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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重视农民合作社的社会功能

2017-04-20本刊评论员刘同山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7年4期
关键词:盈余幸福感民主

■ 文/本刊评论员 刘同山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博士

应重视农民合作社的社会功能

■ 文/本刊评论员 刘同山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博士

近年来,我国农民合作社大量涌现。截至2016年底,全国已有农民合作社179.4万家。尽管农民合作社的作用日益凸显,但是其发展质量受到了不少质疑。一些学者认为农民合作社存在“精英俘获”,真正发挥功能的合作社很少,有学者甚至认为我国尚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农民合作社。考察农民合作社的规范性及其发展绩效,根据徐旭初(2015)的观点,应当先设定一个“理想类型”。可惜的是,尚未有学者给出我国农民合作社的“理想类型”。当前政府和学界主要从民主治理、盈余分配、成员增收等方面评判农民合作社,而且总体而言,其结果不太乐观。

据国际合作社联盟给出的定义,“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起来,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满足经济、社会和文化需求和愿望的一种自治组织”。可知农民合作社既具有经济功能,还具有社会功能。在19世纪前期,发挥社会价值曾经是合作社运动的重要目标。然而,自1860年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转变为合作社企业,放弃打造社区共同体开始,欧美合作社的社会功能就仅仅成为一种理念,在实践中其具体功能日益边缘化。Kaswan(2014)甚至认为,由于不再强调社会功能,当前欧美合作社发展已经不能再被称为“运动”。大部分欧美合作社之所以不再强调社会功能,一方面是为了集中精力参与市场竞争,另一方面是其市民社会日益成熟,对合作社发挥社会功能的要求不迫切。

对于长期“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社会功能部门发展严重滞后的我国而言,“试图模仿美国的纯经济性合作社模式”“无视中国村庄,不符合中国实际”(黄宗智,2017)。因此,抛弃农民合作社的社会功能,仅从民主治理、盈余分配、成员增收等方面对其评判是不客观、不全面的,应该回到合作社运动的本源,从经济、社会和文化多个方面考察合作社的作用。在城乡社会急剧转型的当下,受市场经济和城市多元文化冲击的农民,有加强社会联系、打造社区共同体的需要。而且在传统乡村社区不断瓦解、农村日趋凋敝的情况下,已经基本实现小康且具有“小富即安”生活观念的农民,也许更在意合作社的社会功能。由于超小的土地规模,当前绝大部分农民的收入来自非农领域,合作社对其总收入的影响可能微不足道。他们当然没有动力参与农民合作社的民主管理、盈余分配以及具体运营等事务。当成员主要是以农业为主要收入的职业农民时,强调合作社的民主治理、盈余返还可能才更有现实意义。既然现阶段普通小农户成员,不太看重农民合作社的民主治理和盈余返还,政策和研究应该更注重合作社的社会功能。

实际上,我国农民合作社的社会功能已经开始显现。2014年7月至9月份,我们在冀、鲁、豫三省九县(市、区)对778户农户抽样调查发现,有17.6%的样本农户加入了农民合作社。将幸福感分为1—5的五个等级,统计发现加入合作社的受访者报告的幸福感均值为4.0,高于未加入合作社的农民(3.8),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既然经济方面的作用不显著,已经是普遍现象,那么加入合作社能够增加农民的幸福感,应当主要是得益于农民合作社社会功能的发挥。合作社参与为什么能让成员更幸福?这可能是因为它提供了公共服务,打造了公共空间,从而满足了农民的社会交往和情感需要。一些成员指出:有了合作社,“大家有了一个聚会、交流的地方”,而且合作社“会组织一些集体活动”,因此“搞合作社是个好事儿”。

为了进一步发挥农民合作社在农业农村改革发展中的作用,考虑到农村和农民的现实需要,应尽快放弃“经济挂帅”思路,注重农民合作社的社会功能,并对其有效发挥进行支持和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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