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注意事项
2017-04-21刘锡光刘厚兵
刘锡光 刘厚兵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注意事项
刘锡光 刘厚兵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税汇算清缴工作开始了。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明确税企责权、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经过1年多清理工作,税务总局先后印发了《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和《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8号),明确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取消审批,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按照国务院部署,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加强优惠事项的事中事后管理势在必行,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企业自行判断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条件,可在纳税申报时填报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并按规定办理备案。企业办理备案及备案后应注意以下七大事项。
提供备案资料
备案资料主要包括两项内容,即《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部分相关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由企业按照规定填写,反映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基本情况;相关资料则根据《目录》要求提供相关资质、证书、文件等纸质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自2015年11月起纳税人使用《办法》附件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内的项目,应如实、规范、完整填写,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要求附送资料齐全,表上全部项目填写清楚,签字章戳齐全,报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备案。对于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单位价值低于5000元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和低于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一次性扣除等优惠政策的,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填写《备案表》。
注意,大部分优惠事项企业仅填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即可完成备案。《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列示的55项优惠事项中,有24项需要附报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资质、证书、文件等,28项只需填写1张《备案表》,3项优惠以“申报代替备案”。
有关备案时限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办理备案。由于各项优惠政策类型和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有所不同,大多数优惠政策可以在预缴环节申报享受,少部分优惠政策由于核算原因或者需要依据某种资格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政策条件,需要等到汇算清缴时,才能判断是否享受优惠政策;同时考虑有的企业可能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为减轻企业负担,减少企业一个年度内多次备案,《办法》规定,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在汇缴期间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应在发现后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对于上述情形,税务机关审核企业相关资料后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未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经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取消所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
把握备案频率
《办法》规定,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程序。
根据《办法》规定,备案分为正常备案、变更备案二种情况。正常备案是指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所履行的一种备案方式;变更备案主要针对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其在享受定期减免税政策的第1年履行备案手续后,在此后优惠政策有效期限内,如果减免税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不再备案。对于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但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的,为避免纳税人判断失误,需要企业履行备案手续,税务机关可以籍此加强税收优惠管理,同时增加纳税人享受政策的准确性,是一项为纳税人服务的措施。对于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为减轻企业办税负担,不需要履行额外手续,企业应当主动停止减免税,恢复征税。
多项优惠分别备案
《办法》明确,不同优惠事项、同一优惠事项的不同项目分别备案。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应分项目分别核算、分别备案的优惠事项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
此外,一般优惠事项在月(季)预缴纳税申报时即可享受,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创业投资额抵扣所得额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额优惠,在预缴时不能享受。
总分机构备案
鉴于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分布地域广,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税务机关不在同一省市,为便于企业履行备案手续,《办法》对汇总纳税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备案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2.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的备案管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为此,各省基本规定,省内跨县(市、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就其享受的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减计收入、促进就业,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向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包括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3.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办法》附件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应当将其经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复印件,作为《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附件留存备查。
4.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单独办理备案,其享受的优惠事项,由所属二级分支机构或总机构统一办理备案。
留存备查资料
取消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后,与享受税收优惠事项相关的各类资料,如各种合同、协议、文件、证书、相关核算资料等,是企业证明符合税法规定优惠条件、标准的重要依据,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在税务机关对优惠事项后续管理中,企业有义务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并且应当对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
《办法》规定,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该优惠事项有效期差异结束后10年。
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后续管理加强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面改为备案管理之后,税务机关的工作重心和管理方式将发生转变,从“重审批、轻管理”转移到“重管理,优服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优惠事项备案资料时,只是进行形式审核,由纳税人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后,税务机关将结合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信息、备案资料、其它税收征管信息以及第三方涉税信息,采取风险提示、评估、稽查等多种有效方式,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实施管理。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符合税法规定的优惠条件与标准。
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发现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属于弄虚作假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3月7日,湖北省襄阳市地税局50名女干部职工在诸葛亮广场参加了由妇联举行的“巾帼风采魅力襄阳—2017年纪念‘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千人广场舞”活动,展示地税干部健康积极、蓬勃向上、自信自强的精神风貌。(图/文:襄阳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