予出卖获取利差。且由于它在交易中能产生较大的利差,能够吸引更多的投机性资金参与,从而促进这种技术的价格发现,提高技术交易的收益。在这种交易中,买入者期望获得的并不是技术所有权或使用价值,而是它的期限增值权利。因此,这种交易有下列多种意义:
一是一旦发行成功即能使技术研发人(即产权人)的资本或劳动付出获得补偿,并能以这种所得资金从事新的研发。二是这种交易既使产权人获得融资,又不会使其技术秘密泄露出去,有利于技术产权的权利保护。三是通过交易,能吸收大量社会闲散资金参与投资投机,间接促进科技投入的发展。四是开设此类交易可以为居民提供一种新的投资渠道。目前,中国广义货币M 2已近200万亿,由于投资渠道过窄,导致大量资金进入房地产市场,从而过分推高房价。开展技术证券交易,可以在较大程度上缓解这种压力,为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选择。五是通过交易能使更多的人了解正在交易的技术,促进人们对它的认知与了解,进而促进该项技术的利用与转化。六是这种交易的扩大,能促进整个社会科技投入的发展。目前,中国科技事业发展速度还不够高,主要原因是全社会投入不足,不仅国家投入财力有限,民间特别是企业的投入也严重不足。“十一五”期间,中国技术投入仅占整个GDP的1.86%;“十二五”规划要求该比例争取达到2.2%,执行结果却只有2%;“十三五”科技规划将此比例提高到2.5%,实施难度依然比较大。如果整个技术证券交易能吸引5000亿元的社会资金参与(目前上海和深圳两家股票交易市值约50多万亿,设想技术证券交易额达到5000亿,仅为股票市值的1%),意味着该市场能为中国科技研发间接提供相当于占GDP约一个百分点的社会投资。最后,据不完全了解,目前国际上也没有技术性证券交易,开设这种交易,在国际上也属首创。这对于中国在国际技术领域的崛起具有重要意义。
由此可见,开设技术证券交易市场,可以更好地促进技术产权人回收投资,融通资金,并获得收益。因而,开展技术证券交易是促进技术产权充分交易的最好方式。
技术证券交易能吸引更多社会闲散资金支持技术创新
证券交易不同于一般交易,在协议转让、店面交易、会展、网络和拍卖交易中,购买者追求的是货物本身。即便是投资与投机者,他们获取标的也是为了将标的持有一段时间,待其增值后再予卖出获利。而证券交易则因为它已将标的物异化为一种证券,购买者参与交易并不是为了获取技术本身,他们购买技术的替代物即证券,待持有增值再予卖出即可获利。这种交易的最大好处在于能聚集许多投资,特别是容忍投机资金的进入,能将交易标的价格炒高到极限。这种炒作可以最后发现该交易标的的最终价格。也由于这种价格的高企,能引导更多企业以其研发的技术与被交易技术展开竞争。
当然,由于早期的技术证券交易只适宜柜台交易,这种交易由于参与的人员较少,所以不大可能进行完全的公开竞价,对这种交易只能实行做市竞价。这种竞价交易严格来说属于半公开竞价,因而在交易中往往可能产生有人买无人卖,有人卖出无人买入,以及一段时间无人买卖的情况,如目前三板股票做市交易一样。这样一来,交易仍不充分,交易的首期资金不能完全支付给产权人。即使如此,交易商与交易所也可以先向产权人支付部分费用,其他的原始投入费用,则要视交易情况分期支付。
同时,由于这种半公开的竞价交易要实行做市交易制度,在这种交易中,安排有专门的做市商,只要他们熟悉业务,能发现并推广交易品优点,就能发展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进入。投资者进入后又能进一步推高、发现价格,待交易进一步回收资金后就能再次向产权人支付费用,不仅使其研发投入获得完全补偿,甚至可能获得超额补偿。这些产权人在自己的投入获得补偿后,即能拿出新的更多资金从事新技术研发。由此可见,技术证券交易在本质上能吸引更多社会闲散资金支持技术创新。
(作者为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原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