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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成年人,不让你受一点点伤

2017-04-22

现代妇女 2017年2期
关键词:杨某陈某被告人

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前途和民族命运,关系到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康。然而近些年,奸淫、猥亵伤害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屡屡曝出,引发社会各方的高度关注。这些案件中行凶者的行为令人痛恨,而作为被害人的未成年人更令人心痛。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打击侵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典型案例,警示全社会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遭遇性侵害应当及时报警。同时,呼吁家长、学校、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充分发挥监护和管理职责,加强对“留守儿童”的监护,尤其是生理、心理的变化,加强农村的法制宣传和教育,从而预防和减少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发生,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

案例1

案情摘要

2012年5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贾某在定西市某学校担任小学教师期间,为寻求性刺激,先后在该学校教室及其办公室内,利用小学生敬畏教师的特殊地位,采用不同手段,对其授课的两个班级中10名未满14周岁的女学生实施猥亵。

裁判结果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某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贾某利用教师这一特殊身份猥亵多名未满14周岁的女童,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贾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已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贾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法官说法

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这是一起教师利用身份之便,对在校学生进行猥亵的案件。近年来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处于多发态势,且罪犯多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日常生活、学习和物质条件方面对监护人、教师等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存在一定的服从、依赖关系,这类特殊职责人员对幼女进行性侵犯,隐蔽性更强,危害更大。儿童被猥亵后,或是对猥亵行为无认知能力,或是慑于猥亵者的身份,不知或不敢向家长、学校反映,有些家长得知情况后,出于对儿童隐私的保护也没有选择报案,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本案中,被告人贾某的猥亵行为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步步加剧,最终导致短时间内多名幼女被猥亵,其犯罪行为严重摧残了幼女的身心健康,社会影响极坏,对贾某依法从重惩处,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本案警示家长尤其是农村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性安全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遭遇性侵害应当及时报警。另一方面警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教师队伍的管理,切实采取措施维护校园安全,避免类似悲剧发生。

案例2

案情摘要

2014年3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卜某在自家屋内炕上坐着时,见女童杨某(未满4周岁)与其他两个孩子正在屋内玩耍,遂产生猥亵杨某的犯意,便称其有香蕉,哄骗杨某爬上炕取香蕉时,将杨某拉在自己身旁,对杨某进行了强制猥亵。

裁判结果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卜某以寻求性刺激为目的,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鉴于被告人卜某能当庭自愿认罪,结合其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等因素综合考虑,依照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卜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法官说法

加强农村法制宣传和教育

这是一起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性侵犯罪案件。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外出打工,农村“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越来越多。老年人因子女不在身边,平常又缺乏文化娱乐活动,精神上孤独空虚,尤其是农村丧偶的老年人,更易滋生不健康的心理。那些“留守儿童”因自身年龄较小,自我认知和辨认能力不强,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护能力较弱,属于弱势人群,更易遭受犯罪侵害,且危害后果更加严重。在常年与老人相伴的儿童心中,对老人的亲切感高于父母,对邻里关系的老人更无防备之心,在一些侵害人小恩小惠的诱惑下,很容易成为性侵害的对象。农村的老年人大多是文盲加法盲,以为性侵害只是“欺负”人而已,并没有意识到其犯罪行为对未成年人身心所造成的严重伤害。

呼吁广大农村家长、学校、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充分发挥监护和管理职责,对“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多加关心和抚慰,加强农村的法制宣传和教育,从而预防和減少农村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发生。

案例3

案情摘要

杨某、张某、陈某、徐某均系泾川县某中学初中学生。2013年的一天,被告人杨某在学生公寓为同学过生日期间,与成某、王某、朱某提议,晚上和同宿舍的其他班同学打架。当晚11时30分,杨某、朱某叫醒该宿舍学生,指使该宿舍学生唐某望风,张某用手电照亮,对吴某、曹某、胡某轮番殴打。次日凌晨1时20分,吴某出现呕吐、发烧、昏迷等症状;6时40分,同宿舍学生发现吴某昏迷不醒,报告老师后送往医院救治;14时许,吴某在泾川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吴某系生前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胡某、曹某均为轻微伤。

裁判结果

泾川县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法官说法

建议校方关爱学生心理健康

本案系一起因校园纠纷而引发的典型校园伤害案件,给予我们的启示是家庭和社会应重视和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状态。涉案被告人和被害人均系在校学生,双方之间并无多深的仇怨,就是因为一句话不对或看着不顺眼,便拉帮结伙挑起事端,动辄大打出手,手段凶残且不计后果。这也反映出一些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心智不成熟、法律意识淡薄、为了逞一时之能或者盲目地讲“江湖义气”而行凶伤人,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全社会尤其是家长和学校要关注孩子们的内心世界,发现不良苗头要及时教育提醒,让他们认识到法律的威严,学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切忌因小失大,给自己的人生抹上污点。同时建议校方关爱学生的心理健康,设立心理咨询室,提供常态化的心理指导,以取得良好效果。

案例4

案情摘要

2014年9月28日,被告人师某听女儿说其被同班同学陈某欺负。次日7时许,师某到西湖乡四工小学一年级教室内,对陈某以扇巴掌、踢屁股、用扫帚把打胳膊的方式致伤陈某。经诊断,陈某左尺骨骨折,左面部软组织损伤,左股部软组织损伤。经鉴定,陈某左尺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师某先行支付被害人陈某医疗费等费用8786元。双方当事人在本案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人师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各项经济损失44786元,陈某的法定代理人书面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瓜州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师某因孩子之间的纠纷,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师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法官说法

提醒家长教育孩子也要守法

被告人师某在处理其女儿与同学之间的纠纷时,采用在学校教室内当众殴打年仅7岁的陈某的方法,作为教训对方的手段,不仅对陈某的身体造成损伤,对其心理造成极大的损害,使其有惊惧、恐慌表现,而且对在教室内的其他同学心理亦造成极大阴影,依法应当予以惩处。该案的发生引起了人们对家庭教育的思考。父母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对孩子进行监护和教育既是人之常情、道德责任,也是法律赋予的义务。但是父母应当在法律范围内采取正当可行、有效的方法。否则,其结果是不仅害了孩子,也给自己留下了终身遗憾。

呼吁每一位父母提高自身的素质,更新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教子方法,增强教育未成年子女的责任感,以人格育人格,以德育德,争做教子有方的合格父母。

(责编 满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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