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农民合作社是好的
2017-04-20徐旭初
■ 文/本刊特约评论员 徐旭初
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教授
什么样的农民合作社是好的
■ 文/本刊特约评论员 徐旭初
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教授
近日,有位理事长朋友问我,什么样的农民合作社是好的?这就跟问什么样的婚姻是好的一样,还真不好回答。您也许说成员觉得好就好呗,可是这还真不完全那么回事,否则为什么近年来那么多人关注合作社规范化建设问题,批评一些合作社是“假合作社”?
我想,关于什么样的农民合作社是好的,首先应以农民成员的感受和评价为第一标准,无论如何合作社是他们的自组织,是为他们服务的。二是应该以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基本评价。虽然不能说不符合法律的就是不好的合作社,但好的合作社还是应该符合(至少基本符合)法律要求的。三是应该有点合作社的味道,也就是要有些不同于一般工商企业的文化特色,要能体现出互帮互助、民主管理的氛围。当然,一个好的合作社无疑应该是有生命力的、有竞争力的,是不断发展的。
其实,对于一个农民成员而言,好的合作社就是能够给他带来更多利益的自己的组织。这大概应该具备这么几点吧:
第一,市场进入,也就是合作社能够帮成员买到想买的,卖掉想卖的。单个农民常常处于市场劣势,而且这种劣势会因农业和农产品的特性变得成本很高、风险很大。因此,市场进入是合作社给予成员最基本的利益。
第二,价格改进,也就是合作社能够帮成员买到价低的,卖得价高些,包括带来的经营成本效益的改进。实现价格改进的基本途径首先在于规模经济。合作社可以通过集中买卖来降低生产和交易成本,通过集体谈判来改变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
第三,特殊服务,也就是合作社能够为成员提供一些其他农民得不到的服务,如统一的价格协调、方便的农业技术服务、专门的成员培训等。现实中,农民常常不能方便地获得其所需要的储藏、运输、加工、种苗、机械、农技、审计等服务或要素,此时合作社往往能够有效解决这些服务缺失问题。
第四,收益返还,也就是成员能够获得合作社在经营活动中赚取的净收益,通常包括惠顾返还和分红获得。合作社是农民成员自己的组织,应该是不赚成员的钱的(当然,成本费用的抵销甚至微利也是应该的),因此,合作社的净盈利应该返还给成员,而且应该以二次返利为主。这既是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是否真合作社、好合作社的试金石。
第五,风险降低,也就是成员加入合作社分摊风险来减少个人不确定性。当然,分摊风险通常减少了个人的回报,因此合作社分摊风险的合适程度依赖于风险厌恶的程度和按成本提供服务的收益。尽管可能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风险分摊仍是合作社重要作用之一。
第六,市场力量的提高。相当多的成员希望通过合作社不仅获得销售市场,而且获得高于平均利润的利润,即提高市场竞争力、获取产品附加值、建立市场支配力。这就需要合作社扩大经营规模、提高产品质量、实施品牌战略、进入加工领域乃至进行技术改良等。当然,这往往涉及合作社内部的资本结构、组织机制、分配方式甚至组织性质的改变。
第七,除了以上这些经济方面,合作社还应该给成员以加入共同体的归属感、民主感和获得感。这些非经济收益主要通过合作社的民主决策、财务公开、社务公开等民主管理机制来实现。应该强调指出的,尽管成员加入合作社大多出于自身经济利益追求而非因为合作社民主管理机制,但民主管理实实在在地是保证一个合作社利益为成员所得的基本机制,更是一个好合作社的基本标志之一。事实上,没有健全的民主管理机制及其规范运行,很难切实地保证成员的经济利益获得。
〔本文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1373063)与农村改革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