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肃贪
2017-04-21李志刚
李志刚
历史上看,因贪亡国的教训数不胜数。历代贤君为了维护自身统治,高举肃贪大旗,且手段不断翻新,真可谓亮点频出、精彩纷呈。
夏初太康失国,太康的弟弟编写了《五子之歌》,告诫统治者不要骄奢淫逸。周公深刻总结商朝亡国教训,希望统治者“像保育自己的幼儿一样保育百姓,像关心自己的疾病一样关心民间疾苦”。不仅如此,周公还作《周礼》,规定把“廉”作为考察官吏政绩的重要尺度。法家管子把廉比喻为国家大厦的四根大柱之一,即后人概括的“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
一些开國君王和贤相名臣不仅重视廉政教育,更深知“己身正,不令而行”的道理。他们十分注重以身作则,感化百官。
春秋时鲁国宰相公仪休喜欢吃鱼,却从不接受别人送来的鱼。
唐太宗李世民患有风湿病,不能住在阴冷潮湿的地方。但他很长时间却住在隋朝阴暗潮湿的旧宫殿里。他多次对太子和大臣们说:“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若损百姓以奉其身,犹割股以啖腹,腹饱而身毙。”
感化和教育尽管必要,但并非万能。于是,一些君王为震慑贪官,强调以严刑肃贪,一是体现在量刑上,二是不赦贪官。
先说量刑。《秦律》规定:“通一钱者,黥为城旦。”意思是哪怕受贿一个铜钱,也要受到脸上刺字,修城服苦役的惩罚。《唐律》规定官吏如在其辖区收受百姓财物,甚至牛羊瓜果等,或向百姓借贷财物,役使人力等,均以贪污罪论处。明朝惩罚贪官十分严酷,据统计,明朝先后处死了15万名贪官,其中二品以上官员152人。
再说“不赦贪官”,换句话说就是“不让贪官有复出之日”。唐太宗李世民于贞观四年大赦天下,罪无轻重,包括死罪皆赦免,却特别申明:“枉法受财之赃官不在赦列。”尽管宋王朝以忠厚开国,但也视贪赃为不赦之罪,并将贪官与“十恶杀人者”同罪。金朝世宗完颜雍也规定:“吏犯赃罪,虽令赦不叙。”
重用廉吏,褒扬清官,发挥先进典型示范作用,也是古代肃贪的一大“法宝”。汉昭帝、汉宣帝时重用名相黄霸,是因为此人“以廉称”。唐太宗李世民对魏征褒奖有加,除了“敢谏”,廉洁也是重要的一条。魏征死后,李世民亲自写碑文:“以铜为鉴,可正衣冠;以古为鉴,可知兴替;以人为鉴,可知得失……今魏征逝,一鉴亡矣。”
除了上述肃贪招数,一些王朝还特别重视依靠群众、发动群众。鼓励百姓举报,让贪官无藏身之地。
秦汉时设有“公车司马令”的官职,专门接待上访直诉者。魏晋以下各朝,正式设置“登闻鼓”,便于百姓“击鼓喊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