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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浅析保险制度助益农民财产维护的必要性

2017-04-17周颖

大经贸 2016年12期
关键词:保险制度农地农村土地

周颖

【摘 要】 为了更好地维护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户的权益,笔者认为应该引入保险制度。本文主要分析了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主要问题的产生根源,并对保险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阐阐述。

【关键词】 农村土地流转制度 保险制度 《保险服务农业现代化倡议书》

我国目前农村土地流转面临很多问题,这些问题背后都有深刻的产生根源。

一、产生根源

从农民的角度来看,土地在生产和生活中的重要性可见一斑,有时甚至是他们仅有的资本类型。国家并未禁止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权利,但正因为如此,许多纠纷就发生在农民进行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过程中。这个过程对农民来说充斥着大量的未知因子,而与这些未知因子紧密相连的就是风险问题。如何帮农民化解这种风险,让农民免于财产利益的损失?笔者认为,应该引入创新机制,在土地流转方式内容方面进行思考和探究,例如,引入保险保障机制未尝不是一个好的方法。实际上,国家在这上面已经有所行动,例如在近日,农业部和保监会已经着手研究农业保险制度,并有了一定的思路和进一步的举措规划。不过,对于该制度仍需理论上的深入研究和足够丰富的实践操作。

目前农村土地流转过程存在的风险和困难主要有:

1.立法滞后和权属不明

有关农民土地流转的法律规定目前主要有《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这些规定都缺少对农民土地的流转方式和流转程序的详细和准确规定。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有的种粮大户遭遇资金缺乏问题、和承包方的经济问题都找不到可以借鉴的法律条文。还有,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禁止的规定也造成了农民融资的障碍。我国曾在2015年在一些省市试点农村承包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的抵押问题,但目前存在的障碍是,这些试点经验的推广工作是否能够得到开展并未得到有效的答复。所以,农业融资障碍在中国广大农村地区依然存在。

权属不明,是农村土地流转纠纷涉及的另外一个问题。我国法律规定了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何为“集体”,却有不同看法。在《宪法》中只有集体的表述,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用两个主体进行阐释,既村、村小组。实际上,严格来说,民法中并不包含集体的概念,

具体何为集体?我国不同的法律对于“集体”的解读也并不相同,《宪法》中统称“集体”,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则为两级:村和村小组。而且“集体”概念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民法概念。因为土地使用权权属不确定问题,使用权主体之间出现各种越权、侵权情况,这些都是纠纷发生的原因。

2.流转市场缺少统一性

举河北省为例,其农地流转只占耕地总面积的27.7%,直接证明了农村土地实际的流转面积偏低的状况。这种状况的发生一方面表明了农民对土地流转的积极性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另一方面也表明了农村土地市场化程度不高。同时伴随此问题出现的还有监督管理制度的缺乏,这些都不利于保险措施的应用。

3.合同缺乏规范性

实际上,在我国广大农村普遍存在口头合同问题,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法律,例如《农村土地承包法》并未对有关合同采取的形式做专门限制规定,可是口头合同虽然程序简便,但往往具有随意性过高的特点,这直接对合同内容的效力造成了影响,并且制造了法官在审理相关问题时的困难。因为现实实践表明,农民普遍缺乏法律常识,不注意保留相关证据,造成了农民不能有效利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以农村土地流转保险制度作为一种农村土地流转的防范机制的必要性就更加凸显出来,

4.规避农地流转融资的困境和风险

农业现代化的过程,必然需要资本的支持,而农业本身具有的风险高和周期长的特点都造成了农户融资难的困境。这些都是农民借助目前存有的正常渠道不能完全得到解决的问题。

二、农地流转保险法律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通过对农地流转过程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农地流转保险法律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防范风险

我国农民都有较强的恋地情结,加之缺少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结果导致农民在粗放经营和拒绝流转土地两者之间倾向于选择前者。农民担心土地流转之后自身陷入生活无法保障的境地以及出现土地流转纠纷时,自身并不能拿起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满足农业的规模化发展需求

实际上,农地流转风险不仅来自人为,自然因素亦是风险源头之一。例如,恶劣天气会减损农业产出,而我国从古至今都是自然灾害频发。随着我国农业经营模式的规模化、集约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对农业生产的长期性、稳定性的需求更加迫切,而农业保险本身具有的性质特点,可以减轻农户遭受的经济损失。

3.助益农村现有的金融体系

2016年,《保险服务农业现代化倡议书》发布,该倡议书内容包括“围绕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和服务创新。推广天气指数保险、农产品价格保险,以及“保险+信贷”、“保险+期货”等多种创新模式,拓展保险功能。创新保险资金支农村融资试点”。

事实上,农地流转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与农村土地流转的进程密切相关,可是,我国农地流转保险法律制度尚不健全,这些都限制了保险法律制度功能的发挥。笔者认为,这些原因中既包括有关农村土地流轉市场的外部环境缺失的因素,也有保险公司自身保险产品内容单一,创新程度不够的因素。这些都阻碍了农户参与农地流转积极性的发挥。因此,在我国农地流转保险法律制度构建的路径选择上,应从外部制度方面与保险制度两个方面分别入手。

【参考文献】

[1] 闫坤:《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的理性探索》,载于《河北学刊》2016年第2期。

[2] 唐薇、吴越:《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制度“瓶颈”与制度创新》,载于《河北法学》2012年第2期。

[3] 李学勤:《河北省土地流转现状研究》载于《河北法学》201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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