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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评办法》为珠江水运发展保驾护航

2017-04-19

珠江水运 2017年6期
关键词:珠江航道办法

今年1月16日,交通运输部1号令发布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并自3月1日正式施行。3月24日,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航道与工程管理处副处长古劲,为大家进一步介绍《航评办法》出台对珠江水运发展的意义和影响,出台的背景和历史沿革,以及如何贯彻和落实等。

《航评办法》是对《航道法》的补充

《航评办法》的颁布实施,对珠江水运的发展有什么重要意义和影响?古劲表示,2015年3月1日起,国家正式颁布施行了《航道法》。《航道法》设立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制度,从法律层面加强了对航道的保护,为避免航道碍航、断航问题的发生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此次颁布的《航评办法》作为《航道法》配套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颁布出台是贯彻落实《航道法》的重要举措,对规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工作,依法保护航道具有重要的意义。航道是水路运输发展的基本条件,是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具有标准化、网络化、畅通性、长距离、连续性的特点,如果建设涉航工程不考虑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将可能严重影响船舶的通航安全、通航效率和航道扩能升级,甚至造成碍航、断航等问题。

珠江水系是国家水电开发重点区域,枢纽闸坝众多,由于历史等原因,珠江上游阻航、碍航拦河闸坝问题严重,增建或改扩建通航建筑物的代价非常巨大。尤其是龙滩、百色枢纽,由于没有同步建设过船设施,更是人为阻断了云贵两省通江达海之路。此外,珠江还有大量跨江桥梁净高不足,据统计,珠江水系仅“一横三线”的航道上就有50余座公路、铁路桥梁无法满足规划通航标准。《航评办法》的颁布实施,为交通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保护航道资源提供了“尚方宝剑”,为珠江水运的发展提供了坚强保障。

通航审批历经三阶段

他介绍,在我国,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并不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为了有效保护航道资源,促进水运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交通运输部一直在不断努力探索和加强管理,相关的制度、标准规范也在不断完善。

据介绍,在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制度出台以前,通航审批管理工作,大概经历了三个发展的阶段。第一阶段,在1994年以前,可以称之为起步阶段。工作的依据文件和标准规范是《国务院关于加强航道管理和养护工作的指示》(1964年3月3日)和国务院发布的《航道管理条例》(国发(1987)78号),以及《全国内河通航试行标准》(1963年)、《内河通航标准》(GBJ139-90)。

第二阶段,在1994年至2011年,为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审批阶段。工作依据的文件和标准规范是《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办法》(交基发【1994】906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跨越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审批工作的通知》(交基发【2006】388号),以及《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311-97)、《内河通航标准》(GBJ139-90)、《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等。

第三阶段,是在2011年至2016年之间,为通航安全影响论证阶段。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交通运输部5号令)、《桥梁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规定》(JTS 110—9—2012),以及《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颁布实施,明确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制度;2016年,交通运输部第69号令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1号令发布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此前所开展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审查工作由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工作所代替,通航审批工作进入到规范化管理的全新阶段。

既要鼓与呼,又要严格审核

如何贯彻落实好《航评办法》?他表示,珠江航务管理局(下称“珠航局”)专门向珠江水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航道管理机构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工管发[2017]24号)。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航道管理机构贯彻落实好《航评办法》提出了要求。

首先是要积极开展《航评办法》学习和宣传。要通过学习,全面提高航道管理人员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制度的认识和理解,熟练掌握审核工作相关要求,明确各自责任义务和相关的行为规范,确保《航评办法》有效落实。要充分发挥交通、港航部门的门户网站以及主流媒体、相关行业媒体等宣传平台的作用,加大对有关建设单位、航评报告编制单位等的宣传力度,使其知悉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申请、审核及接受监督检查的全过程要求,让社会了解、遵守、支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制度,确保制度落到实处。

在《航评办法》的具体贯彻实施中,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及时清理原有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航评办法》精神及要求,组织开展配套制度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完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的规章制度。各审核部门要严格按照《航评办法》的规定开展审核工作,对于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工程的,应要求建设单位书面征求上下游受影响省份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于在珠江水系四级及以上高等级航道上建设拦河闸坝和桥梁工程的,审核部门应要求建设单位征求珠航局的意见。在受理审核申请时,审核部门要查验申报材料是否有珠航局反馈意见及处理情况,如无珠航局反馈意见和反馈意见未有效处理的,则不予受理。

建设单位在征求珠航局意见时,应提交建设单位机构证明文件、项目建设依据及航评报告初稿等相关材料,珠航局将根据交通运输部的要求,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珠江航道发展有关规划等要求,进行专题研究,必要时还将进行现场核勘或技术研究,及时反馈意见。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此外,还要强化《航评办法》事中事后监管。各单位要加快推进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加强对建设单位、航评报告编制单位、相关技术服务机构、评审专家的信用管理,依法将失信行为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审核部门、负责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等,应当按照《航评办法》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監管,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加大现场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依法惩处各类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制度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珠江航道资源,坚决维护《航道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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