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的风险及防范
2017-04-17李民
李民
近年来,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财富的巨额积累越来越多,为了防止因财产继承导致家庭矛盾,遗嘱公证成为了公民处分财产的首选方式。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定规定方式对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进行的处分或处理其他事务,在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公证是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所立遗嘱是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公证遗嘱是法定类型中效力最高的遗嘱,其效力高于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形式的遗嘱,对保护遗嘱人及遗嘱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公证遗嘱生效后,其他没有取得遗嘱继承权的继承人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会百般寻找遗嘱公证的漏洞,把遗产分配的主要矛盾指向遗嘱公证,利用社会舆论把遗嘱公证推向了风口浪尖,最终达到其撤销遗嘱公证或宣判无效的目的,不但违背了遗嘱人的生前意愿,也极大的降低了公证社会公信力,这就需要公证员在办理遗嘱公证时增加风险防范技巧,让遗嘱公证无懈可击,保证遗嘱人生前意愿最终得以实现,保护遗嘱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一、风险来源
1.立遗嘱人的风险
由于立遗嘱人对法律知识的欠缺,在起草遗嘱草稿过程中,对遗嘱中处分的财产并非是其本人的合法财产,或对其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没有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有的遗嘱人所立遗嘱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或社会公德,致使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会导致日后纠纷的发生。
2.共同遗嘱的风險
共同遗嘱是夫妻双方共同立一份遗嘱,遗嘱在夫妻双方均去世时生效,但夫妻双方是不可能同时去世的,因此,遗嘱的生效、变更等问题就会比较复杂,致使遗嘱难以执行。如共同立遗嘱人将其夫妻共同财产楼房遗留给其儿子继承,立遗嘱后一方死亡,健在的一方想变更、撤销遗嘱,重新立遗嘱将楼房遗留给女儿继承,那么这份遗嘱就会与前面的共同遗嘱内容相抵触,造成自相矛盾的两份遗嘱,这会有背于遗嘱公证的最终目的,损害了公证形象,没有达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反而增加了纠纷隐患的发生。
3.公证机构的风险
有的遗嘱人在立遗嘱时,由于受家庭因素影响或受子女胁迫,违背了其真实意愿,就会使立遗嘱人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有的遗嘱人为达到其不法目的,隐瞒真实情况,提供假的身份证、结婚证或房产证等证件,将财产遗留给名为配偶实为其婚外同居的情人,从而造成遗嘱不真实,为日后隐患纠纷埋下了伏笔,同时也降低了公证的社会公信力。
二、风险防范措施
1.审查遗嘱人的行为能力
遗嘱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是遗嘱是否有效的关键,公证员在接待年龄较大的遗嘱人,先不要立即问其所立遗嘱的内容,要与其进行拉家常式的交流,如询问其做什么车来的,平时都有何爱好,喜欢看什么电视节目,有几个子女都在哪上班等与家庭有关的情况,通过与其交流了解其基本的精神状况,观察其言谈、举止是否正常,思路是否清晰,判断其是否具有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必要时让其到医院出具其神志清醒的诊断书,避免给无行为能力的遗嘱人办理遗嘱公证,防止日后发生纠纷、隐患。
2.审查遗嘱内容是否合法、完善、含义是否清晰
公证员在办理遗嘱公证时,先让遗嘱人自己书写一份遗嘱,遗嘱人书写后由其本人签署姓名、日期并按指印确认,用于公证处存档。公证员审查遗嘱内容是否合法,是否有违背公序良俗或社会公德的行为。涉及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财产表述是否清晰、准确,如楼房地址、面积、房产证号等。遗产是留给遗嘱继承人个人所有还是留给夫妻共同所有,遗产是否保留了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必要遗产份额。遗嘱内容是否其本人自愿,是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否有受到胁迫不得以或一时冲动立遗嘱等情况。通过让遗嘱人自己书写遗嘱并严格审查遗嘱内容,即可以充分体现遗嘱内容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愿,又能够规范遗嘱中不合法的内容,确保遗嘱日后没有纠纷,保护遗嘱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可以有效的防范风险发生。
3.共同遗嘱风险的防范
夫妻双方在申请办理共同遗嘱时,要耐心细致给其讲解共同遗嘱生效、变更等问题的复杂性,会出现预想不到的情况致使遗嘱不能执行,更会产生的难以预料的法律后果,要引导夫妻双方分别设立遗嘱,以达到其立遗嘱的目的,保证遗嘱继承人的利益,同时能够防范日后不可预见的风险。
4.严格规范遗嘱公证的办证流程
(1)公证员要严格按照《公证程序规则》及《遗嘱公证细则》规定执行,在遗嘱公证办理过程中,要由二人共同办理,且承办公证员亲自全程办理,保证遗嘱办理程序的合法性。
(2)对年龄较大的遗嘱人要采用录像的方式,录像要到专门的录像室进行,要全方位反映录像的地点、在场公证人员,不得有其他第三人在场,通过给遗嘱人全程录像,能够直观地反映遗嘱人当时立遗嘱时的客观状况,保全遗嘱人在办理遗嘱时的原始证据,日后可以有效地避免因其他未取得遗产继承权的继承人提出的各种质疑,保证遗嘱公证的真实性。
(3)全面细致的制作询问笔录,要因人而异,不要千篇一律,询问笔录内容尽量要详细,如上门办理遗嘱公证时,要在笔录中记录遗嘱人是如何与公证员进行联系的,是什么原因不能到公证处而要求公证员上门办理等相关情况。询问过程尽量做到全面、详细,记录内容要准确、客观,不要担心详细询问会引起遗嘱人的反感,只有通过与其进行多方面的谈话交流,才能最大限度确认遗嘱内容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详细、完整的笔录就是强有力的证据材料,日后能够有效地起到风险防范作用。
(4)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告知遗嘱人遗嘱是在其去世时生效,遗嘱人生前随时可以撤销或变更遗嘱,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形式的遗嘱不能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不得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遗嘱的内容或者遗嘱的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遗嘱将无法实现,而且可能引发民事纠纷。遗嘱人生前如对遗嘱中的财产进行了处分则会导致该遗嘱失效,遗嘱人立遗嘱后又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会导致遗嘱无效。通过对遗嘱人进行充分的告知,对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保护遗嘱人及其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遗嘱公证涉及遗嘱人的重大利益,通过公证员严格审查及增加防范风险办证技巧,不仅可以维护遗嘱公证的最高效力,而且会使遗嘱人的最终愿望得以实现,为营造健康的社会环境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