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承租人污染环境,出租人也要担责
2017-04-18丁媚英李刚成
丁媚英 李刚成
大家通常都会认为,如果出租物业在经营中出现环保问题,肯定要由承租人承担责任,但如今在顺德,却有了新变化,物业出租人也要承担环保责任,失责出租人的物业会被划入“黑色物业”名单。同时,出租人还将被限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其融资成本也会提高。
日前,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境保护)(以下简称“顺德环运局”)出台《顺德区出租人出租物业污染环境责任追究办法(暂行)》(以下简称为“《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出租人出租土地、厂房、仓库、鱼塘等物业给承租人从事建设项目生产经营活动的环境管理,改变出租人“只管收租,对污染项目不闻不问”的状况,以此强化落实出租人环保责任,从源头上深入推进环保综合治理工作。该《办法》自3月6日起正式实施。
源头监管,减少企业环保违法行为
数据显示,顺德现有204个行政村(居委),却分布了249个村级工业园区。也就是说,每个村居基本建有1个及以上的村级工业园区,综合整治形势严峻。
不可否认,上世纪90年代始,“村村点火,户户冒烟”的工业发展模式为顺德经济发展带来让人艳羡的成绩。然而,30多年后的今天,经济发展进入转型升级阶段,这种土地使用低效、排放污染严重的“老”模式已欠下一笔笔环保“经济账”,不再适应当下经济发展趋势,产业升级、城市升级不得不转向一大批村级工业园要发展空间。
正如佛山市委常委、顺德区委书记区邦敏所言,目前环境是制约顺德发展的一大包袱,其中村级工业园又是环境治理的最大难点,但也有巨大的发展空间,顺德要抓住这个“牛鼻子”,留足产业和城市发展空间。顺德要坚决推动环保整治工作,创新执法和治理手段,争当珠三角核心区的“客厅”,还市民碧水蓝天。
2016年底,借助中央环保督察组在全国范围内掀起强劲之风,顺德顺势出击,提出了顺德区村级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双达标”的“三年行动计划”,计划利用自2017年至2019年3年时间,按照3:4:3比例分3批对全区村级工业园区开展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全面整治提升,即2017年为75个试点村级工业区、2018年为99个试点村级工业区、2019年为75个试点村级工业区。要求每年12月底前,纳入整治的试点村级工业园区达到相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双标准”要求。
而今《办法》的出台,正是推进村级工业园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双“达标”三年行动计划的重要手段,也是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共创生态文明发展理念,全面推进“五位一体”戰略布局,破解环保工作难题祭出又一“重拳”。
“从目前村级工业园区出租厂房的生产经营活动来看,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和隐秘性,往往会出现‘打一批、搬一批、开一批的情况,明显增强了村级工业园污染防治的难度。”顺德环运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规范顺德出租物业从事建设项目生产经营活动,强化落实出租人环境保护责任,从源头上监管,减少企业环保违法行为。严查出租给环保违法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物业的各项违法行为,通过法律法规和行政手段,规范物业出租环保守法行为。出租物业属于国家、集体资产的,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职责主动履行对承租单位的环保监管责任。
部门联动,惩戒“黑色物业”
对出租人出租物业污染环境的责任追究,《办法》遵循“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凡承租人存在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的,必须查清事实、分清责任,除由环保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承租人污染环境的行政责任外,相关部门还将依法追究出租人的相关责任。
那么,哪些情形物业出租人需承担环保责任?《办法》以《刑法》、《环境保护法》及涉及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明确了出租人七大追责情形。
一是出租人明知承租人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过程中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生产设备,或为其逃避检查提供帮助,或帮助其逃匿,或作假证明包庇,构成犯罪的;
二是行政机关查处出租物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出租人妨害公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构成犯罪的;
三是行政机关查处出租物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出租人直接组织、参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未构成犯罪的;
四是出租人把未取得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物业,出租给承租人从事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五是出租人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物业,出租给承租人从事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是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的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未经竣工环保验收,或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且未取得营业执照,仍出租物业给承租人生产经营的;
七是出租人出租物业从事建设项目生产经营活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其他情形的。
此外,顺德区环运局有关负责人也明确指出,《办法》不局限于个体出租人,村(居)民委员会、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出租物业给承租人从事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环境污染的,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后,除了依《办法》追究相关责任外,还将按照《顺德区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意见》《顺德区环境保护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及相关负责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不过,由于此《办法》是顺德首创、原创,所以还将在接下来的实践过程中不断修正完善。为保证《办法》高效实施,顺德环保主管部门充分利用“互联网+”,通过电视、电台、报纸、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积极推行“黑色物业”公示制度,并抄送发展改革、经济科技、工商质监、国土城建、金融、供水、供电等部门,由各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实施联合惩戒。从严把控相关行政审批,限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高融资成本等措施,协同发力,鞭笞出租人遵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共同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以适应城市形态发展需求,不断为增进民生福祉和提升顺德核心竞争力作出新贡献。
Tips
所谓“黑色物业”,是指租给无牌无证污染企业的物业,出租人明知承租人违法排污,没有向政府相关部门举报,且承租人因严重环境违法被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的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