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时代新闻舆论监督报道问题刍议
2017-04-15杨伟强
■杨 仑 杨伟强
新媒体时代新闻舆论监督报道问题刍议
■杨 仑 杨伟强
近年来,随着新媒体的快速发展,新闻媒体在进行新闻舆论监督报道时,不仅能够通过新媒体众多的消息源获得更多的新闻信息,也可以通过新媒体广泛的传播渠道扩大报道的影响范围,进而提升新闻舆论监督报道的社会影响力。但与此同时,新的媒介生态环境也使得新闻舆论监督报道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例如报道的及时性与真实性如何兼顾,报道立场与社会效应如何考量、报道原则与报道手法如何呼应,等等。尽管新闻舆论监督报道是一个老话题,但厘清如何在新媒体时代进行新闻舆论监督报道仍非常必要。
新闻舆论监督报道的基本立场与原则
新闻舆论监督报道,即新闻媒介通过对社会公共领域存在的某些问题进行信息曝光、表达批评性意见,力求通过新闻报道形成一定的社会舆论压力,最终促使问题得以揭露、改善或解决的一种报道形式。
对于受众来说,新闻舆论监督报道是非常具有吸引力的一种新闻报道形式,而对于新闻媒体来说,这既是其最想做好但又要承担巨大风险的报道类型。原因何在?
首先,新闻舆论监督报道的内容往往与公众的利益密切相关。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两条规定的宗旨是要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特别是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人民的批评监督,是为了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新闻舆论监督报道正是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为己任,将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作为监督对象,通过报道揭露问题,一方面起到表达民众心声、维护社会主义民主的作用;另一方面通过报道引导或反映社会公众意见,形成社会公众舆论压力,起到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作用。因为舆论监督报道与民众利益息息相关,许多问题在报道刊发后能得到快速解决,所以新闻舆论监督报道常常会受到广泛的社会关注。
其次,新闻舆论监督报道属于批评性报道,这类报道因受众的关注度高,因此成功的新闻舆论监督报道会极大提升媒体与记者的社会影响力和美誉度,让媒体和记者因报道的成功而名利双收;但与此同时,由于新闻舆论监督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和行使公共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揭露问题、进行批评报道时,往往会涉及到不同权利或利益方,加之媒体传播范围与影响的广泛,因而较其他类型报道也会受到更为严格的挑剔与反批评,稍有纰漏,就会成为惩戒的对象,甚至会因言获罪。
由此,在进行新闻舆论监督报道时,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首先要有社会责任意识与社会担当,要有明确而坚定的报道立场与报道原则,把新闻舆论监督报道看作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确保人民群众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权力的重要体现。作为民主监督的重要体现形式,新闻舆论监督报道要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为原则,明确监督报道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和行使公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新闻媒体和记者通过新闻报道、新闻评论、观点辩论、意见批评、发内参报道等不同方式,对公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现象、问题进行曝光、揭露、批评等,目的是捍卫社会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让公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新闻媒体和记者在进行新闻舆论监督报道时,应有专业意识、专业方法与手段。媒体与记者在进行报道时,应自觉维护新闻舆论监督报道的严肃性、真实性与公正性,采取审慎的专业态度,采用专业的报道方式、报道方法与技巧,避免新闻事实失实、意见表达偏激、批评言论不当等问题的出现。
新媒体时代新闻舆论监督报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新媒体时代的信息传播具有信息来源广泛、传播渠道多样、传播速度快捷、信息海量等特点,这对当下的新闻舆论监督报道带来了正负两方面影响。一方面,新闻舆论监督报道可以借助这些新技术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多的报道获取渠道与方式,扩大报道的影响力,提升报道的监督力度。例如,很多报社、电视台的新闻舆论监督报道,都是根据新媒体平台首先曝光的信息进一步地跟进与深挖后写成的,这些媒体的报道又通过新媒体平台广泛传播,进而引发轰动效应,产生强烈的社会反响。在这方面,也可以反观到不少新闻媒体因为内部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制约,在新闻舆论监督报道方面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而其在新闻舆论监督事件中的滞后表现,甚至是在新闻舆论监督方面的失声,反过来又会拉低公众对其公信力与权威性的信任。另一方面,由于新技术的应用使信息传播更加快速、广泛,一旦新闻舆论监督报道中出现新闻事实不明晰、不客观、不公正等问题,就会引发社会公众舆论偏离新闻报道事实,进而产生社会舆论和新闻舆论相分离的舆论场,反而破坏了新闻舆论监督应有的力度,甚至产生负面影响。
新闻舆论监督报道一般包含两个部分:一是对新闻事实的呈现,要求报道者尽量真实、客观、公正、全面地呈现新闻事件的全貌与细节,使公众对所报道的对象、事件、现象等有较全面、充分的了解,以此夯实新闻舆论形成的客观基础。二是在事实基础上进行新闻评论或批评,呈现对新闻事件或现象的不同观点表达与意见批评,这种意见或观点的表达要求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进行理性分析、具有逻辑的推论并得出客观的结论。
就目前的许多新闻舆论监督报道来看,还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未能坚守真实性的原则
想要真正做好新闻舆论监督工作,新闻记者首先应该力求真实。专业知识的缺乏,会导致舆论监督真实性受损,影响舆论监督的效果。
2014年,《新闻调查》栏目用了20多分钟的时间对比了世界几个大城市星巴克价格的异同,仅凭借原料价格就得出了星巴克在中国的利润最高的结论。事后有专家指出,《新闻调查》的对比方法缺少科学性,因为咖啡的价格并不仅由原料价格决定,还要受人工成本等多种因素影响。
因为报道缺乏应有科学认知,影响了新闻事实的真实性,那么在此基础上的新闻舆论就成为沙堆上的城堡,大风过后,城堡不存。专业知识的缺失会影响报道的真实性、客观性,因此如果记者不对所报道事件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多方、反复的求证,仅仅依凭一己之见来进行判断,由此得出的是非曲直判断必然经不起逻辑推敲。失实事实所造成的不公正舆论,不仅影响新闻舆论监督报道的效果,也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二、未能坚守平衡报道的原则
平衡报道原则是西方媒体在进行报道时非常强调的一个原则,认为平衡是新闻报道的基本要素之一,它要求媒体或记者在进行新闻报道时必须平衡而公正,要把报道涉及的矛盾中的方方面面予以客观呈现出来,如同我们通过多棱镜可以观照到事物的不同方面,平衡报道追求的是在报道中“尽可能给每一方,尤其是受到指证的一方说话的机会”,让受众能够通过报道了解到多种不同的声音或观点。
2017年8月发生的“陕西孕妇跳楼事件”①,部分记者将个人感情添加在报道中,认为悲剧的酿成应该完全归结于医院,而对家属的过失只予以简单报道,对医院的批评言过其实。不但对医院的名誉产生了影响,还误导了受众对事件的理解。就这一事件报道来看,平衡报道可以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报道中给予当事双方必要的话语权,也即让矛盾对立的双方都有说话的空间;二是新闻报道与新闻评论之间应有必要的平衡,所谓事实与观点要保持平衡,在事实基础上去呈现意见、态度与评论。否则,报道事件缺乏必要的平衡,容易使新闻舆论陷入偏听偏信的误区。
新媒体时代的信息来源十分复杂,媒体和记者在新闻舆论监督中体现平衡报道原则就显得尤为重要。记者在进行舆论监督报道时应将自身情感与观点隐含,靠受众自己去解读,而非偏向任意一方。一些记者在进行新闻舆论监督时,认为拥有新闻舆论监督的权力就是拥有了一把现代社会的“尚方宝剑”,可以毫无顾忌,随意对涉事方进行批评。还有一些记者面对国家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与普通民众之间的矛盾,往往缺少必要的平衡报道手段,至少舆论监督报道的科学性、公平性缺失,造成报道效果不佳。
三、未能坚守正确舆论导向的原则
新技术的不断发明和应用,使我们可以更好地接收新鲜信息与资讯,也产生了许多网络谣言,出现社会舆论被操控的现象。部分记者为追求报纸销量,在得到某条消息后,丝毫不进行采访调查,就一味跟进报道,这些报道缺乏应有的调查研究与事实细节,充斥着毫无根据的个人主观判断,这种行为直接越过法律,导致新闻审判,影响了舆论导向的正确性。
2016年《新安晚报》的一则题为《我的右肾去哪儿了》的消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报道称某男子在做完手术后,右肾竟神秘消失,更是对医院和当地政府部门的“不作为”大加批评。一时间,大量指责医院和政府的声音出现。医院和医生都受到了当地政府部门的严厉处罚。此后经调查才发现原来当事人的肾只是出现了外伤性转移。最初报道此事的记者也承认,自己只是为了吸引受众,才制造了这条假新闻。
记者在进行新闻舆论监督时,要学习和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个人法律意识,恪守新闻舆论的公平正义,否则极易产生错误的舆论导向。在进行新闻舆论监督时,媒体和记者应该始终站在党与人民的一边,不畏强权,为人民服务。在涉及到刑事案件时,记者应当做到符合法律要求,按照法律流程进行舆论监督,不仅需要获得有关部门的材料,甚至还需要获取党组织加盖公章,以此确保舆论导向的正确。
新媒体时代新闻舆论监督报道的方法
一、坚持报道的真实、客观、准确
记者在进行新闻舆论监督时,为避免新闻失实,需要大量真实准确的信息。这些信息一方面能保证舆论监督的客观公正,另一方面还能保护自身安全,维护所在新闻单位的信誉和权威免于受损。一般而言,在搜集信息和采访时要对涉事的全部对象进行采访。业界将其称为新闻舆论监督的“三见面”,即与批评方、被批评方、被批评方的上级单位都要“见面”进行采访。
对批评方的采访是收集信息的第一步,此时记者和批评方的目的趋同,就是尽可能地掌握大量信息,让被批评方受到批评,维护社会正义。所以此时记者应该学习与此舆论事件有关的专业知识,不至于采访时找不到重点,或者提的问题不着边际,没有采访到问题的核心和真相。在对批评人进行采访时,应使用录音笔、摄像机等设备进行全程记录。一方面避免撰稿时信息的遗漏,另一方面也能保证因为批评者夸大事实对自己造成的影响。
第二步是对被批评人的采访。新闻舆论批评要以保证真实作为前提。为保证消息的真实,不能只听一家之言,而要对被批评人也进行采访。将之前问过批评人的问题,对被批评人进行核实。遇到两者陈述内容不相符时,要换角度多问几遍,保证事实的准确。
最后,还要对被批评方的上级部门进行采访,目的是让得到的信息更加丰富,同时加强舆论监督的影响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即使国家机关所作文书或其职权行为是错误的,媒体只要对其报道客观准确,也不用负侵权责任”②,这条规定保证了记者的报道权,也保证搜集到的信息更加真实可靠。
二、坚持报道平衡原则
记者在进行新闻舆论监督时,应该时刻坚持报道平衡,保持客观公正。当前,部分新闻记者在进行新闻舆论监督时,受个人主观因素影响,对报道的事实带有强烈的偏见,有些记者受利益的驱动,将新闻事件的某一方面故意人为地进行渲染扩大。而弱化另一方面。
比如,2010年,有媒体在没有实地调查采访的前提下,就以《宜黄拆迁引三人自焚 现场警察拒绝救援》为题报道了江西宜黄政府拆迁工作。其真相是宜黄政府的拆迁政策完全合理合法,钟家三人为博同情,自己点燃了房屋后,政府人员及时赶到,对他们进行了抢救,却因火势太大,三人自己选择了跳楼逃生,最终造成两死一伤。前述媒体置报道平衡于不顾,忽略了对政府有利的事实,对政府造成了消极影响。像这样的新闻舆论监督,注定不能促进事件的顺利解决,还会给有关个人和部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影响新闻舆论监督的效果。
一直以来,受到各种利益组织的影响,一些媒体会有意无意地对所披露真相有所选择和保留。这也会导致舆论批评不客观、不公正。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有关法治政府建设的任务和举措,法治政府建设的许多事项要求能够以较强的制度规则反映并通过一些量化标准系数显示出来。这一纲要的颁布,对于新闻舆论监督的客观公正也有所帮助。③
三、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新闻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时,还应注意坚守正确的舆论导向。认识到我国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目的是为党和人民服务。要从全局出发,为大局着想,而非为社会帮倒忙。
新闻舆论监督的目的是通过新闻媒体对事实的曝光,以期达到促进社会进步,缓解社会矛盾的目的。但是有的报道偏离了这个初衷,形成的对舆论事件的意见或批评失却了应有的客观与公正。比如,2017年9月6日,《湖北日报》发布了文章《三问陕西待产孕妇跳楼身亡事件》,文中写道:“事件中有一个毋庸置疑的事实:马女士在生产过程中曾多次走出产房,表示疼得厉害,哭求剖宫产,但是遭到家属的拒绝……为什么医院非要按照家属的要求来,而完全不顾产妇的意见?产妇自己也是成年人,生命是自己的,生孩子的方式为什么不听产妇的?医院一味规避风险的‘保稳’做法,是不是太过呆板?”④以上的报道中,记者用一连串的质问替代必要的调查研究,缺少了记者对事实部分的深入细致挖掘与呈现,取而代之的是具有明显情感倾向性的意见表达,这种言论立场进而会影响受众对事件的判断,这样的报道因缺乏了细致的调查与客观的呈现,使得已经被扭曲了的医患关系进一步被扭曲甚至撕裂。
新媒体时代,我国新闻舆论监督出现了新变化。作为新闻媒体行业的重要职能,新闻舆论监督一直为我国社会的进步和平稳运行,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新闻媒体和记者应以维护人民利益为己任,坚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操守,坚持报道的客观、真实与准确,以专业的态度与手段,做好新闻舆论监督报道的报道平衡、意见平衡,坚持舆论的正确导向,让新闻舆论监督报道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切实发挥积极的作用。
(作者分别系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讲师、研究生)
注释:
①2017年8月31日,产妇马某某在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生产时,因难忍疼痛,在诉求多次剖腹产无果的情况下,选择坠楼身亡,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②张旭:《舆论监督类报道如何恪守“三见面”底线》,《记者摇篮》2017年第5期。
③王周户:《法治政府评估不能“欺硬怕软”》,《中国法治评论》2017年第4期。
④沈素芬:《三问陕西待产孕妇跳楼身亡事件》,《湖北日报》2017年9月6日。