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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共领域的兴起、失落与重构

2017-04-24梁鸿飞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智识权利

梁鸿飞

关键词: 网络公共领域;权利;智识

摘要: 网络公共领域是偶然兴起的,它凭借着互联网的技术优势避绕了现实空间的禁锢与障碍。但是,互联网的技术优势并不能消解现实空间的禁锢与障碍,这就决定了网络公共领域的不成熟性,也导致了它无可奈何地走向失落。作为仅有的为权利发声的一扇窗口,让其就此渐渐闭合实为不智之举。通过网络乱象所表现出的“民智未开”这一线索可以精确地定位现实空间的那些禁锢与障碍。那么,沿循着培育公众智识能力的路径打破那些禁锢与障碍即等同于实现了网络公共领域的重构。

中图分类号: D90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 10012435(2016)06071308

Key words: Internet public sphere; right; intelligence

Abstract: Depending on technical advantage of the Internet to avoid durance and obstacles of real space, Internet public sphere begin to rise by accident. But technical advantage cannot abolish them, which decides the immaturity of Internet public sphere, and it gives rise to decline of Internet public sphere. As an only medium of voice for right, it is not wise to bring it down. We can locate durance and obstacles of real space through clue of “lack of intelligence of people” in chaos of network. So to follow the path of cultivating intelligence of people to abolish durance and obstacles of real space is equal to reconstruct Internet public sphere.

由于传统公共领域的长期隐没,网络公共领域的偶然兴起着实给人眼前一亮。然而,网络公共领域可以凭借技术兴起,却无法依靠技术发育成熟,它在为权利发声的同时也衍生出诸多冲击现实社会秩序的网络乱象。过往,我们对网络公共领域的认知大多还局限于“双刃剑”“网络生态治理”的层面。实质上,网络公共领域所反映的问题已经超越了网络空间本身,它与现实政治社会之间的纠葛可谓是剪不断、理还乱。通过网络乱象诚然可以透射出“民智未开”这一问题,但是公众的智识能力问题归根结底还是因为没有经过民主的历练与法治的洗礼,再往上溯源乃是由于现实的禁锢与障碍延宕了民主与法治的发展进程。而缺乏现代智识能力的公众事实上已经将这些禁锢与障碍的因素、现象亦或是直接的破除诉求置放于网络公共领域的功能期待之中,但又由于无法理性、客观以及专业化地予以表达而淹没在网络乱象之中。这形成一种难解的循环性死结,但是至少我们知道导致“民智未开”的禁锢与障碍亦为网络公共领域趋于成熟的“拦路虎”。唯今之计,只有以“民智未开”为线索打破那些禁锢与障碍才能还原一个成熟健康的网络公共领域。

一、偶然与期待:网络公共领域的兴起

哈贝马斯认为,在独立的市民社会中,公共领域的形成需要三项构成要件,即理性的公众、可供自由交流之媒介以及基于交流形成的用以批判约束国家公权的公共舆论。[1]187-205在他看来,以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为代表的传统媒介在实现公民表达意愿、传播公共讨论和意见、推动公共领域的形成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而我国的报纸、杂志以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介长期以来被措置在官方的宣传机制之中,而且发表、出版以及播放之内容皆需在事前接受意识形态方面的审查。所以,我国传统媒介所成就的只是话语权的官方垄断而已。在此态势之下,公众也就不得不被动地接受着权力意志所主导的舆论风向,自然无法形成反思批判国家权力的公共舆论。是故,传统媒介的官方管控通常被认为是我国公共领域未能兴起的根本因由。但是,除了构成要件方面的原因之外,我们也要注意到哈贝马斯所说的“独立的市民社会”此一重要前提。独立的市民社会是公共领域的依托,亦或直接说它是公共舆论的拒守之地,倘若没有独立的市民社会作为支撑与屏障,即使形成了批判国家权力的公共舆论,当局也能迅速地打压扑灭。众所周知,我国长期奉行国家优位理念,它以权力至上为原则,强调个人、集体与社会对国家的绝对服从,个人与社会的自主性空间几乎趋于窒息。[3]那么,所谓独立的市民社会自然付之阙如,传统公共领域的长期隐没亦就此命中注定。

互联网进入Web2.0时代以后,尤其是随着微博、微信等即时互动平台的日益勃兴,形成了人人都有“麦克风”的全新局面,“任何一个网民都可以借助于自己获取的丰富信息对他所关注的公共事件作出反应和评判。”[4]与之对应的是,网络空间内数以亿计的“新媒体”根本无法纳入许可管理,专项审查也应付不了海量的信息传播,以及随时随地形成的无可预料的舆论。[5]亦即,传统行政监管模式在没有边际的网络空间里茫然无措,控制功能趋于瘫痪。显而易见,一方面,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公众织构了用以交流、沟通以及传播公共意见的新媒介;另一方面,传统行政管理模式在网络空间陷入困境,这无疑等同于在网络空间内间接性地塑造一个独立的市民社会。别具一格的新型公共领域,即网络公共领域由此开始兴起。

事实上,关于中国公共领域的发展问题,哈贝马斯早在1998年就曾说过:“由于你们国家中经济和国家的关系不同,我完全能想象将西方模式直接应用到中国的任何一种尝试所遇到的困难。不过我确实认为,经济的进一步自由化和政治体制的进一步民主化,将最终促进而且也需要民主形式的舆论必须植根于其中的、我们称之为政治公共领域和联系网络的某种等价物。任何一种以更广泛、更知情和更主动的参与(我们在西方仍在为之努力的目标)为目标的改革,均依赖于某种健全的公共交往,它可以发挥某种敏感过滤器的功能,用于体察和解释人们的需要。”[6]可见,哈氏认为,在中国这个长久以来公私界限不够分明,国家与社会关系甚为黏合的国度,经济的自由化与政治体制的民主化是促发公共领域发展的主要动力与客观条件。所谓经济的进一步自由化实质上就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以自由、平等以及开放为要素的市场经济发展不断刺激着公众的自主性欲求,其中也包含着言语、文字方面的表达自由,所以为公众搭建自由话语平台的互联网技术甫一应用便迅速积累人气,形成气候。由此来看,市场经济的发展的确是促动网络公共领域兴起的重要动力,这也符合哈氏的前瞻性判断。从公共领域理论的角度来看,哈氏所说的政治体制的进一步民主化不仅仅是指将传统媒介从官方的宣传机制中解放出来,进而赋予公众自主决定舆论风向的权力,同样也意蕴着为社会剪除严密的权力束缚,给予其应有的自治空间,亦即,形成独立的市民社会。前者是公共领域的组成要件,而后者则是公共领域生长发展的依托。但是,政治体制的民主发展较之过去却未有明显的改观,尤其是过去10余年来,在“大棒维稳”的主旋律下,传统媒介仍由政府严密管控未曾有过松动开放的意向,权力的触角仍然延伸在社会的各个领域,权力对社会的束缚可谓是有增无减。也就是说,无论是公共领域所需之构成要件,还是所需之寄寓之所,都不是倚賴政治体制进一步民主化的途径在现实空间创制而出的,而是凭借互联网的技术与特性在虚拟空间里偶然赋予的。这也为什么网络公共领域被冠以“网络”二字的根本因由。此外,在现代宪政文明的语境中,民主与法治本就是一对孪生子,如果说网络公共领域的兴起与民主的发展进程无关,那么亦必然与法治的土壤无缘。网络公共领域诚可以视为哈贝马斯当年所构想的中国公共领域的等价物,但是从传统公共领域的理论与经验来看,其生发之路径也着实出乎了哈氏的预料。可以说,网络公共领域的兴起具有相当大的偶然性。

一方面,网络公共领域不是在政治体制的民主化进程中自然推演而出,它的兴起是依凭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避绕了现实空间的诸多禁锢与障碍,可谓是在不经意间“另辟蹊径”。所以,网络公共领域不是传统公共领域在网络空间的延续,没有传统公共领域的深厚支撑与示范经历,而且那些现实空间的禁锢与障碍仍然存在,不会因为网络公共领域的兴起就自动转变为开放与支持,这就在客观上决定了网络公共领域虽已具雏形,但如同稚气未脱的孩子一样,仍是一个远未成熟的公共领域。这种不成熟的状态也必然递延至网络公共领域运转过程的始终,绝非互联网的技术优势就可予以消解。简而言之,偶然性的另一面就是不成熟性,它赋予公众意外之喜获的同时,也埋下了必然之隐忧。另一方面,网络公共领域是基于互联网的技术与特性偶然成型的,这种偶然性就如同为原本密封的房屋忽然打开了一扇为权利发声的窗口,以往被长期压抑的权利诉求、不满愤懑都通过这扇窗口裹挟在公共舆论之中迸发而出。公众的欲求不再局限于最初的言语文字表达自由,而是在着力塑造群体参与的“为权利而斗争”的正义观感。在这股力量的促动下,公众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在网络平台掀起的舆论风暴的确威力强大,官方管控的传统媒介根本无力与之抗衡,面对席卷而来的滔滔民意,国家公权时而也不得不折衷妥协,顺从民情风靡。一段时期以来,无论是国家的治国理念和大政方针, 还是施政举措和反腐进程, 都必然要积极应对从网络公共领域涌现出来的新兴诉求,也必然要置身于网络议事广场中接受公众的监督、评判和检验,[7]网络民意渐已被拔高为权力行为的合法性参照标准。富有高度政治参与热情的公众与偶然成型的网络公共领域相结合,成功地确证了一些传统公共领域所未曾有过的社会功能与惊人效果。“如近年来发生的‘医改开门决策议程、网络反腐的民间‘亮剑、唐慧案和吴英案中的制度反思与变革要求、‘舆情公案中的民众质疑与司法期待等等。”[8]

在此情境下,网络空间内权利的张扬态势与过往被长期漠视乃至压制的境况形成鲜明的对比;网络空间内集体参与的社群力量与过往个体的孤立无助形成鲜明的对比;网络空间内“为权利而斗争”的正义狂欢与过往苟安怯懦的悲情自悯形成鲜明的对比。这些极具反差性的鲜明对比或者说由网络公共领域所开创的“权利制约权力”之局面,必然促使公众赋予网络公共领域更多、更高的期许。但是,这些鲜明的对比或者说这副意外的局面既是维续网络公共领域发展的原始积累,也是一幕阻碍人们认知到其中偶然性的迷障。所以说,偶然性成就了网络公共领域,也促使公众赋予它与其成熟程度以及现实环境相不符的功能期待。

二、争议与管制:网络公共领域的失落

网络公共领域已渐进成为权利伸张的路径依赖,顺延着“权利制约权力”这一法理逻辑,衍生出诸如社会自治、网络反腐以及监督司法等诸多功能期待。然而,网络公共领域是偶然成型的,它仍是一个远未成熟的公共领域,而且不成熟的状态必然递延至网络公共领域运转过程的始终。网络公共领域的不成熟状态与它被赋予的功能期待之间就产生了巨大的张力,公众在网络空间过度推演那些功能期待之时,由此引发的乱象丛生则是无奈中的必然。因此,网络公共领域的兴起也带来了诸多争议。

其一,网络社群在抒发自主性诉求、推求社会自治之时往往盲目地以消解权威为旨趣,牺牲秩序为代价。一般来讲,社会自治就是由公众自己决定社会事务,它是为市民社会与国家公权之间设立一道屏障,以防止国家公权对市民社会的不当干涉,[3]这也恰与公共领域的功能相契合。但是,长期以来,国家与社会的同构状态使得两者之间的界限还较为模糊,社会之中国家公权无处不在,就连社会自治组织实际上都是国家权力的分支;再者,由于意识形态的缘故,社会之中必然有着一些不容触碰的敏感禁区。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公众籍由网络舆论推演的社会自治既不可能直接取向于国家与社会相分野的宏观图景,更无所谓捍卫市民社会不受国家公权的不当干涉,而是以共同利益为纽结针对社会某一领域内的权力行为或公共决策在线上集体发声反对,甚至酝酿线下的集体行动。这也不失为在微观层域以存量优化的方式推动社会自治的现实之径。问题在于,一方面,我国传统文化所孕育出的草民意识、臣民意识仍未完全祛除,现代公民性品格明显阙如,[8]这就决定了公众没有哈氏为参与协商论辩所预设的公共理性。另一方面,长期的草民意识在文化因子中塑造出先天的弱者悲情,故而面对强者与权威之时总是带有非理性的对抗情结。因此,公众在网络公共领域推求社会自治之时不仅难以为政治系统输入富有洞见的理性批判,而且他们在现实社会中所潜藏的对抗情节被无限释放出来,在群体的鼓动下,极易产生破坏一切的冲动。例如,2012年的启东事件,本来只是启东当地民众反对南通市政府批准的排海项目,但网络上的舆情发酵迅速异变为数千人冲击当地党委政府的暴动。这恰如陆宇峰所言:“他们无法促进诸社会领域的合理化,却致力于摧毁现有秩序;无法抵御社会系统的负外部性,却试图解构所有组织形态和专业知识;无法就现实的解决方案达成共识,却成功地形成了无条件对抗一切权威的意识。”[5]

其二,网络反腐将重塑公义廉能政府的正当夙愿异化为庶民狂欢的情绪宣泄,不仅加剧了道德的沦落,而且妨碍反腐治权的法治化转型。如果说网络公共领域的兴起超越了哈贝马斯的理论设想,那么一度甚嚣尘上的网络反腐也彻底改变了权利反腐的模式。过往,公民参与反腐往往是直接向国家反腐部门举报涉嫌贪腐的官员,其根本目的在于还原一个公义廉能的政府,但是举报人往往受到打击报复,生命财产安全得不到保护。随着网络公共领域的兴起,公共论坛、微博等空间的形成,凭借技术上的匿名性、开放性、互动性等优势不仅为举报人提供了隐形人的身份,也在不经意间为群体的聚集与参与创制了一个理想的平台。这一方面降低了举报腐败的风险性,另一方面也大大提升了权利反腐的实效性,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公众甚至通过“一个微笑、一本日记、一包香烟和一段视频的网络曝光就可以挖出腐败。”[9]然而,正是由于个人身份的隐匿使得公众的反腐言行可以无所顾忌、任意放肆,正是由于群体参与的进路才使得多重的动机、情绪以及目的可以夹杂其中。我国正在社会的转型期,各项改革却却裹足不前,尤其是在公共资源与经济利益的分配维度日益成为人们不满的增长点。所以,公众也就“名正言顺”地将人生境遇的种种不满归咎于侵蚀民脂民膏、吞噬公共资源的腐败现象,进而将群体参与的网络反腐作为情绪宣泄的最佳场域,无原则地以此为导向追求庶民胜利的正义狂欢。[7]在此态势下,正义狂欢的追求无疑已经替代重塑公义廉能政府的正当夙愿,无原则的态度与方法亦抹除了公民参与反腐最起码的道德伦理底线。如“情妇反腐”现象,官員情妇作为腐败的衍生物本应接受法律与道德的双重批判,但是由于香艳事件的刺激性以及情妇反腐的实效性,网络舆论就将她们包装为“弃暗投明”的反腐先锋。[10]从道德角度看,这是颠倒黑白;从反腐事业来讲,这是舍本逐末。更重要的是,网络反腐所表现出全民上阵、舆论围攻的方式方法本身也是在挤压国家反腐部门的独立判断余地,阻断本应讲求的程序步骤,甚至扰乱宏观的反腐进程部署,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反腐治权的法治化转型。

其三,公众监督司法却不能用法治思维认知司法,并以网络舆论强拆司法者的立足之地,消解法律的规范性效力。现代司法已经逐步转变了过往所普遍采用的封闭作坊式的审判模式,司法机关适时回应公共舆论的关注对形塑司法公信乃至法治的演进亦有所助益。但是,这首先需要公众能以法治思维认知司法,用法治标准来评价司法判断,否则所谓舆论监督就不过是以民意为名干涉司法。简单地讲,司法就是司法者依照法律规范处理案件的权力行为。在司法看来,所有的社会问题,不论它们来自民意还是官方、不论具体还是抽象、不论是春秋大义還是鸡毛蒜皮,都得运用法言法语来转化成法律问题,站在法律的立场上进行分析判断。[11]27然而,中国人尚不具备讲求形式逻辑、讲法说理的法治思维,先天性地排斥以司法为代表的程式化方式,看待任何问题都习惯性用道德叙事价值压制法律规范价值。所以,他们通过网络舆论监督司法,所关注的不是案件事实、法律依据,而是“当事人具体的身份,对当事人的性别、阶层、亲属以及社会关系网络等个人信息抱有强烈的探寻欲望,并对事件的发生总是倾向于从身份信息上去寻找答案,并对任何司法判决都赋予身份解释的意义。”[12]身份解释实质就是网络舆论对当事人的社会角色进行道德幻想化的重新塑造,如杨佳是抗暴的义士、邓玉娇是不屈的烈女、药家鑫是卑劣的衙内等等,司法者是否超脱于法律之外认可这些网络舆论所塑造的社会角色并作为判决的参考依据就成为了公众评判司法的标准。而许霆案就是经典的例证,由于审判机关没肯认许霆的异乡弱者身份判处其无期徒刑,以致网络舆论大肆讨伐,而后重审之时不得不顺民意而改判。可见,网络舆论监督司法实为倒逼司法顺从民意。要知道,我国司法的独立空间本身就十分逼仄,倘若还要与网络舆论相博弈,实再无立足之地,法律的规范性效力如何亦自不待言,取而代之的将是变动不居的汹汹民意。

当然,藉由网络公共领域衍出的乱象不止上文所述的三类,但管中窥豹不难发现,一方面,网络公共领域所推演的这些期待功能表明它已经远远超出了传统公共领域的舆论监督范畴,附带着政治对立的情绪与体制变革的诉求;另一方面,网络公共领域毕竟只具雏形,还是一个不成熟的公共领域,它所输出的网络舆论时常就如同一头横冲直撞的疯牛盲目地冲击着现实空间的既有秩序(即使不是那么合理)。所以,无论从哪方面来说,都势必激起国家公权的报复性压制,一是摆脱从网络空间延伸出的舆论压力,二是维护由其规设的既有秩序。只不过,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囿于传统行政监管能力的不足,以致公众可以在网络空间内肆意而为,营造出“为权利而斗争”的胜利假象。为了弥补常规行政手段监管能力的不足,近年来,宣传、公安、司法部门加强了对网络公共领域的监管,并在 2013 年汇集成一场全国性的互联网整治运动。[5]

最引人注意的莫过于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它以类推解释的方法扩大了诽谤罪的适用范围,尤其是将“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这一情形规定为诽谤罪的情节严重类型,对于普通公众而言,具有相当强的震慑力。公众在网络平台上虽不至于噤若寒蝉,但惧于刑罚总得谨言慎行,这无疑极大阻滞了网络舆论的形成速率与辐射范围,其威力自然也折让不少。例如,惯于曝光官员生活隐私,直指其名誉权的网络反腐就因此偃旗息鼓,陷入断崖式的降温。可见,用入刑之法在公众头上悬一柄“达摩克里斯之剑”,亦或说为网络公共领域戴上了刑制枷锁,较之传统的行政监管模式诚有釜底抽薪之效。或许有人认为两高发布的《解释》有合宪性的争议,在此笔者不予置评,唯还需指出的是,《解释》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而制定的。也就是说,行政力量的独木难支推动了立法力量与司法力量的层层跟进,当权力之虎尚未入笼之时,刚刚兴起不久的网络公共领域就落入了权力编织的法网。显然,互联网的管制时代已经开启,网络公共领域亦不可避免地陷入失落之态,当初偶然兴起埋下的必然隐忧沿循着网络乱象的轨迹在此暴露无遗。

三、反思与求解:网络公共领域的重构

从网络公共领域衍生出的种种乱象来看,公众缺乏哈贝马斯为公共领域参与者所预设的公共理性,所谓的开放性商谈、论辩既不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也不以理性批判为要旨,所输出的网络舆论往往是掺杂价值偏好、利益诉求、对抗情节的杂音合集,与真正的公共舆论相去甚远。亦即,公众并不具备参与公共领域,塑造公共舆论的智识能力。从表象来看,网络公共领域的失落似乎是公众的“罪有应得”。

然而,我们需要认知到,公众的智识能力问题归根结底还是因为没有经过民主的历练与法治的洗礼,再往上溯源乃是由于现实空间的禁锢与障碍延宕了民主与法治的发展进程。网络公共领域固然可以凭借技术优势绕过这些禁锢与障碍,在与民主无关,与法治无缘的境况下偶然兴起,但是无法再依靠技术的发展破除这些禁锢与障碍,进而自我完善成熟。“民智未开”实质上就是这些禁锢与障碍在网络空间的集中体现。从逻辑上讲,我们只要探寻出“民智未开”之因由即等同于定位了抑制网络公共领域成熟的禁锢与障碍。笔者认为,“民智未开”之因由主要在于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政府在“政治正确”这一虚幻前提的指引下着力构建封闭的意识形态系统,过滤“敏感”的知识信息,屏蔽“反动”的思想意见。意识形态是政党或政权的思想根基,这本无可厚非。但是,如果政府基于权力的反思惰性需求将自己打扮为“真理”的判断者与发布者,[8]毫无根据地过滤知识信息,屏蔽思想意见,这无疑于将多元的思想文化格式化地规整统一,将公众的思想圈禁在公权所划定的意识形态范围内。例如,在网络空间,国外的交友网站被国家防火墙屏蔽,搜索引擎被设置自动过滤某些政治人物的信息,微博、微信等平台也即时性地删除含有批判意味的文字表达。事实上,封闭的态势不仅阻滞意识形态的与时俱进,而且堵塞了公众智识生长的知识信息来源,不少人所欢呼的权利意识觉醒也只能局限于本能的自主与对抗。如博登海默所言:“在一种封闭的意识形态系统中,有可能会增进人们行为的稳定性并能对人们的信仰和信念起到一种温和的缓冲作用;但是,这种系统的僵化性质则会妨碍人们进行自由的探索并窒息有创见的思想。”[13]321

第二,国家优位主义理念将宪法的权利条款架空,关闭了公众的民主操练场,截断了交往权力的根源。国家优位主义理念以抽象的“国家利益至上”作为权力行为的正当性基点,“其结果是导致国家权力至上,国家权力不受约束,国家权力以救世主面目出现。”[3]在这种理念的驱动下,权力主体作为宪法实施的义务主体只是自觉地实施那些为权力行为合法性背书的程序性条款,对于那些公民权利条款的实体性实施则视为畏途,既不会主动实施,也不会腾让实施的空间。所以,宪法第一百一十条所规设的社区自治、村民自治等基层民主的操练场也都嬗变为权力行为的合法性过场;宪法第三十五条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宪法性自由權利在行政许可的过滤下异化为精英阶层的话语“秀”。那么,公众如何体悟公共利益,又如何具备交往理性。就面相而言,我国社会在权力的牵引下着实是向着现代化的方向迈进,但就本相而言,我国的公众因为这种独断一切的牵引力量仍未过渡到“现代人”的角色。

第三,权力腐败的癌细胞蔓延至社会的各个领域,荼毒了社会的良知,“腐蚀着我们的人民的心灵,已经成为阻碍转型社会良性发展的主要社会问题之一。”[14]与权力意志主导一切相对应的自然是制度性腐败,它顺延着权力的蔓藤延伸于社会的各个领域,演化为交相错杂、范围广泛的社会经济政治现象。亦即,形成了社会性腐败。这种嵌入文化习俗和行为环境的普遍性腐败,[15]一方面迫使公众不得不寄生在严重腐化的社会环境之中,任由它荼毒社会的良知,腐蚀人民的心灵;另一方面,它所裹挟的利益与资源的分配问题造就了公众与政府的对立态势,原有的对抗情节亦与日俱增,进而滋生出极端暴戾的社会氛围。毋庸置疑,当公众的心灵为腐败的社会环境所魔化,基本的道德伦理都将难以长久维续,更遑论形塑现代公民性品格;当公众为极端暴戾的氛围所熏染浸润,与之孪生的民粹思绪亦沉渣泛起,公共理性自然无望可期。

第四,司法机关与其他权力主体的病态关系钝化了司法权,扭曲了公众对司法的认知,无法催生出法治思维。在新中国初期,将司法机关工具性措置在“政法”概念中的确有助于专政之需要。但是,当政权稳定,过渡性专政向常态性法治转轨之时,尤其宪法已经明确审判权与检察权独立行使此一原则之后,仍由意涵模糊、高度抽象的“政法”概念统筹司法权,这无异于拆除了司法与外界相区隔的围墙,模糊了司法与行政的权能界限。因此,在行政权的强势裹挟下,司法权呈现出了附庸性品格与地方化的色彩。一方面,司法权根本无力制约行政权,行政的肆意违法致使腐败丛生,也就间接造就了全民上阵反腐的异景;另一方面,由于司法权的附庸性品格与地方化色彩不免在其他强势权力的干预下作出违背法律规范意旨的司法判断,公民权利无法得到可期待的司法救济,公众基于对司法机关的枉法担忧,就形成了网络舆论围攻司法的乱象。可见,无论是司法权的单向运行,还是与公众之间的互动皆没有勾勒出应有的法治景象,自然也就不可能催生出公众的法治思维。

事实上,这四个方面的禁锢与障碍的因素、现象亦或是直接的破除诉求,早已被公众置放于网络公共领域的功能期待之中,但由于他们无法理性、客观以及专业化地予以表达而淹没在网络乱象之中,进而形成了循环性的死结,可谓是剪不断,理还乱。是故,我们应当直接沿循着培育公众智识能力的路径打破这些禁锢与障碍,此即等同于实现了网络公共领域的重构。

首先,以网络平台为切入点逐渐打开封闭的意识形态系统,用开放性的知识信息锻炼公众的智识能力。沃德认为:“智识同阶级背景是毫无关系的,而且从很大程度上来讲,它取决于环境因素,特别取决于是否能够让所有的人都接触到所有可咨使用的信息资料以及是否能够向所有的人开放昔日的智慧遗产和当今的知识财富。”[13]诚然,公众的智识能力增长源于他们对古今中外各类信息资料的读取、甄选、判断,政府基于意识形态的过度考虑代替公众预先筛选信息,无疑只会养成公众的惰性思维,思辨能力自然萎靡。进入以互联网技术为支撑的知识信息化时代,网络平台业已成为培育公众智识能力的公共学校,而学校的开放程度与信息资料负载量往往决定了教学质量的好坏。有人认为,网络公共领域是开放有余批判不足。[2]其实应该是开放不周才致批判不足。这里的开放不仅仅是网络平台准入门槛的开放,更应是政府对于政治历史信息资料的正常公开,以及对于域外互联网技术信息的开明性态度。显然,由于政府对网络平台的管制,将现实空间的敏感禁区有增无减地移植到虚拟空间,并且设置了与之对应的限制性壁垒,所以大多数公众在网络平台所接收、分享的大多数信息不过是移步换景,反而是互联网的封闭态势赋予了网络谣言以流行的空间。

因此,在互联网信息化时代,政府不应“与时俱进”地将意识形态的禁锢搬移到虚拟空间,而是应以网络平台为切入点将公众从僵化的意识形态系统中解放出来,还原网络公共领域应有的开放性。如此一来,各类信息资料在网络平台上都“唾手可取”,当这些知识信息穿梭于网络间的话语交流,嵌入于网络舆论的传播,公众即可逐渐摆脱趋近物化的惰性思维,智识能力自然随之增长,政府所担忧的网络谣言也自然能够止于“智者”。当公众的智识能力渗透、移转到现实空间,对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乃至社会文明的演进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害。

其次,认真对待宪法的权利条款,还原培育现代公民性品格的民主操练场。蔡宝刚认为:“如果政府不认真地对待权利,那么它也不能够认真地对待法律。”[16]同样,如果权利没有受到认真地对待,那么公众也不会认真对待权力,更不会敬畏法律。在国家优位主义理念的支配下,政府只是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当作政治辉煌成就的垫脚石而任意处置。所以,当公民的权利意识开始觉醒,就出现了权力与权利之间脱去法律装束相互博弈的荒谬景象。而网络公共领域的兴起从某种程度上讲,是为权利的聚集提供了便捷,将两者的博弈表演得更加激烈。消解这种反法治现象,绝不是为网络平台套上刑制枷锁就可以解决,而是需要政府认真地对待权利。

众所周知,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政府认真对待权利就应该从认真对待宪法开始,将权利条款的实体性实施作为宪法实施的本质与目的。只有政府首先认真地对待宪法的权利条款,推动宪法的实体性实施,公众的权利觉醒意识才会升华为公民权利意识,现代公民性品格才有塑造的可能。当下,尤其要落实宪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以及第一百一十一条,将暴戾的网民转为理性的选民,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单位还原为公众的民主操练场,更为重要的是不能以“维稳”为正当理由将公众的言论、结社、游行示威等宪法权利在实践中就擅自转换为治安问题,这是对宪法权威和公民基本权利的莫大亵渎。在西方文明中,那种贯联公民意识、契合法治的理性文化因子不是与生俱来的,早在古希腊时期,市政广场、竞技场乃戏剧表演场所都是公众的民主操练场,他们在这些公共场所通过不断的论辩、集会、演讲来获取价值共识,提炼公共理性。[17]这也成就了西方渊远流长、理性为尚的法治文化。可以预期,当宪法的权利条款被认真地落实,在宪法所赋予的民主操练场和公共理性生活中必然可以孵化出公众的现代公民品性,而且权力与权利的博弈亦穿上了以宪法为逻辑起点的法律装束,这反而是法治演进的动力。这样,网络公共领域所提供的便捷不再是用以对抗而聚集的便捷,而是话语商谈、凝聚共识、参与治理的便捷。

最后,确证司法独立,独立的司法力量不仅可以瓦解腐败的魔阵,而且能够催生出公众的法治思维。拉兹认为,确实保障司法独立是国内司法制度的核心,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18]98然而,“在中国的语境里,一提起司法独立,马上就有人追问还要不要党的领导云云。”[19]司法独立是最高权力机关关于独立行使审判权、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宪法解释问题,没有必要将一个宪法解释问题或者说法治基本原则不讲逻辑地转换为意识形态问题。过往,正是司法机关被圈禁在意识形态化的“政法”概念中才致使司法权窒碍难行,因此延宕了国家的法治发展进程,也引发了许多政治社会问题。当下之关键在于最高权力机关行使宪法解释权赋予司法机关以独立的身份地位,即确证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不是为了独立而独立,独立之要旨在于,一方面矫正司法权与其他权力的病态关系,形成司法权制约行政权的应有态势,从而在根本上消解腐败。具体来讲,就是独立的法律监督权与法律判断权配套,形成有力的司法监督权能,抵御行政权肆意超越法律边界的蔓延与扩张,惩治有恃无恐的行政违法,将权力之虎锁进法律之笼。权力腐败也就失去了依托与渊源,联贯国家与社会的腐败魔阵方能逐渐瓦解。可以说,独立的司法力量就是国家权力的天然防腐剂,独立的司法机关就是社会良知与公众心灵的监护人。另一方面,独立的司法者才能完整、精确地实现法律的规范意旨,通过逐案演进的方式描绘司法之原貌,催生出公众的法治思维。拉兹之所以认为司法独立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乃是因为“由于法院判决在由其审判的案件中能够决定性证实法律是什么,因此只有法官正确地适用法律,诉讼当事人才能受到法律的引导。否则,人们只能根据他们对法院将可能怎样判决的猜测行事——不过这些猜测不是基于法律而是基于其他一些考虑。”[18]98过往,由于政治指示、行政干预的包裹,司法者难以完整、精确地实现法律的规范意旨,司法判决不可避免地掺杂着法外之音。那么,公众预测司法判决自然就不再基于法律,而直接将其视为是与司法者相博弈的结果,进而也就招致了网络上权利聚集围攻司法的荒谬现象。可见,唯有确证司法独立,在司法场域建立起与外界相区隔的围墙,司法者才能回归本位,始终站在法律的立场上判断问题,以完整、精确地实现法律的规范意旨为价值依归。诉讼当事人乃至围观的公众才会受到法律的引导,公众也才会基于法律来预测司法判决。司法者通过长期的逐案演进自然可以还原司法之原貌,催生出公众的法治思维。

上述三个因应之策不仅可以解决网络公共领域所表现出的“民智未开”难题,而且现实空间中的禁锢与障碍亦会转变为开放与支持,网络公共领域的成熟与复兴自然有望可期。当现实空间的问题得以解决,网络公共领域也不必独立地肩负起追求自治、权利反腐以及监督司法这些“不可承受之重”。那么,网络公共领域与公众期待之间的张力必然消逝,网络乱象也难以再成气候,网络公共领域的未来图景将会是温婉理性的话语协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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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汪效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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