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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2017-04-19阎辉

企业文化·下旬刊 2017年3期
关键词:损害赔偿安全问题

阎辉

摘要:近年来,随着国际航空运输业的不断发展,航空运输安全问题便成为航空运输行业备受关注的话题,尤其MH370遇难事件的发生,再次引起国际法学界对于事故索赔相关问题的研巧热潮。此前,国际航空史上也发生过类似的民用航空运输事故,由于信息的闭塞和航空运输方式的局限性,我国对运输事故损害赔偿问题出较髙的关注度。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法律制定时的一些考虑已经不再适应当前社会的要求,对于我国而言需在归责原则和责任限额等问题予以改变。因此,需要立法主体及国家民用航空运输主管部口共同努力,在汲取条约可行条款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国内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

关键词:航空运输;安全问题;损害赔偿

在航空运输方式进入人类生活之后,曾发生过众多的毁灭性的航空事故,现在国际社会包括各个主权国家的航空事故也时有发生、这种灾难性航空事故危及着世界各国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各个国家不得不将国际民用航空运输的安全问题提上日程,除去前期的预防工作,后期赔偿问题才是重中之重。

一、民用航空运输索赔问题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赔偿责任条文规制不明确

我国目前不存在统一规制关于民事损害赔偿相关问题的责任承担立法,将涉及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定位在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当中,由于这个公约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相对具体且合理可行,在司法实践中国际公约的优先适用原则也使得本公约对我国解决相关问题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国际公约的规定和适用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渉及我国的国际民用航空运输案件得到解决,但国内民用航空运输事故的发生却缺乏国内法律依据,因此,我们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运输法》当中加入关于航空赔偿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赔偿限额等问题的具体条文规制。

(二)赔偿责任限额制度缺失

1999年《蒙约》确定了双梯度责任承担制度,将最高额度增加到10万特别提款权,但我国国内立法当中并未直接涉及到关于责任限额制度的规定,由于在援引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处理实际案件的过程中存在随意性,因此,需要在国内法的明确规制下,确定责任限额。

(三)缺乏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由于航空事故后期给伤亡家属带来的屯、理伤害不可估量,在失去亲人的同时,又要面对诉讼程序,因此,除去法律上的赔偿义务之外,还应当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纳入赔偿体系当中,失去亲人可能会导致尚且生存的家属无法进行正常的工作巧生活,这个恢复的时期可长可短,因此,需要造成伤害的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抚平义务,精神损害的赔偿依据伤亡的程度确认不同的赔偿标准,帮助其家属恢复正常的生活。

二、航空运输索赔间题的完善对策

(一)引入双梯度责任制度

双梯度责任制度在国际已成通行之制度,在法理上和实践操作中都已经证明了其先进性和适用性。面对航空旅客运输这一充满国际性的领域,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接轨是不可逆转的大势。因此,在我国己经加入《蒙特利尔条约》的同时,根据条约内容针对我国相应部门法的规定进行更改势在必行。而归责原则在航空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问题上起到了提纲挈领的作用,其地位不言而喻,对这一方面的国际法规定应当第一时间进行反应。然而,公约签订己十余年,我国《民用航空法》在归责原则上仍采取了严格责任,没有形成双梯度责任制度,这在立法上有着滞后性的影响,在实践中显然对于我国公民追求自身合理的权利造成了困扰。明显的问题在于若依照我国法律,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难以直接获得赔偿。因此应当尽快引入双梯度责任制度。

(二)建立多方协助机制

建立相应的航空事故处理机构或者成立航空赔偿的公益性组织,促进事故后期受害家属的索赔程序的顺利进行,毎年按照营运额缴纳一定量的管理基金,在其可能作为赔偿义务人而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由基金会先行支付赔偿金,待其恢复营运能力之后,按比例向基金会清偿交付托管基金,继续缴纳代为清偿基金,以备不时之需,在明确的立法目的下维护航空运输安全,确保行业稳定,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三)增加“精神损害赔偿”一节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依照我国法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基于侵权的角度而设立的,而在航空旅客人身损害赔偿中,关于此请求权的性质一直是悬而未决。因此根据学界关于二者竞合时的理解,仅仅通过违约之诉难以维护全部的法益。建议在《航空法》中设置专门条目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请求权的行使和精神損害赔偿的内容进行规定,从而能够以法律明文的形式来加强对旅客精神权利的保护。

三、结论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升温,我国在国际社会中也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责任,对于国际航空运输的问题,我国应当提出合理、公正的建议,积极参与到有关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会议当中,配合会议精神形成国内航空运输的立法规则,结合我国航空运输的实际情况,将切实有效的法律规范纳入航空运输规制当中,帮助国际社会解决相关纠纷的同时,维护好各国公民的合法权利,也能够使得涉及到我国公民权利的国际航空运输事件得到公正审判,避免我国乘客的和合法权益在遭到侵害时无法进行有效的弥补。

参考文献:

[1]韩冰.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08.

[2]叶乃锋.国际航空侵权责任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7.

[3]朱子勤.国际航空运输关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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