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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凌迟刑的演变与反思

2017-04-17徐范霁

博览群书·教育 2016年11期
关键词:酷刑人权文明

摘 要: 凌迟作为一种最为极端的酷刑,在我国经历一千多年的历史,它给我国民众带来巨大灾难的同时,也给现代的统治者敲响了警钟。酷刑不是治理国家的好方法,而是对人性的践踏。

关键词:酷刑;统治;文明;人权

中国封建社会,大多数的统治者都会用酷刑来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在种类繁多的酷刑之中,凌迟刑无疑是最残酷、最极端的一种刑罚。这种刑罚的恐怖性和极端残酷性将封建王朝统治下的酷刑推到了极致。凌迟,亦作“陵迟”,民间俗称“千刀万剐”,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最残酷的一种死刑。法律意义上的凌迟,就是一种用刀脔割受刑者的肌肉和肢体,去其脏腑,使其缓慢死去的刑罚。

一、凌迟刑的出现

关于凌迟刑的首次出现,在历史上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说法:

1.五代说。南宋陆游《渭南文集》卷五:“五季多故,以常法为不足,于是始于法外特置凌迟一条,肌肉已尽,而气息未绝,肝心联络,而视听犹存。”王云海主编的《宋代司法制度》和《旧五代史·刑法志》均主张这种说法。

2.辽代说。清代沈家本《历代刑法考》:“《辽史·刑法志》‘死刑有绞与斩、凌迟之属……。按:凌迟之刑,始见于此,古无有也。放翁谓起于五季,然不详为何时。”

3.宋代说。倪正茂等编《中华法苑四千年》云有:“有文字可证明的应是宋代。据《通常·刑考》载:仁宗(天圣六年)‘诏如闻荆湖杀人祭鬼,自今首谋若加功者,凌迟斩。”当时处凌迟刑事的方式是先砍下四肢,然后割断咽喉。到神宗赵顼时,凌迟刑的使用已很普遍了。

4.元代说。《辞源》:“凌迟……元代正式列入刑法之内,直到清末始废。”吕思勉认为“隋唐有斩无绞,又有凌迟处死,以处恶逆,明清两代均沿之。”

二、凌迟刑的发展

在中国,关于凌迟的文字记录,最早出现在唐朝。在房玄龄、魏征、长孙无忌总撰的《五代史志·刑法志》中有“轻刀腐割”一句,说的就是凌迟。

凌迟刑在秦汉左右就已经出现,由于国家法典不允许,算是私刑。大多数数学者认为,五代时期是凌迟作为一种死刑方法的开始,“伏睹律文,罪虽甚重,不过处斩。盖以身首异处,自是极刑,惩恶之方,何以加此。五季多故,以常法为不足,于是始于法外特置凌迟一条”。晚清著名法学大家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引《辽史·刑法志》“死刑有绞、斩、凌迟之属”,通常认为这是最开始将“凌迟”作为正式的死刑方式而载入律令。

最早记载被凌迟的是徐州总督兰钦子京,那时高洋把他“轻刀脔割”,并把他的头颅雕刻成一套精美的酒具。脔割之刑在唐朝虽然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是作为法律之刑也在使用,这种刑罚大多数人无论在心理上还是实际上,都采取了认可的态度,并未引起社会的恐慌,影响到社会的秩序。

最早正式将这种脔割酷刑称为“凌迟”的是《辽史·耶律滑哥传》,“六年滑哥预诸弟之乱,事平,群臣议其罪,皆谓滑不可释,于是与子痕之俱凌迟而死”。最早在律法上面规定凌迟的是在辽朝,辽代作为少数民族统治中国的朝代,為了使占大多数的汉人服从于自己的统治,就开始使用大量的严刑峻法来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于是在世人已经接受这种酷刑的前提下把凌迟明文写进了法律之中,于是凌迟就以合法的身份成为了死刑的一种。

在随后的宋朝,统治者以皇帝诏令的形式明确划分了凌迟刑的使用范围和对象。于是凌迟以原来的一种补充形式的法外酷刑,在长期的实践和特定客观社会环境中,最终成为了一种法内之刑,获得了在历史中存在的合法的地位,并最终被历代的统治者所采用,来维护自己皇权的至高无上性,就这样凌迟刑就堂而皇之的成为了中国古代社会的酷刑之一。

三、凌迟刑的废除

《东华续录·同治朝》载,1866 年 2 月 28 日,英国驻华公使威妥玛向总理各国事务衙门递呈说帖,请中国不用凌迟酷刑。4月 12 日,恭亲王奕?上奏,称中国凌迟酷刑友邦见之不悦,中国应改革刑章,人犯应以斩决为止。此奏在清廷引起轩然大波,有赞成者,有反对者。赞成者主张宽刑待民,而反对者则特别指出,凌迟以死者痛苦不堪而震慑人心,以达杀一儆百之目的,不可或废。为照顾洋人脸面,后来总算达成协议:凡洋人交出之中国人犯,不论何罪,概不用凌迟。这是清廷在废止凌迟问题上迈出的小小一步。凌迟兴废的争议在清廷延续了近 40 年。随着文明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这种酷刑不仅不合传统法律精神,更在进步的思想家和法学者的心中也是不被接受的;与此同时,这种酷刑在外国人的眼中是典型的不人道刑罚,甚至是反人类刑罚。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修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请废除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酷刑,清廷明确表示同意;两年后,沈家本主持修订的《大清新刑律》进一步正式规定:死刑只用绞刑一种,并于特定场所秘密执行;谋反大逆及谋杀祖父母、父母等罪,另依“专例”,仍用斩刑。至此,凌迟这一延续了近千年之久的酷刑被彻底废止。

四、凌迟刑的启示

生命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必须被尊重和敬仰生命是人类赖以存在的基础,是一切价值的本源,世界上“最崇高、最尊贵的财宝,除生命外断无他物。酷刑的过度适用并不能达到威吓与抑制犯罪的效果,无助于维持社会正常秩序。酷刑与人类文明背道而驰,必将损害国家形象。在历史的借鉴及倡导民主人权的国际大背景下,反对酷刑对于我国更好地履行国际义务,加强对罪犯人权的保障,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刑法分考二》.

[2] 薛琴,《酷刑之最——凌迟》.

[3] 许便红,《论我国凌迟刑的历史演变与功能》.

[4] 程皓,《凌迟刑源流考》.

[5] 杨震,《论“凌迟”酷刑的现代启示》.

作者简介:徐范霁(1990-11-29),男,浙江省宁波市人,中共预备党员,就读于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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