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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死刑存废问题

2017-04-18都琦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0期
关键词:死刑立法

摘 要 截至2009年4月30日,世界上超过三分之二的国家已经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废除了死刑。废除所有犯罪死刑的国家多达92个,废除普通犯罪死刑的国家有10个,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为36个(以过去10年未执行一例死刑为标准)。也就是说,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多达138个。当今世界“废除死刑”逐渐成为了人权保护的一个新趋势,在联合国的倡导之下于全世界蔓延开来,而中国是当今世界上具有影响力的大国中,仍然存在死刑制度的为数不多的几个国家之一,关于死刑存废的问题,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

关键词 死刑 存废 支持论 否定论 立法

作者简介:都琦,郑州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122

21世纪以来,人权问题一直是国际社会所讨论的一个重要的问题,而国际社会中的许多国家也以“人权问题”为幌子,堂而皇之的对许多国家进行抨击以及对其他国家的内政进行干涉。谈及人权问题,不可避免的就是对于死刑存废问题的研究,此问题的研究对于本国内部人权问题的保护及发展以及迅速融入国际社会,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世界废除死刑的潮流

2014年4月24日联合国人权高专办4月24日在纽约总部举行了题为“摒弃死刑并停止针对边缘群体的歧视”的全球讨论会。潘基文秘书长在讨论会上发表主旨讲话时呼吁国际社会共同反对死刑。他指出,死刑的残酷性不仅是因为它是一种极刑,而且不成比例地针对弱势群体。潘基文指出,在联大2007年通过决议,要求全球暂停执行死刑后,反对极刑处罚的趋势日益强大,全球约160个国家废除了死刑,或者不再实施死刑,他对这些进展表示欢迎。但他同时对许多国家仍然不经过正当法律程序而执行死刑表示惋惜。

现代废除死刑的运动起源于欧洲18世纪末。18世纪80年代,奥地利统治者采纳了贝卡利亚所提出的废除极具恐怖色彩和适用随意的刑罚,创立一个与所犯之罪成比例的,更具有确定性的等级分明的刑罚体系的主张。从世界范围来看,20世纪是死刑废除运动迅速发展,并在全球造成巨大影响的时代,它直接影响了全球刑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尤其在刑法的作用,本质等问题的研究上影响更大。

在联合国的倡导之下,放眼世界,废除死刑确实成为一种潮流。根据刑法学者刘仁文教授统计,现在世界上有70%以上的国家和地区已在法律上或者是在事实上废除了死刑。彻底废除死刑的国家比保留死刑的国家要多得多。根据AmnestyInternational的统计,2011年有21个国家(地区)实际执行了死刑:中国、伊朗、沙特、伊拉克、美国、也门、朝鲜、索马里、孟加拉、越南、不丹、中国台湾地区、新加坡、巴勒斯坦、阿富汗、白俄罗斯、埃及、阿联酋、马来西亚、叙利亚。其实在国际社会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议一直存在,根据美国社会所做的民意调查,其同意废除死刑的人数与不同意废除死刑的人数比例一直是四六开。而每当有冤假错案发生时,舆论便会掀起一股主张“废除死刑”的热潮,每当有极端残忍暴力事件发生时,便会掀起一股反对“废除死刑”的热潮。

二、中国关于是否废除死刑的争议

西方众多国家废除死刑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便是西方基督教的悠久历史的影响,以及其将“宽恕”的思想根深蒂固的植入了每个西方人的头脑里和血液里。然而就中国本土而言,与“宽恕”思想相比,中国民众更能承认和接受的思想便是“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此思想的根深蒂固,使得中国的大多数民众对于“废除死刑”不能接受。

《刑法修正案九》中的变动,给“死刑废除”的局势又产生了新的变动。此次修正案,继续逐步减少死刑罪名,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罪名的死刑。我国原有的适用死刑的罪名有55个,取消这9个后还有46个。中国虽然逐步取消了部分犯罪的死刑,但仍然有众多的罪行可以适用死刑。中国许多学者认为应当废除经济犯罪等并不直接危及人的生命安全的犯罪的死刑,笔者认为此观点是存在纰漏的,许多经济犯罪是可能会导致受害人自杀等严重的后果,这时也会危及受害人的生命安全,所以因为经济犯罪并不会危及人的生命安全就主张废除其死刑,并没有一定的信服力。

真正引起中国社会关于“死刑废除”的争议的是云南的“李昌奎案”。“李昌奎”案指的是李昌奎奸杀少女一案。具体指的是,李昌奎于2009年5月16日强奸同村少女王某后,又残忍杀害她及其弟弟一案。一审结果是,李昌奎被一审法院(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昌奎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令人诧异的是,二审法院以李昌奎“自首”为重要依据,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此判决一出,立刻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此案一直到了再审环节,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最终改变了二审判决,将其判为死刑。此案一出,又引起了死刑存废问题的巨大争议,本案由死刑到死缓再到死刑的变动历程均体现了,我国对于死刑如何判决,是否适用缓刑的程度还存在着诸多争议。被告人李昌奎的哥哥说,自己怎么也想不明白,为什么有两个人死了,李昌奎就必须死?国家有什么权力剥夺一个人的生命?而被害人王某家人以及大多数民众,都认为“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如果两条人命都能判死缓的话,那药家鑫岂不是更要从黄泉路上回来申冤。针对社会各界对李昌奎案二审改判死缓引起的热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如下回应:“在李昌奎这个案子中,不存在法院和法官徇私舞弊、偏心情况。我们的极刑主要是针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这就是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突出打击重点、少杀慎杀综合起来得出的审判结果。”简言之,作出死缓判决的二审法院认为,故意杀人罪分为两种,一种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另一种是乡村社会中邻里之間的纠纷。其认为第二种纠纷若判处死刑,则两个家庭会变为世仇,不利于整个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便属于第二种,固不适用死刑,判处死缓。笔者认为此观点存在偏颇,且不说此种分类存在诸多争议,就本案而谈,两条人命加强奸罪就已经属于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了。

三、支持废除死刑派

普遍认为支持废除死刑派主要分为三种阵营:一是废除所有犯罪的死刑,但是实行“废死长关”政策,以避免“死刑太重,生刑太轻。”近年来,我国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逐步实行改革也是朝此方向发展。二是并不能废除所有犯罪的死刑,而是废除所有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如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等。该观点中,百姓所最不能接受的,恐怕就是“贪官免死”了。三是并不是完全地彻底地主张废除死刑,而是认为目前此阶段,司法制度并不完善,容易出现错判错罚,形成刑事冤案,故先暂停执行死刑。此做法在美国于20世纪70年代已有先例。无论哪种阵营,支持废除死刑的派别主要是出于以下原因考虑:

首先,针对乡村社会中发生的邻里纠纷,普遍认为不赞同适用死刑。乡村社会之间“低头不见抬头见”若是盲目的适用死刑,可能会导致发展成为世仇,演绎成为两个家庭的恩怨情仇。此时,处于对乡村社会的稳定发展以及邻里关系的维护与稳定的角度来看,往往不适用死刑。

其次,“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中受冤惨死的生命还历历在目,在我国,由于司法体制的不健全,刑讯逼供的存在,使得冤假错案多发频发。诚然,若要从根本上遏制冤假错案的发生,必须从根源上健全我国的司法体制,提高我国司法从业人员的素质,但是,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是很难一下子达成的,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所以,支持废除死刑者们认为,在我国司法体制足够成熟之前,暂时废除死刑,是很好的防止冤案错案发生的一个途径。一篇在《美国国家科学院院刊》上发表,题为《因误判而被处以死刑的受害人的概率》的文章表明,在美国,被判处死刑的囚犯中,有超过4%的人是无辜的。写这篇文章的调研团队称,从1973年到2004年,共有7482起犯罪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而在这些人中,有1.6%的人最后被无罪释放,而有4.1%的人是已经被免罪。可见误判率导致的死刑数量较多,暂时废除死刑确实是一个暂缓之计。

再次,如上案中所说,被告人哥哥认为,政府是没有权力剥夺一个人的生命的。支持废除死刑派们也认为,人的生命权利至高无上,政府是没有权力能够任意剥夺的。此观点从法理学上讲是说得通的,是可以采用的。

另外,持“废除死刑”观点的人认为,对于刑法的惩罚作用来说,判处死刑,直截了当。并不能起到较好的惩罚作用,然而,终身监禁让施害者一直处于监狱当中,进行劳动改造,更能使其得到教化。就刑罚的惩罚作用来说,终身监禁比判处死刑更能使其有更大的惩罚改造功能。

最后,废除死刑也是当今国际社会的一种趋势。目前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均已废除了死刑。世界上有影响力的大国中,只有中国、美国、印度和日本还保留死刑,但是美国、日本和印度执行死刑的数量很少,且都限于严重谋杀罪。国际上世界反死刑日也逐步确立起来,是由145个非政府组织、律师团体、地方行政机构和工会组织组成的世界反对死刑联盟设立的,旨在提高公共意识,了解死刑从判决到执行整个过程的非人道的一面。联合国的人权专家也呼吁国际社会加倍努力,促使各国废除死刑。联合国前秘书长潘基文也在多次会议中强调,在国际社会中逐步推行死刑制度的废除,由此可见,死刑制度的废除已逐步成为一种趋势。

四、反对废除死刑派

普遍认为,反对废除死刑派也主要分为三种阵营:

第一阵营是严格的“尊重立法派”,该阵营认为“存在即合理”,既然死刑制度作为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的刑罚措施而存在,那么必然有其存在的价值及意义,人们必须恪守法律,不能逾越法律的规定而有所作为。

第二阵营认为死刑“宜慎不宜废”,可以保存死刑,但是尽量减少死刑的使用频率,以至于接近废除死刑。只有出现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即通常所说的“国人皆可杀”,才适用死刑。比如说我国台湾地区,自2006年1月起,由于两任“司法部长”反对死刑,坚决拒绝签署执行令,全岛没有执行过一起死刑。但是,受强烈的支持使用死刑的民心所向,“司法部长”王清峰被迫宣布辞职。2010年3月,新任“司法部长”曾勇夫在履职后的短短十天内,就签署了四名死刑犯的执行令。

第三个阵营是旗帜鲜明的死刑支持者,其认为死刑有威慑犯罪,维护公平正义等诸多作用。无论哪一阵营,主张反对废除死刑派主要出于以下几种角度考虑:

首先,针对恶性的故意杀人等危及人的生命安全的犯罪,如果仅仅通过自由刑或者财产刑确实不能安抚民心,不能使老百姓真正的心服口服,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如同上文中所提到的“李昌奎案”,受害人的哥哥做了一张海报,上面写着“强奸罪加两条人命=死缓”,在全国引起了热议,人们纷纷认为法院错判误判,徇私枉法,不能实现真正公平正义,只能通过再审,进行改判。

其次,反对废除死刑者认为刑罚的最重要的作用是警戒作用,而非惩罚作用。死刑作为生命刑,它的最大功效不在于特殊预防,而在于一般预防,即以“重则剥脱生命”、“杀鸡给猴看”的逻辑,吓阻人们去实施犯罪,可以说,它把一般预防扩张到了极限。 相比于其他自由刑或者财产刑而言,死刑确实能够起到警戒作用与威慑作用。“杀一儆百”说的并不假,现在中国社会仍然存在许多不懂法的公民,有时可能经不起诱惑,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然而,通过对死刑案件的了解,能够有效的起到震慑的作用,使得合法公民不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犯轻罪的公民及时悬崖勒马,避免有更大的错误,走向不能挽回的深渊。

再次,中国的文化传统以及长久以来形成的“杀人偿命”的文化氛围,确实没有废除死刑的条件。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杀人者死之类的报应观念源远流长,成为中华民族社会心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死刑的废止起着强烈的阻却作用。可见,承袭几千年的传统重刑主义死刑文化,已经构成中国社会废除死刑的宏观环境的基本要素,成为废除死刑的历史前提,变成了废除死刑过程中的一种文化羁绊。 调查人员走访中国社会,若是问杀了人却不需用命來偿还,几乎所有的民众都不能理解。现在若是推广“非人身类犯罪无死刑”,在当今中国恐怕也无施展空间,老百姓们会有以下疑问,为什么有的投资诈骗案都逼得人跳楼了,却还是不判处死刑?为什么贪官可以不死?总之,中国现在社会氛围与老百姓的思想接受程度,的确没有废除死刑的前提条件。

反对废除死刑派还对支持废除死刑派的“废除死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进行了猛烈的批驳。其认为,诚然,废除死刑的话,可以防止一定的生命被“冤杀”,可是,只要司法体制尚不健全,只要仍然有刑讯逼供的存在,就一定会有冤假错案的发生,被判处死刑是冤假错案,被判处终身监禁同样是冤假错案,被判处其他自由刑,其他财产刑都算是冤假错案。不从根源上想办法,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反而通过废除死刑这一并不彻底的方法来妄图达到没有冤假错案的效果,实在是太理想主义了。

另外,针对支持废除死刑派者们提出的“终身监禁更有利于犯罪人得到教化”,反对废除死刑派们也展开了激烈的批驳,他们提出“凭什么要用纳税人的钱来长期供养有掠夺他人生命等严重罪行的人?”如前文所述,他们认为,不执行死刑,而是通过长期监禁,根本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

五、关于中国死刑存废问题的建议

针对国际社会上逐渐废除死刑的大趋势,针对国内国际派别分明的两派激烈争议,中国究竟应不应该废除死刑,若是废,又要通过什么方式?废到什么程度?下面对其分析:

首先,针对中国现在不可否認的国情所致(即大多数甚至几乎全部民众不可能接受或不可能短期立即接受废除死刑),尽管废除死刑有众多好处,我们也不能立刻通过立法来明令废除死刑。我们应当坚持“少用,慎用,但是却不禁用”,只有坚持了“不禁用”老百姓才能做到心服口服,只有坚持了“少用,慎用”才能够在保持死刑制度存在的前提下,尽最大可能的保护人权。至于如何做到“少用,慎用”,可以通过立法与司法两条路径,双管齐下,一方面通过立法层面,对死刑的判决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在司法层面通过层层判例,实现真正的“少用,慎用”。

其次,坚持最高人民法院拥有死刑核准权的制度实施,彻底的实现死刑的“慎用”。我国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的确是我国死刑制度上的一个大进步,最高法的死刑最终核准权的享有,使得各个省和中级法院严格掌握和严格控制死刑的判处,地方法院在判处死刑时也会更加谨慎,会做到能不判的就不判,因为若是判了死刑,最高法再打回来,将会严重影响该地方法院的考核业绩,可能会给其办案质量一个差评。有了最高法的明确的、彻底的、有力的监督,将会极大的减少了死刑的“滥用”。

再者,虽然短期内,我国不能废除死刑,但是我们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促进死刑的人道化,通过另一种途径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而在这其中,最关键的便是执行方式的人道化。死刑执行方式的不断人性化,是我国死刑制度的一大进步,更是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一大进步。从最初的枪决时,到现在的在封闭的场所进行注射死亡,不仅能够极大程度的减少犯罪人身体上的痛苦,还能极大程度的保护了他们的尊严。从最初的枪决子弹都需要犯罪人家属付费,到现在的免费进行火化,并向家属提供骨灰盒,不难看出,在死刑制度不断完善的同时,我国的死刑方面的人权保障事业也在逐步的进步。

另外,针对目前热议的逐渐废除经济类犯罪的死刑,笔者认为这是极其不合理的,我们讨论死刑的废除,不应该单纯的看罪状的分类,而是应该立足于其产生的社会影响。有的经济犯罪,导致受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给受害人家庭带来了极大的痛苦,此类经济犯罪社会危害及其巨大,单单因为其是经济类犯罪,便给其减轻或者免除某种处罚,是极不合理的。

一言以蔽之,我们在死刑制度存废问题的研究道路上,必须彻底立足于中国的国情,扎扎实实的从实际出发,才能找到切实有效的可行的方案。

注释:

苗延波.20世纪各国死刑废除运动的回顾及评述.法学论坛.2005(6).

姜涛.死刑废除与刑罚制度的立法完善.人民检察.2010(21).

姜涛.全球化时代中国废除死刑的发展路径.环球法律评论.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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