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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洁癖症”触碰权力边界

2017-04-22桂权宏刘圣中

决策 2017年4期
关键词:洁癖春联城管

桂权宏 刘圣中

城市管理“洁癖症”触碰权力边界

桂权宏 刘圣中

粗暴执法是因为患上了管理的“洁癖症”,其背后的原因更是缺乏对法律的尊重。

【城·事】

春节过后,济宁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六大队对辖区道路开展了春联“福”字专项整治活动。消息称“济宁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六大队在尊重传统节日的同时,对辖区商户早宣传、对春联福字早清理,从正月初三起开展了对辖区春联门贴的专项整治活动,共清理春联、门贴、福字等450余处。”

这一举措,让在节日期间的民众难以理解,网民质疑贴春联这一延续了几千年的习俗被城管粗暴的制止,不是城管管得太多了?济宁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的工作人员解释称,根据往年的工作安排,一般都是在元宵节过后,对临街商户破旧的对联福字进行清理,正月初三的这次活动是六大队在自己辖区开展的,其他大队并没有效仿。

【剖析】

管理“洁癖症”

济宁市城管执法支队的行为看起来实在有些奇怪,且不近人情,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他们这样做呢?按照他们自己的解释,其出发点是认为春联被风等外力破坏之后残破不堪,影响到市容,所以为了保护市容整洁就提前行动,对辖区内的春联进行整治。

从动机上看,该城管队伍的执法行为有其值得理解的一面,毕竟保护市容市貌的整洁是他们的天然职责。但是细细思考,我们总觉得有些不对劲。到底是什么动机让城管队员们与延续数千年的春联较上了劲?这种行为几乎是闻所未闻的。问题则在于患上了一种类似洁癖患者的综合症,我们不妨称之为“管理洁癖症”。

所谓“管理洁癖症”是指在城市的管理过程中,城管过于追求一种所谓的完美,如同一个有洁癖症的个人一样,对于城市中的杂乱不整齐不加区分的一股脑地进行清除,达到一种绝对的整齐一致。这种行为常常是为了完成上级领导交代的任务,一刀切地追求一种表面的整洁卫生,但是实质是流于形式化。这就使得城市管理中要求创建整齐卫生的城市环境的宗旨变得扭曲,执行和宗旨相背离。

这一类“管理洁癖”行为并不少见,比如城区的扩展和老城区的改造,频繁出现强制统一颜色样式等现象,这些都是城市管理中洁癖行为的具体体现。这种“洁癖症”使城管在管理过程中过于简单机械的理解和执行城市管理的工作,忽视了现实条件及习俗,导致一些奇怪的不合人情的现象屡屡发生。

患上这种“洁癖症”,其直接结果是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不规范行为甚至是违法行为,典型的现象就是为了实现这种完美不惜越过权力边界。

在执法过程中,以一种看起来高度正确合法的理由来推行强制性的一刀切式的管理,不考虑管理对象的接受度,也不考虑这种行为是否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这种权力边界的僭越直接损害了执法对象的权利,不仅是一种公权力的不当使用,更是对执法对象的不公正侵犯。在这一案例中,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规定禁止张贴春联,济宁市城管执法支队不考虑实际情况,简单地将辖区内的春联一并撕掉,在一定程度上就是逾越了所属职权的界限。

权力僭越的背后

城市管理中的“洁癖综合症”主要原因在于行政管理的表面化,政绩化。一些地方官员为了单纯追求管理政绩,特别注重管理工作的表面文章。在城市管理中,他们追求一时的、表面的整齐卫生,简单粗暴地用强制措施掩盖了之,严重忽略传统习俗、生活习惯等的重要性。因此产生了这种所谓的“洁癖症”。

另一方面,“洁癖症”的产生则是由于城市管理绩效评估体系不合理不科学。目前很多针对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的绩效评估体系往往只看到城市环境短时、表面的卫生环境状况,而忽视长时段综合考量。这就诱导城市管理在实际操作中简单追求表面效果,不惜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搞所谓的统一规划,追求表面的整齐划一。

导致这种行为的主要原因就是权力边界不明晰,执法人员缺乏边界意识,缺乏尊重法律、严格执法的法治意识。目前尚没有一部直接针对城管执法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仅根据《行政法》、《行政处罚法》、政府相关规定执法,显然不能有效解决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一些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为达执法目的,非法强行没收东西,使用暴力,乱开罚单,任意行使执法权力,这些行为在当前是屡见不鲜。权力拥有者在行使公共权力时倾向于将这种权力最大化,但这极易侵犯个人合法权益,进而导致管理者与公众之间的矛盾。

管理者僭越权力边界,还有一个原因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程序的忽略。一方面,是因为相关法律制度在程序上的不完善,缺乏严格细致的规范条款,从而导致执法者在实践中没有相应程序可以遵循,出现忽视程序的问题。另一方面,则与管理者的主观认识分不开。总体来看,目前城管队伍的法律意识还有待提高,自觉学习法律、遵循法律,用法律规范来严格要求自己的管理者还不是很多。这就导致在执法过程中,缺乏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尊重,出现任意执法,甚至暴力执法,变相成为人治而非法治,侵害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

【问诊】

“管理洁癖症”的治理之道

对城市管理工作来说,培育法律精神,严格依法管理是首要任务。要针对当前城市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让城市管理有法可依。城市管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尤其是要直接面对城市中的弱势群体,更需要谨慎行使公共权力。

城市管理者要熟悉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转变自身执法理念,提高自身法治观念和权力边界意识。这样才能保证城管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在法律程序范围内行使公共权力。法律最终要落实到执行层面,如果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不遵守执法程序,执法效果就得不到保障,更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

其次,在依法管理的前提下还要充分考虑当前管理的现实情况以及现有条件的制约,做到充分尊重现实生活中的传统习俗、生活习惯。在该案例中,城管手撕“福”字,就存在不考虑传统习俗的问题,这种现象其实并不少见。城市管理目的是为城市居民服务,如果只是一味追求形式化表面化的管理效果,而忽略了市民的切身利益和传统习俗,这就与城市管理的初衷背道而驰。合理合适执法更要时刻坚持以人为本,树立服务型理念,充分尊重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平等交流,舍弃以往简单粗暴的执法方式。“管”“理”并重,从源头解决城市管理问题,一味地采用没收、罚款等手段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变了味的管理就会降低城市管理原有的社会效益,从而与人民大众的利益相左。

权责是相互统一的,在行使权力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城管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对其不当的执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才能对权力的行使实现有效的约束。建立与执法权力相对应的责任制,谁执法,谁负责,促进执法权责统一,一旦发生侵犯执法对象权利的事件,可以根据岗位责任制实施处罚,规范城管执法人员的行为。

权力边界僭越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公共管理行为违法也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建立健全城管部门内部和外部的监督体系,特别要注意提高社会公众对城管执法部门的监督力度。群众的参与才是民主监督的重要体现,根据群众的满意程度和监督意见,才能评估城管执法的合法合理程度。可以考虑在群众中建立与城管执法有关的专项评议监督制度,对城管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方式、效果等进行经常性的评议和监督,对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定要及时上报,便于制定解决对策。

诚然,追求城市完美是每个公民都渴望的事情,更是城市政府和管理者的重要义务。但是在追求城市美学的过程中,一定要考虑法律的边界,尊重现实条件的约束,更要在地方传统文化的规范下有序合理地开展工作。任何极端的、简单粗暴的管理怪癖行为都是不受欢迎的,甚至要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单位:江苏师范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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