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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共同体同行评价中学术性流失的保护机制构建

2017-04-21陈超文

课程教育研究·学法教法研究 2016年29期
关键词:保护机制

【摘要】学术共同体中同行评价出现管理体制行政化,评审主体圈子化,评价结果利益化等“三化”现象,导致学术性流失问题越来越严重。要力争从学术管理体制的源头上入手来进行改革,要选好评审专家,更要为专家创造更好的内外部的评审环境。同时要采取一系列刚性制度来确保学者个人权力,学术共同体的群体权力及管理部门行政权力的有机联动,从制度设计上实现学术性流失的不能、不敢、不必。要引起重视的是在同行评价中应当适度采用科学计量数据,使之成为同行评价的一种起评标准而不是定级标准。

【关键词】同行评价 学术性流失问题 同行评价制度 保护机制

【基金项目】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学术共同体同行评价中的学术性流失及保护研究”(11YYB184)。

【中图分类号】G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6)29-0025-02

目前针对学术评价中出现的问题,各种资料显示对学者个人的学术不端行为批评多,而对学术共同体的体制弊端理性研究和改进少。通过对同行评价中学术性流失问题的全面深入分析,查找源头,辨析原因,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精准发力,立足于现实,逐步从制度、程序、方法、途径上来改进完善,构建学术性流失问题的保护体系。

一、同行评价中公信力减弱的主要弊端

有学者从权力結构的视角对学术共同体的公信力状况进行了实证研究,近76%的入认为当前我国的学术界处于失范状态。[1]这可以讲是一个极为严重的状况!作为学术“守门人”如若不能坚守学术道德和规范的底线,给学者和公众一种基本的信任,可见其问题之严重,影响之恶劣!公信力减弱的主要表现形式及问题成因既来自于国家学术管理体制源头上的,也有学术共同体运行机制不健全本身上的,还有学术资源配置利益之争衍生的。

(一)管理体制行政化。首先是管理人员思维上的行政化导向。管理机构隶属的主管单位是行政部门,机构的负责人也由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挑选任命,不可否认,这样的学术科研管理机构和人员打上了明显的行政部门烙印,工作方式也会采用行政机关的上下级强制力、资源利益一刀切等等“简单有效”的思维来评价学术成果。其次是管理权限上的行政化体制。“将本应向专业领域高度凝聚和向学界开放的科学评价体系、一种社会责任,约束在一个政府部门内部的管理范畴,由官方行政权力评估科技界的专业行为及其效益,垄断话语权而失去公信力……”[2]再其次是学而优则仕,仕而优则学。大量学者进入行政部门担任要职的同时,也有大量行政官员进入学术圈子,拥有学术头衔。尤其是学术管理门官员既有学者身份,又在学术领域有威望,人脉,形成了事实上的学术权威官员化。

(二)评审主体圈子化。所谓“学术共同体”通俗地讲是学术“圈子”,即学者因专业、学科较为一致而形成的群体,同行评价说到底就是指圈子内学者的互相“争鸣”和评价。专业化与专家化成为学术共同体最大的特征。这也意味着,同行评价难以遏制“人情”现象。对于一个学术成果,学术视野也好,研究范式也好,创新程度也好,同行专家是不难推断出是哪位同行,哪个团队申报的。反过来说,申报人中的“能人”也不难推断出评审组长、评审专家是何方神圣,甚至出现“买通专家”现象。

(三)评价结果利益化。学术共同体从本质上来讲是指学者为增进知识并参与分享此种知识增进的共同体,起初并不与金钱、名声等利益相关。但随着科技发展关联性和竞争性的加大,学术研究离不开学术资源的保障和促进。学术成果水平的高下往往决定学术资源的多寡,面对学术资源的蛋糕,评价结果就似那把具有分配权力的刀,决定着金钱和名声的大小多少。因此,评价结果几乎直接与利益挂钩,趋利的人类本性使学术科研人员也不得不努力争取蛋糕,甚至有“非份之想”,从而出现各种学术不端行为。

二、突出同行评价的学术评价主体地位,有效防止外部权力介入

从发展趋势来看,学术体制改革方向是政府行政部门的科研管理评价、资源配置权限将逐步过渡到社会化的咨询评估机构承担。如美国政府完全委托社会机构承担学术评价,其中美国科学促进会专门针对政府的科技项目进行评审。英国的中介机构承担了所具体科研项目的评价。俄罗斯的国家科研鉴定咨询中心完全成为一个独立的中介评价机构。不可否认,这样的一个体制改革过程一段时期还将存在,目前我们更应立足现实,共同维护同行评价良好的学术生态,有效防止外部权力的介入。

第一是建立一流的评审专家库。作为学术管理部门或机构在建立专家库时要充分考虑人员的学术水平,人员的地域性,人员学科层次性。例如在专家组成时,学术同行专家占主要部分,同时还应有产业、管理、用户专家参与。在具体成果评价上,对评审人员确定上严格实行的“盲选”办法,“回避”原则。一旦选好评审专家,就做到“疑人不用,用人不疑”,即充分信任专家的劳动评审能力、保障专家的评审待遇、认可专家的评审成果。

第二是评审专家要有足够的权利对学术成果进行独立地评价。我们在强调评审专家责任同时对等重视赋予专家足够的评价权力,并提供足够的物质待遇。很多情况下,专家的评审依赖于个人的学术道德、工作责任感来对学术成果做出公正合理评价,而对于敷衍应付的乱作为,甚至是违反学术公平正义的乱作为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责任与权限与待遇对等,在此基础上就可以对评审专家进行真正意义的赏罚分明,升降有序,强调一旦主观犯错、违纪,将招至最严重的名声、地位和利益的降低或剥夺,还有共同体的责任追究,甚至于行政、司法部门的惩治。

第三是评审专家要有足够的时间对学术成果进行深入细致地评审。专家在通讯评审阶段,要求专家对评审作品的研究背景、现状、前景及方式方法花大量时间去研读,了解,然后结合个人的经验、学识水平进行中肯评价,这无疑是对学术成果的一次艰辛的再创作过程。在会议评审(或现场评审)期间专家更多是坐而论道,予以充分的讨论交流,权衡再三,并能通过各种有效渠道尽可能广泛地听取学术共同体以及外界的意见,达到一定程度上的共识。

第四是社会反响在评价学术水平时应审慎地作参考而不作标准。如有些文章(成果)被《新华文摘》、《复印报刊资料》转载,不应作为一个标准去衡量学术水平的高低,评审专家还是应该先看原作。“对《新华文摘》转载的文章,一方面要看到多数是质量高的,另一方面也要看到有些与形势有关。因此以《新华文摘》转载来比较被评价文章的质量,是以偏概全。评审专家不能被其左右,管理部门在设计指标时不宜将其列入”。[3]

我们还应看到网络、电视等媒体中涌现出来的学术明星,他们拥有众多“粉丝”,往往语不惊人不罢休,有意无意地哗众取宠,有误导大众之嫌疑。对此现象,学术共同体应坚守自己的底线和原则。同时,科学研究对真理的探究也应该接地气。所以同行评价中不一味排斥学术明星,也要承认媒体对学术成果的传播推价作用。

第五是领导批示要视区别对待。对于有些成果确实被某些行政领导批示其可行性、实用性,对于指导改进工作有着重要的作用。评审专家应从成果对实际问题分析揭示的准确性,对实际问题解决思路的正确性以及提出对策的可行性进行评审。

第六是外卡准入制。学术共同体具有封闭性、排他性的本质特征,作为一个信息化社会意义上学术共同体还应该同时具有开放包容性。在进行学术成果评审时,建议可以引进外卡准入制。即像网球、台球、羽毛球等职业赛事决赛阶段向一些有特殊情况没有参加预选赛或不发达地区的运动员配置少量名额来参加比赛。评审机构应当规定一定数量学术成果可以由个人或机构(单位)自荐或他荐的方式参加各类学术评审,从而打破“门户”之见,使“非主流”学术成果进入“主流”评审体制内获得价值认可和资源支持。

第七是重视科研立项项目的全程评价。目前在科研项目的评审上给人以虎头蛇尾之感。大家都重视争取项目的立项,而鲜见在项目的中期检查或结题评审上的发力。大多项目到手,名声与得益得享,至于研究进度、投入以及成果质量如何则相对淡化。同行评价一定要在项目的阶段性和终结性评价上发挥应有监督、促进和评估作用。如果是重立项而轻结项的话,造成有限的学术资源没有发挥更大的作用,也使很多潜心科研的学者受到应有尊重和支持。

三、刚性制度设计

可喜的是,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依法行政的外部环境改善为同行评价的制度完善和严格执行制度提供了良好基础。一般来说,学术评价涉及三种权力:个体学者的自主权力;学术共同体评价主体的群体权力和掌控学术资源的管理部门的行政权力。这三种权力要对应的建立起刚性的工作机制来确保同行评价体系的完善。

(一)被评价人的申诉制度。明确被评价人的申诉权力是个体学者自主权力的体现。为保障这一基本权力,同行评价从专家确定,评价程序,评价结果等等各环节,到学术管理机构,学术共同体等等各相关人员都应接受被评价人的咨询与申诉。所以学术共同体在制定评审规则的同时,要将申诉制度予以明确并公布,一般要包含四个主要内容即:明确被评价人的的申诉范围,明确受理申诉的途径和程序,明确调查取证人员及程序,举行结果确定听证会并公布结果。

(二)评价人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机制应该是学术共同体内部群体权力的一种体现。责任追究机制具有刚性的强制作用,主要是为了规范工作,防止工作失误或违纪违规现象,可以说是对行政部门甚至司法机构介入前的一种机构内部监督补救机制。在学术共同体同行评价中,尽管有关评审规定包括研究论文中多次提到评价专家的责任追究机制,但一些关键问题还有待介定:是谁来追究,怎样追究?

谁来追究是回答追究主体的问题。责任追究主体首先还得限定在学术共同体内部,在确定同行评价专家的同时,还应公布共同体内部的监督委员会,以便对各类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三)学术腐败的惩治制度。针对学术腐败这类重大责任问题应该由掌握学术资源的行政管理部门来体现权力意志。目前学术腐败入法的呼声很高,究其原因是学术腐败的成本过低,面对巨大的资源诱惑,又没有严厉的惩戒,导致多少人敢于铤而走险。目的在于让学术腐败分子既要接受来自专业领域最严厉的学术惩戒,又要因损害他人利益而遭受民事制裁的重大经济损失,当然还可能因谋取不正当利益受到严厉的刑事制裁。只有建立起這一整套惩治机制,让学术腐败者付出高昂的代价,才能有效的遏制学术腐败行为的蔓延之势。

(四)陪评员制度。我们可以借鉴法院审判中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对重大的学术成果评审实行类似的陪评员制度。在评审过程中,评价机构可挑选由不同学科的学者、生产一线工人、教师、大学生、记者、公务员、企业高管等等各种身份职业人员组织的陪评团参与成果(项目)评审,并赋予一定的评价权限(如以票决制形式行使一定的否定权),这样既可让一般公众(非学术共同体学者)参与见证学术评审过程,又可根据各自丰富的生活工作经验提供一定的验证性意见,更重要的是可以对评审的程序正义进行有效地监督。

四、大数据时代中同行评价的完善

由于同行评价在我国尚不健全的学术管理体制环境下,在传统文化的土壤里受“人情关系”所累,特别是极少数的极端恶劣的评职称、评奖等学术事件在全社会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以至于整个学术界对于学术的坚守备受公众质疑,这也反映了以定性见长的同行评价公信力严重下降。谈到计量分析,也许会被认为是学术评价系统的洪水猛兽,确实也有各类学术评价的“排行榜”大行其道。但这种现象不应视为同行评价的对立面,一味排斥和打压,而可以科学地运用数据计量而得的间接指标。此种背景下,《岳阳宣言——遵守学术规范,推动学术发展》呼吁:“尽快建立学术共同体公认的符合学术发展规律和特点的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标准和体系”。

学术评价机构应主动地参与网络学术打假及学术成果信息甄别处理。我们知道,方舟子的网络打假,杨玉圣的“学术批评网”,中国知网开发的“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等等对学术评价的公平正义起到了很好促进作用。在同行评价过程中,一是要注重使用检测系统进行严格甄别,堵住重复、抄袭、伪冒的路子。二是注重发挥网络公众的作用,对评价结果在这些个人或民间的网络体系中进行公示,接受质询,确保学术成果的原创性和真实性。

自从学术管理部门引入科学计量办法后,因为其客观、便捷的优势,几乎把各种学术评价、项目评审、机构定级等几乎一切事务收入囊中,并且导致上到管理部门,下到学者唯数量、数据至上。我们要坚持的是,相信科学计量方法,适度采用科学计量数据,使之成为同行评价的一种起评标准而不是定级标准。

参考文献:

[1]阎光才:《学术共同体内外的权力博弈与同行评议制度》,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9-1

[2]高崴,李靖.科技管理体系的多元化参与——从政府部门到学术共同体的主体变迁[J].学会,2011-1(41)

[3]么大中,张淑芳,罗欢.评价机制:同行评议制与间接指标体系的融一[N].黑龙江社会科学,2004-2(120)

作者简介:

陈超文(1974-),湖南理工学院党政办主任,讲师,研究方向:高等教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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